時間:2023-08-21 16:57:57
序論:在您撰寫社區基層治理成效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我們這次檢查,原來沒有安排匯報會,按照“五五”普法依法治理的五大重點工作,主要查看開展普法宣傳教育依法治理,特別是學校、社區的依法治理及民主法治示范村工作情況。縣委、縣政府舉辦的這個如此高規格隆重的匯報會,我表示感謝。剛才書記組織觀看了《“五五”普法結碩果》專題片,縣長又詳細匯報了縣的“五五”普法依法治縣情況,我感到受益非淺。給我的總體感覺是:縣高度重視“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工作思路清晰。法制宣傳教育到位,重點突出。依法治理工作落實到位,加強了民主法治進程,促進依法治縣工作全面開展。特點是:領導重視、機構健全、思路清晰、形成格局。
一、領導重視、機制健全
縣按照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物質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及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工作齊頭并進,形成了“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黨委領導、人大監督、政府實施、全社會方方面面、各方位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按照“五五”普法《規劃》的“兩個轉變、兩個提高”要求,實現了法制宣傳教育由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向提高全民法律素質的轉變,社會管理由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轉變;提高全體公民特別是全縣各級領導干部法律素質和法律意識,提高全社會的法治化管理水平。這“兩個轉變、兩個提高”及現實效果在縣的匯報時得到了具體體現。
二、法制宣傳教育重點突出,宣傳效果良好
可以說我們利用傳統的宣傳手段從50年代的學文件,7、80年的刷標語,再到現在利用媒體,都用上了,且宣傳手段不斷創新,特別是近年來全縣普法宣傳工作做到了“廣播有聲、報刊有文,電視有影、網絡有頁”,“12?4”法制宣傳教育活動有“勢”。體現出法制宣傳的主體格局已基本形成,效果明顯。
我們學法用法必須加大法制宣傳,進而實現依法辦事。看了城關鎮向陽社區、北街社區,其中北街社區建立樓戶長、綜治健全,通過孩子帶法回家見縫插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重點突出。這里什么突出就學什么,如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傳后交通事故明顯減少,看到了普法依法治理的實效。我們看到城關鎮新堰村開展法制宣傳的同時,積極落實“四民主、兩公開”,民主政治建設好、干群關系密切,經濟發展,奔小康步子也加快了;堅持“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就是擴大基層民主,我們要把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作為檢驗“五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機遇,體現農民法律素質的提高,民主意識的增強。這是我們的總體看法,總之,縣“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成效是明顯的。下面我提點要求和希望:
一、進一步提高對普法依法治理的認識,增強全民學法、用法、守法觀念,推進民主政治建設。增強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力度,促進守法觀念。民主法制是政治文明的體現,提高政治文明、強化民主政治。西方為什么對我國反感,日本為什么對我們強硬,關鍵都在于我們的民主政治,他們不懂,也不了解我們的民主政治。我們強調依法治國、依法治省、依法治市、依法治縣、依法治鎮、依法治社區、依法治校、依法治企,是治“權”的。“五五”普法提出的法律意識向法律素質的轉變,社會管理由依靠行政命令向依法行政的轉變。第一個是全社會性的,第二個則是社會事務管理部門、單位。依靠法治,任務是長期的。民主政治建設須要幾代人去建設,僅“五五”普法依法治理是不可能做到的。現在提出的構建和諧社會,其最終目的之一依然是民主政治建設,要求提高執政能力,進一步推進民主法治制進程,最終都要落實在加強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上,為此我們必須提高認識、增強工作的主動性、積極性。
二、進一步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法制宣傳教育根本問題是教育人。人才、素質、才能也好,遵紀守法是底線;人人都不能犯罪,這是最基本的要求。我們的領導、人民是向“前”看的,作為國家前途是向“后”看的,看子孫后代的素質,法制觀念。加強法制宣傳要多種形式,即要在形式上全面,又要在內容上落實,加強法制宣傳不是要求每個人都精通每一部法律,但公民必須明白自己該干什么,不該干什么。要加強傳統宣傳模式與現代宣傳模式的結合,進一步加法 制宣傳教育,形式要各式各樣。北街社區利用家長接孩子,將法律帶回家,見縫插針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這一種方式應該成為經驗。
