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10-07 15:44:36
序論:在您撰寫法律調查問題時,參考他人的優秀作品可以開闊視野,小編為您整理的7篇范文,希望這些建議能夠激發您的創作熱情,引導您走向新的創作高度。

[關鍵詞]隱蔽勞動;雇傭;勞務派遣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5918(2015)06-0087-03
我國勞動法實踐中存在大量的勞務派遣、兼職、實習等現象,這些用工形式可能構成隱蔽勞動并對勞動者權益造成侵害。但是究竟何謂隱蔽勞動關系,其危害性何在?筆者在調查和文獻研究的基礎上,對青海省某市服務業隱蔽勞動情況進行分析,以期引起政府和社會的關注,促進勞動相關法律的完善和發展。
一、隱蔽勞動關系的概念
隱蔽雇傭關系的概念最早出現在國際勞工組織2003年第九十一屆國際勞動大會上發表的《雇傭關系的范圍》報告中,指出:“所謂隱蔽雇傭關系,即指假造某種與事實不同的表面現象,從而達到限制或削弱法律所提供的保護的目的。因此,這是一種旨在隱藏或扭曲雇傭關系的行為,其手段包括以另一種法律外殼加以掩蓋或賦予其另一種使工人獲得更少保護的工作形式。隱蔽雇傭關系亦可能涉及到掩蓋雇主身份,即被指定為雇主的人實為中介,意在避免使真正的雇主被牽扯進雇傭關系中,首先可以避免承擔對于工人的任何責任。”目前西方國家對雇傭關系和勞動關系沒有做嚴格區分,一般統稱為雇傭關系或勞資關系,因此國外通常用“隱蔽雇傭關系”一詞來描述這一現象。對我國而言,筆者認為用隱蔽勞動關系更為恰當,原因有兩點:第一,從國際勞工組織對“隱蔽雇傭關系”的概念界定及列舉的特點來看,勞動單位是想掩蓋用工事實,逃避勞動法的法定義務。第二,在我國,勞動關系與雇傭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且保護的程度不一。故本文中隱蔽勞動關系的定義為:用工單位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并設置種種障礙混淆用工主體、掩蓋用工事實,從而使勞動者獲得更少的保護,以達到逃避勞動法法定義務的行為。
二、青海省某市服務業隱蔽勞動關系現狀
本次調查主要采取調查問卷和走訪的方式進行。調查問卷共設計了22個問題,包括性別、學歷、從事行業、合同簽訂情況,權利侵害情況,權利救濟情況等,一般為認知性題目。此問卷共發出300份,回收問卷數285份,有效問卷數267份。根據對問卷的統計,對某市服務業隱蔽勞動關系的產生及特點進行數據分析。
(一)某市服務業隱蔽勞動關系產生分析
1.用人單位處于強勢地位,而勞動者處于弱勢地位。勞動力成本太低,被隱蔽的勞動者除少數21.35%工資能達到每月3000元外,其余被隱蔽的勞動者月工資一般在1500元以下,加之勞動力市場本身供大于求的現象,使用人單位具備一定地位去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2.從采取隱蔽手段看,采取承攬關系的占23.23%;采取實習合同(學徒工)占12.1%;采取勞務派遣的占44.86%;采取勞務關系的占19.81%。勞務派遣為某市服務業隱蔽勞動關系主要手段,主要因為勞務派遣行業經營混亂,許多勞務派遣機構從事勞務中介、勞務服務等業務,有的以勞務承包或勞務中介為主業,兼營勞務派遣,這在客觀上創造了隱蔽勞動關系滋生的土壤。
3.被隱蔽的勞動者78.9%是專科以下學歷,主要因為他們不具備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在勞動者競爭中不具備優勢。但是也有一些是本科畢業生,他們就業觀偏重于相對穩定、社會地位較高的單位,這樣博弈的結果是當代大學生雖然臨時就業于一般單位,但是他們隨時打算跳槽到比較好的單位。正是這種心態,導致了大量大學生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以其他合同進行工作。
(二)某市服務業隱蔽勞動關系特點分析
1.人員特點:在有效問卷267份中,有102人曾被或者正被隱蔽勞動關系,從性別看女性居多,占67.45%;從年齡看,大多集中在16-25歲和36-50歲這兩個年齡段;從學歷看,專科以下居多,占78.9%;從服務業具體行業看,促銷服務占46.7%,餐飲服務占23.9%,其余服務行業比例均比較小,尤其在科教文衛業幾乎為零。從職位層級看,普通員工占86.4%,經理以上職位的沒有;從技術含量看,技術含量較低的占89.9%。
從以上的人員特點可知,隱蔽勞動關系大多存在于人員學歷較低的人群、技術含量不高的崗位和行業,職位層級較低,對企業來講,走或留影響不大,可替代性較強。
2.從權利救濟看,一直不知道是違法行為的占42.2%,不知道是違法行為,但出現權利受損時,才知道是違法行為的占24.6%,知道是違法行為,忍氣吞聲,即使權利受損,也不想維護權利的占14.2%;知道是違法行為,一開始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為零;知道是違法行為,但當用工出現矛盾或者是辭職要離開時才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占19%。被隱蔽勞動者為了工作的穩定,一般選擇忍氣吞聲,只有在辭職或權利受侵時才去維護自己權益,此時公權力的監督檢查對維護被隱蔽勞動者的權利顯得尤為重要。