一、主要問題
一是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緩慢。我區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在鄉(鎮)一級尚能依托鄉鎮司法所完成建設和運行,但村級公共法律服務工作室建設滯后,作用發揮不足。基層法律服務人員不足,難以做到專人專職,同時從業人員水平參差不齊,律師參與村(社區)法律服務工作有時也只是為了完成基礎任務,部分法律服務工作者能力不足,不能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切實解決群眾需求。
二是依法治理工作水平有待提升。個別單位對推進法治建設工作重視不夠、推動不力,滿足于完成規定動作,統籌推進不到位,主動創新意識不足,依法治理成效不明顯。部門間缺少聯系,在基層法治建設中存在“單兵作戰”現象,缺少集成效益,缺少資源整合及資源共享,存在一定的資源浪費。
三是基層干部法律素養有待提高。部分農村基層干部對現行法律一知半解,法律知識普遍缺乏,法治意識普遍淡薄,習慣于執行上級交待的工作任務,以“實干”和“實效”為原則,一般不認真研究政策和法律,甚至偶爾存在不依法辦事的情況,不能正確引導群眾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四是基層群眾法治意識相對淡薄。一些群眾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識相對薄弱,習慣于習慣,法律知識缺乏、法治觀念淡薄,依法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依法維權意識不足,遇事找法情況不樂觀。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正確反映訴求,一般不通過法律途徑,習慣于自行解決或者選擇上訪甚至作出過激行為,導致違法犯罪。
五是普法宣傳尚未真正深入人心。普法宣傳一般情況下難以適應群眾對法律的多樣需求,普法工作仍存在普法形式單一、缺乏針對性、宣傳工作缺少深度、實效性不夠強等問題,導致群眾對普法活動的熱情降低,關注停于表面。部分單位“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落實不到位,普法僅滿足于完成規定動作,某些普法宣傳活動甚至存在形式大于實質等問題。
二、工作建議
一是加強部門聯動,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強與城鄉基層綜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設等部門聯系合作,建設法治鄉村,統籌推進基層示范創建,特別是在陣地建設上要統一謀劃部署,避免多方設計造成資源浪費。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區)”建設為載體,通過典型示范,引領帶動法治鄉村建設,積極動員鄉鎮、村社持續深入開展基層法治示范創建活動。
二是增強法治意識,帶頭學法守法。加強村干部法治教育培訓,提高基層干部隊伍整體素質,緊緊圍繞當前農村工作實際,將法治教育培訓與其工作實踐有機結合,把依法辦事作為基層干部履職的硬要求,切實提高村干部建設法治鄉村的能力。持續深化基層綜合執法改革,打造一支政治信念堅定、業務技能嫻熟、執法行為規范、人民群眾滿意的綜合執法隊伍,為實施鄉村振興、推進農業農村現代化提供有力的執法保障。
一、堅決遏制新增違法建設
各部門要對本街道(鎮)新增違法建設實行零容忍,發現一起,查處一起,認真落實阜平縣街道(鎮)和社區等基層單位及物業服務企業發現和責任制。督促各基層單位及物業服務和企業全面實行網格化巡查辦法,增強一線巡查力量,增加日常巡查頻次;綜合運用無人機、數字化城市管理平臺等技術手段,快速發現新增違法建設;完善群眾舉報和反饋制度,暢通信箱、電話、手機APP、微信等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健全違法建設快速拆除機制,對發現的新增違法建設要立即予以制止,堅決剎風止亂。
二、有效治理存量違法建設
推動我縣按照“一區三邊違法建設專項行動”確定的治理目標,完善“一區三邊”違法建設臺賬管理,有效處置存量違法建設;明確違法建設處置計劃和分階段處置任務,壓實相關部門違法建設處置責任,建立聯動查處、信息共享等工作機制;制定分類處置辦法和政策措施,依法處置存量違法建設,杜絕選擇性執法;堅決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違法建設,優先拆除群眾反映強烈、嚴重影響城鄉規劃實施的違法建設,其它歷史遺留的違法建設也要依法依規妥善處置;選擇部分典型案件公開掛牌督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形成嚴厲打擊違法建設的高壓態勢。
三、建立健全懲防長效機制
推動各部門強化源頭治理、系統治理,建立違法建設懲防長效機制;不斷總結違法建設治理經驗,完善配套規章制度,健全治理工作機制,構建全覆蓋、網格化的違法建設防控和治理體系;強化社會信用管理,建立完善聯合懲戒和約束機制,倒逼形成不敢違法建設、不愿違法建設的格局;統籌規劃建設配套服務設施,提高城市綜合管理和服務能力,適應市民居住生活需要;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加強宣傳,引導廣大市民自覺遵守法律、抵制違法建設,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局面。