3.在被隱蔽勞動者中,單位沒有給其買社會保險的占93.64%。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可能存在勞動關系,知道的占36.78%,不知道的占多數;被隱蔽者中,因工作受傷后,未享受工傷待遇的占86.46%;對企業忠誠度看,86.5%的被隱蔽者對企業忠誠度比較低,做好隨時跳槽的準備。這種規避法律的行為,侵害了眾多勞動者應該享受的勞動法中的合法權益,因為不知企業是違法行為,所以沒有及時維護相關權益,導致不利的后果只能自己承擔。勞動者對企業忠誠度不高,工作積極性也就不高,不利于企業長期發展。
4.被隱蔽勞動者希望提供的幫助中,希望提供就業法律指導的占10.4%;希望勞動監察部門暗訪的占23.3%;希望設立專職的勞動監督警察,以便隨時處理的占30.34%;希望通過立法規制的占34.5%;希望加大企業違法懲罰力度43.46%。被隱蔽勞動者一般生活在社會底層,法律知識淡薄,維權意識不強,所以他們特別希望能夠獲得就業法律指導,希望設立勞動監督警察,對企業加大執法力度,讓其不敢違法,不愿違法。
三、青海省某市服務業隱蔽勞動關系存在的問題
(一)用工主體身份的確定及其法律責任問題
在傳統的勞動關系里,用工單位的身份通常很容易確定,那些與工人直接訂約的人通常被認定為用工單位,用工單位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隱蔽勞動關系中,情況會變得異常復雜,由于觀念和證據方面的問題,勞動者很難知道誰是自己的用工主體。與傳統勞動關系比較,隱蔽勞動關系中的用工單位責任問題絕不是數量上的不同,而是存在實質上的區別,如何對用工主體及其它可能出現的各方身份進行確認、如何對勞動者的權利及保障此權利得以實現的人進行確認,如何保證這種關系中的勞動者享有與法律所賦予傳統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享有的權利,都是不易解決的法律問題。
(二)就業服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就業服務本是一類服務就業的組織,它的有效運行,首先需要有一個健全的法律和制度環境,而當前就業服務雖適用的法律不多,但勞動者就業服務的供給、服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準等都沒有統一的法律規范;由于基礎性工作薄弱,不能準確掌握一段時間的需求總量和需求結構;大部分政府所屬就業服務機構既提供市場主體和市場經營服務又履行服務監管職能,這種既當裁判又當運動員的現象,導致監管不嚴。如上述分析看,被隱蔽勞動者大多屬于弱勢群體,法律意識與法律知識淡薄,維權意識差,在這種情況下,就業服務又存在諸多問題,更不利于勞動者維權。
(三)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
在當今的立法背景下,除非勞動者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否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被認為是私法自治關系,公權力并不介入,這無形中為隱蔽勞動關系提供了活躍的空間。
四、青海省西寧市服務業隱蔽勞動關系法律規制建議
(一)完善立法確定隱蔽勞動關系的存在
我國在立法和司法活動中確定一種勞動關系的存在往往強調要通過勞動合同的形式來確定。這種僅僅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在形式上與民事合同、商業合同進行區分是遠遠不夠的,
更重要的是如何避免混淆勞動關系與民事和商業關系,特別是如何盡可能地防止勞動關系被當做一種民事和商業關系而被用工主體采用來規避勞動法律法規。
在我國有關于事實勞動關系的規定,雖然隱蔽勞動關系與事實勞動關系存在很多相似之處,但又不同于事實勞動關系,事實勞動關系主觀可能基于故意或疏忽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簽訂了無效的勞動同,而隱蔽勞動關系主觀上故意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并簽訂其他合同來掩蓋勞動關系,二者相同之處是必須構成實際用工事實,故隱蔽勞動關系的構成要件是:第一、用工單位主觀故意;第二、構成實際用工;第三、表面上簽訂其它合同掩蓋真實勞動關系或用工主體。這三個構成要件缺一不可。所以我們有必要通過法律的形式確定隱蔽勞動關系的存在,刺破表面合同的面紗,強調“事實第一原則”,為規制隱蔽勞動關系提供法律支撐。
(二)明確隱蔽勞動關系的法律責任
第一,隱蔽勞動本質的認定就像公司法上“刺破公司面紗”的概念,需要看到其實質上的用工關系。以實質用工關系為基本判斷要素。隱蔽勞動關系中存在復雜的合同關系,涉及多元主體,法官判斷勞動關系時,需要把握勞動者和用工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實際用工關系,具體方法是結合勞動者的工作性質、工作強度、崗位性質、報酬水平等,并將這些因素與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進行比較,如果相同或者接近,可以認為雙方之間構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隱蔽勞動關系應被刺破。
第二,先前的合同關系一般表現為其他合同關系,比如勞務派遣合同、兼職合同或者其他勞務合同,可以認為這些合同存在《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合同無效情形,認定此類合同為無效,或認為這些合同符合《合同法》第53條規定的可撤銷要件,并要求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
(三)加強對企業的勞動監察
加強勞動執法是壓縮隱蔽勞動關系生存空間的一個重要手段,鑒于勞務派遣已經成為隱蔽勞動的主要形式,因此勞動執法應將勞務派遣作為隱蔽勞動關系查處的入口。勞動執法機關可以對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實施法律法規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通過行政檢查權、行政處罰權的行使,對利用勞務派遣侵害勞動者利益的行為進行處罰,以增加勞務派遣公司和用工單位的違法成本。
(四)建立有效的勞動糾紛處理機制
一方面,建立勞動監察制度,加強對企業的監管監察,對違反法律法規、不照章辦事的企業及時地加以整頓;另一方面,建立行之有效的勞動糾紛處理機制。在解決日益增加的個別勞動糾紛時,可借鑒美國的“小額訴訟制度”和日本的“勞動審判制度”,力爭在短期內快速結案,避免勞動者承受復雜、繁瑣的爭議處理機制。
勞動需要付出,但勞動同時也是一種獲得,雖然從根本上說,勞動使人生價值得以實現,但如果一種勞動需要勞動者出賣自己的權益和尊嚴來獲得更多的勞動收益,則這種勞動仍然是不道德的,為此我們必須加強對隱蔽勞動關系的審視和反思。
參考文獻:
[1]問清泓.體面勞動調控論[M].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3:81.
一、我國小微企業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主要法律問題
1.科技創新制約因素多
科技型企業是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才出現的一種新型企業,科技型小微企業更是一個新生事物,其定義尚無權威統一的界定。(1)根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數據顯示,截至2012年年末,我國中小企業數量約為5145萬家,注冊資本達33.08萬億元,其中,科技型中小企業數量約為293萬家,注冊資本約1.89萬億元。根據工信部的統計,當前我國的中小企業數量約占企業總量的99%,創造了大約65%的專利發明、75&以上的技術創新以及超過80%的新產品開發。(2)但目前小微企業在科技創新方面仍存在較多制約因素。
(1)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環境有待改善
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環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其一,技術環境不完善。由于我國的教育體制更注重理論研究,其研究成果的應用性和市場化的能力不足,使得高校及科研院所為小微企業提供的技術創新支持非常有限。其二,政策環境有待完善。當前,我國宏觀經濟政策的側重點仍然集中在大型國有企業的改革上。另外,我國對中小微企業的標準劃分比較晚,針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專項政策更是較少,現行相關政策雖然涵蓋了科技型小微企業,但是無法反映出科技型小微企業獨有的特點,缺乏針對性。
(2)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體制尚不健全
許多科技型小微企業之所以成立,就是源于一項專利或技術,對于這類企業來說,保護它們的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它們穩健成長的根本。雖然目前我國已經出臺多部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但在具體操作中,科技型小微企業知識產權被侵犯的情況屢見不鮮。從長遠來看,造成的后果就是創新成本高、模仿成本低,最后沒有科技型小微企業愿意進行技術創新。
(3)科技創新人才培養和引進機制不健全
小微企業囿于自身規模及所處發展階段,一方面難以吸收高科技創新人才、管理人才等;另一方面企業的骨干知識型員工(3)流失現行嚴重,難以形成長久穩定的合作關系。另外,由于科技型小微企業的創立比較獨特,掌握某種特定技術或信息的研究人員,發現某種技術或信息的市場前景,從而創辦企業。既掌握某種技術又有管理才能的復合型創業者,對小微企業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但是該種高質量的創業者往往是缺乏的。
2.融資難
(1)傳統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業融資問題
其一,民間金融問題。世界銀行將非正規金融分為三類:一是既非信貸機構,也非儲蓄機構從事的融資行為;二是在借貸雙方之間提供完全的中介服務;三是專門處理個人或企業之間的金融交易。民間金融在促進小微企業成長發展中發揮了很大的作用,也存在許多不可忽視的問題。有的為追逐資本利潤放“高利貸”,一般的年利潤在30%,致使一些小微企業無力還貸而破產倒閉。有的從事“洗錢”行當,為貪污、受賄分子大開方便之門。有的以高息高利為手段,大肆募集資金,進行金融詐騙、造假售假、惡意逃費債務等非法活動。