四、全面強化綜合考核評價
關鍵詞:網格化管理 網絡化治理 社會管理創新
1、“網格化管理”模式的興起及其局限
重屬地管理,輕屬人管理。屬地管理具有明顯的靜態性管理特征,忽略了現代社會日益增強的社會流動性;屬人管理則堅持以人作為其服務的核心對象,對社會實施動態的管理。網格化管理模式雖然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增強了對基層社區公共物品(如對井蓋、路燈等)的效率與供給能力及基本服務信息的了解與掌控能力,但其運行理念與實質仍然內含著被管理對象的屬地性質,強調對一方地區的管制。
重條塊控制,輕整體治理。網格化管理模式致力于將屬地分割為若干不同條塊,政府“派”專人負責并承擔相應的管理責任,其主要特點在于各條塊職責相對明確。正如“網格協管員”所言,網格就是他們的“責任田”,在其各自分管的范圍內,出現的各種問題都由他們來解決。在注重條塊分割的同時,這種社會管理模式也往往忽視了社會系統的整體性特征,人為割裂了社會系統內部各種聯系,往往導致基層社會管理中只重條塊、而忽視整體的社會管理模式。
事權下放,治理資源卻不足。在網格化管理中,采取“兩級政府、三級管理、四級模式”的運行機制。從表面上看,這一管理方式將管理的權限下放到基層組織中去了,但事實上是責任下放而權限不足,則加重了基層社會治理單元的負擔,使得網格運轉不良。因為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并非一級政府組織,但這種管理模式卻又反而加劇了它的行政化傾向;它沒有法定的財權,卻同時又要負有更多的責任。
管理成本過高,政府財政負擔重。在網格化管理的推行過程中,政府往往要根據網格的劃分來配備相應的社會網格協管員,在面對社會失衡時也需要動用各種人力、物力、財力、技術手段等去面對單個的“居民”,這就造成了過高的社會管理成本。
2、網絡化治理的內在價值與理念
網絡化治理鼓勵社會參與,促進主體多元參與機制。在網絡化治理中,政府依然是社會治理的核心主體,但政府與其它各種社會力量共同構成相互依存的網絡體系,各網絡結點之間是平等與合作的關系,在合作中“各負其責、各司其能”。
網絡化治理注重引導價值共識,促進合作機制。合作機制是網絡化治理的主要運作機制。在網絡化治理中,各主體之間通過合作共治代替競爭對立,增進公共價值。公共價值是網絡化治理的共識價值,它是高于個人價值、部門價值、地方價值之上的社會合意基礎上的共同信念。
網絡化治理主張培育社會資本,增進信任機制。社會信任既包括官民之間的信任,還包括公民之間的信任,政府與企業、社會組織之間的信任。社會信任是合作的必要前提,是共同行動的基礎。當前社會基層政權組織與群眾自治組織權威的弱化,與群眾對基層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的信任缺乏有關聯。“中央政策是好的,只是地方干部念歪了。”而由于地方干部無法取得群眾的信任,很多工作難以推進,從而也容易形成基層管理干部“過一天算一天”的消極心態。
網絡化治理強調利益共享,增強協調機制。利益共享是包容性增長過程中社會利益分配中的公平、公正,利益共享既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居民之間的利益共享,還包括政府各部門、各地區之間的利益共享,政府與市場、民間社會之間的利益共享。而現實的社會管理實踐中,許多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引發多是由于利益分配的不公正、不平等。
3、實現從網格化管理到網絡化治理的轉型
加強公共文化建設,促進社會價值共識。網絡化治理的核心運行機制是通過培育社會資本形成社會信任與合作關系,而這種關系的維系不再僅僅是利益的糾葛,更是一種價值上的共識與相互認同。而社會價值共識與社會認同的形成,其根本在于通過社會公共文化建設,把社區建設成文明祥和的社會共同體。“在一個共同體中,信任水平越高,合作的可能性就越大。”從短期來看,公共文化建設難以見成效;但從長遠來看,這實是一項戰略任務。而社會公共文化建設必須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為引領,運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宣傳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價值觀念,發揮傳統文化道德倫理觀念的約束機制,形成人們在觀念、信仰與心理層面的價值共識。
加強公共權力監督、促成利益共容共享。當下社會矛盾與糾紛的增多,其根本在于利益分配不正與沖突;而利益分配公平、公正的缺失在于對公共權力缺乏監督。加強公共權力的監督,一是通過完善法制建設,通過法律制約權力;二是加強社會協商與公眾參與,通過權利監督權力。網絡化治理強調社會組織與公眾的參與,而這種參與又能起到監督與制約公權力的效果,從而形成良性循環。促進社會利益共容共享,同時還必須尊重人民的選擇權與自。
權限下放,促進地方治理的多元與差異。賦予地方基層政權相應的自限,促進地方自治,從而促進地方治理的多元與差異。要改變現有壓力型體制下的考核機制,同時改革“條塊分割”體制轉向注重對“塊”的建設,促使基層政權組織從消極“維權”到積極“治權”的轉變。
基金項目:2013贛州市社會科學研究百題(13087)研究成果之一。
參考文獻:
[1]王喜,范況生,楊華等.現代城市管理新模式.城市網格化管理綜述[J].人文地理,2007.