我國尚未建立健全民間融資法律制度,且缺少針對民間融資的專門法律法規,(4)在立法層級上主要由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三部分構成,且均為原則性規定,其內容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保護規范和禁止規范。我國民間融資在法律層面上仍存在諸多問題。如,民間融資法律法規條款分散不系統、操作性和協調性差,民間融資與非法融資的法律界限不明晰,立法嚴重滯后于民間融資發展實際,法律監管缺位等。
其二,銀行貸款門檻高。在小微企業的外源融資中,銀行貸款是最主要的融資途徑。小微企業由于信息不對稱、金融所有制歧視(5)等原因,不僅難以在借款方面享受利率優惠,而且因為存在道德風險和較高的征信成本還要支付比大中型企業更多的浮動利息。目前,銀行對中小企業的貸款大多采取抵押或擔保方式,不僅手續繁雜,而且小微企業還要付出諸如擔保費、抵押資產評估等相關費用。此外,我國信用擔保體系不健全,難以滿足小微企業融資需求。政府出資設立的擔保機構通常缺乏后續的補償機制;民營擔保機構受到所有制歧視,只能獨自承擔擔保貸款風險等。(6)
(2)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業融資問題
其一,信息安全問題。互聯網金融問題本質上仍然歸屬于互聯網問題的框架內。人們在享受互聯網帶來便捷的同時,賬號被盜、交易受騙、財產受損等信息安全事故時常發生。有學者將互聯網金融信息安全風險分為內控建設或執行不到位等平臺風險、客戶端安全認證風險等技術風險、系統應急風險等系統安全風險、基于大數據處理虛擬金融服務的業務風險四種。
其二,資金安全問題。互聯網金融背景下的小微企業融資方式既包括直接融資又包括間接融資。(7)在直接融資過程中,中介機構的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但在實際融資過程中,所謂的“中介機構”并不僅僅發揮著中間人的作用,而且還擔任“資金保管人”,此時,互聯網金融中介機構角色定位不準確以及管理不規范,便會滋生資金安全問題。由此,2013年年底,央行還曾建議應當建立P2P借貸平臺的第三方資金托管機制。若中介機構僅僅是中間人的作用,此時,便不會產生資金托管問題。
3.財政支持問題
傳統意義上的“財政支持”一般是指稅收扶持,但針對小微企業的財政支持,理應做廣義理解,至少應當包括稅收扶持、降低貸款利率、政府專項資金、財政補貼、減少審批環節等等。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同下)的,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8)該公告體現了對小微企業的稅收扶持,但是,在執行層面,免稅規定操作起來仍有困難,需要國稅總局做出細則說明,明確技術層面上的操作問題。如該公告中的“小微企業”如何界定問題。另外,該公告內容的合理程度仍有待商榷。如限定銷售額和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以及規定銷售額或營業額而不是利潤額,這會大大減少公告的適用范圍。
二、我國小微企業發展法律問題的成因
1.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的相關政策體系不完善
其一,小微企業的金融政策不夠完善。在初創、成長、成熟等各個階段,小微企業都有大量的資金需求。科技創新是小微企業的生存及發展壯大的根基,而科技創新需要足夠資金條件的支撐。從目前看,我國支持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的基金只有創新基金和創業引導基金,種類比較少。并且這些基金主要以財政資金為主,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支持存在數額小型化、分散化的問題。
其二,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政策不夠完善。目前關于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政策并不多,主要是以201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出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知識產權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為主,其主要規定了扶持小微企業創新發展、完善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社會化服務、提高小微企業知識產權運用能力、優化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發展環境等四個方面,其中第四個方面對于小微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做出了政策性的指示,但是相關具體措施和配套措施至今沒有形成政策性文件,其實施效果不言而喻。
2.信息不對稱