作者簡介: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基層社區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駐村工作隊七五普法工作總結
自2016年全面啟動“七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以來,z駐XXXX村工作隊嚴格按照“七五”普法規劃的總體部署和要求,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大力推進普法依法治理各項工作。
一、以點帶面,抓好村民法制教育。利用農民夜校、升國旗等日常活動,以“法律進鄉村”、“法律進社區”、“法律進高墻”為主要內容,抓住“3.15”、“6.25”、“7.1”、“12.4”等重要節假日,廣泛開展農村學法用法宣傳工作。充分發揮各類法制宣傳陣地作用,采取以案釋法面對面法制講座、宣傳櫥窗、手機報、廣播、電視、網絡、電子屏、標語、橫幅、咨詢臺等各種形式,廣泛宣傳與群眾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編印宣傳指南、宣傳畫冊、紀念冊、小手冊、宣傳單、掛圖、展板,利用趕集日、大走訪等活動,直接發放給群眾,解答群眾法律問題。五年來,我村共計開展專題法制教育課15場。
二、扎實開展“法律進高墻”活動。針對刑釋解教和社區矯正人員等特殊人群,實行法制教育與幫助扶持相結合,通過拓寬安置渠道,加大安置就業力度,幫助解決扶貧資金,從源頭上控制刑釋解教和社區矯正人員重新違法犯罪,促進社會穩定。
三、強化矛盾糾紛處理成效。積極探索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新機制。以重大節假日、社會敏感時期、特別防護期為重點,全面推行“大排查、細調處、重預防”工作,)堅持每周一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矛盾糾紛,嚴格按照“五個一”和“三個不放過”的要求,落實責任單位、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著力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消除在萌芽狀態。
(一)大力推進社會救助工作。一是加快社會救助工作平臺建設。加快推進建立鄉鎮(街道)社會救助工作站和村(社區)社會救助工作服務中心,建立健全救助工作機制。二是推進低保規范化建設。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工作程序;加強城鄉低保動態管理,實現應保盡保、應退盡退;推進城鄉低保一體化,提高低保標準。三是按照新的醫療救助辦法,管好用好大病救助資金,建立健全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銜接的醫療費用結算機制,實現低保家庭患者住院在醫院直接結算。四是繼續推進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建設,爭創1個國家綜合減災示范社區和2個省減災示范社區,不斷提高群眾的防災減災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五是加大慈善助學救助,進一步提高救助標準。對高等教育新生就學困難的學生,每年由慈善會和教育基金會共同救助1000人;對義務教育和高中教育(含中等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階段就學困難學生,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救助。六是大力推進暖心工程,建立健全以政府救助為基礎、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與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臨時救助等救助工作。
(二)積極助推養老事業發展。一是健全工作機制,落實優惠政策,推進養老事業的快速發展。大力推進公辦養老機構和社區養老、日間照料服務設施的建設,以PPP模式籌建全市社會福利中心;推動扶持養老事業發展的各項優惠政策落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養老服務業;繼續推進基本養老服務補貼制度落實,力爭2015年養老服務補貼率達到50%以上。二是繼續推進敬老院提質改造三年行動,完成葛家、大圍山、沿溪、高坪、七寶山、澄潭江等6所鄉鎮敬老院改擴建項目;進一步提升敬老院管理和服務水平,打造3-4所__市級示范敬老院和6所__市級示范敬老院。
(三)進一步開展基層依法自治工作。一是按照《__市推進城鄉居民依法自治實施方案》,進一步抓好工作落實,確保各項指標達標。進一步深化基層民主自治,發揮居民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主體作用,促進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村(居)民自治的良性互動。二是開展服務品牌、精品社區創建,選樹一批社區服務管理成效顯著、群眾滿意的社區,充分發揮典型示范和輻射帶動作用,推動社區建設再上新臺階。三是依據上級安排部署,抓好全市第九次社區換屆選舉工作。
(四)大力推進雙擁和優撫安置工作。一是按照省市關于“雙帶雙促”活動相關文件精神,在全市范圍內全面開展“雙帶雙促”活動,促進雙擁工作健康發展。二是著力推進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確保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知曉率達100%,有意愿的退役士兵自愿參加培訓率達100%。二是全面落實好各類優撫政策。按政策做好追烈、評殘和新增優撫對象的認定工作;規范撫恤補助發放程序,確保實現各類撫恤補助社會化發放;加強優撫經費管理,建立優撫對象亡故月報制度,杜絕撫恤補助吃空和冒領現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