小微企業“融資難”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對稱。一般而言,在傳統金融背景下,銀行能夠以比較低的成本獲得較多的有關大企業的信息。小微企業的信息不對稱現象嚴重(9),潛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較大,造成銀行更愿意向大中企業貸款。而在互聯網金融背景下,小微企業融資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互聯網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區別,并不在于在融資過程中有沒有中介機構的存在,而在于中介機構在其中扮演什么角色。在直接融資過程中,中介機構的起到牽線搭橋的作用,此時中介機構的信用問題以及對于信息的掌控能力顯得至關重要。在間接融資過程中,中介機構本身就是一個資金供給和需求主體,此時依然存在信息不對稱問題,資金供給者可以通過大數據較為全面地了解資金需求者,而最終需求者因為技術等限制無法全面了解資金供給者的情況。
3.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適應性
稅收優惠政策缺乏適應性,一方面,是指稅收優惠政策缺乏執行性。當前的稅收優惠主要停留在政策層面,即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而相關具體實施細則并沒有出臺,許多實踐中有爭議的問題并未得到解決;另一方面,是指當前的稅收優惠措施范圍過窄。根據現有政策,最突出的問題即是優惠政策的相關規定過于粗糙,優惠措施種類過少。
三、促進小微企業發展的法律對策
1.完善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的相關政策體系
(1)加大對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資金支持
2012年 2月1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對于進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業健康發展提出要求,要擴大技術改造資金規模,重點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應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要完善企業研發費用所得稅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支持技術創新;還將實施創辦小企業計劃,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業創業基地。目前,不少地方也實施了對小微企業技術創新的專項基金支持,例如廣東2012年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的研制、開發和服務等技術創新活動的5000萬“廣東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其中 80%將用于支持小微企業的技術創新發展。
(2)提高知識產權戰略地位
我國小微企業一部分是以掌握某項技術或某種信息起步的,知識產權保護對其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我國目前對于小微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較為缺乏,首先,建議突出小微企業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將知識產權戰略提高到國家戰略的層面。其次,適時將小微企業涉及的商業方法、軟件產品、互聯網知識產權等新領域納入知識產權的范圍。最后,要促進知識產權的轉化與利用,將由政府投入產生的知識產權歸屬下放到相關的企業部門。
2.互聯網融資與傳統融資齊頭并進
(1)完善互聯網金融監管
其一,互聯網金融監管的基本價值取向。互聯網金融監管應體現適當的風險容忍度。互聯網畢竟是新生事物,需要為其發展留一定的試錯空間,不科學合理的監管會抑制互聯網金融的發展空間。正如美國經濟學家萊弗所認為的,任何制度安排都需要在“無序”和“專制”兩種社會成本之間權衡。因此,創新與監管并重,效率與公平兼顧,應是現階段我們構建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規則體系的基本價值取向。
其二,互聯網金融監管思路。目前,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第三方支付、貨幣市場基金變換為“寶”的理財產品、P2P模式、利用大數據進行金融放貸業務、眾籌、傳統金融的互聯網化、互聯網金融門戶(10)、私募融資交易平臺、網絡貨幣(如比特幣)等,首先應當理順各類互聯網金融模式的業務范圍,在此基礎上,明確互聯網金融的監管主體、監管對象和監管范圍等。
其三,確定金融中介機構的性質及構建信息披露制度。如上述所說,我國互聯網金融的主要模式包括九種,其中,互聯網金融門戶采取“搜索+比價”模式(11),資金需求者不僅可以較為全面地了解資金提供者的情況,而且可以節約大量的融資成本。但是在間接融資方式下,中介機構本身作為資金供給和需求主體,最終需求者無法全面了解中介機構的信息,此時,便需要強制間接融資方式下的中介機構披露相關必要信息。目前學界將金融中介機構界定為“中間人”,但實踐中中介機構實際充當著“資金管理者”的角色,從而滋生資金安全問題。筆者認為,應當在區分互聯網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的基礎上,分別確定中介機構的法律性質與角色。
(2)傳統金融目前不可替代
互聯網金融創新的是業務技術和經營模式,但其功能仍然主要是資金融通、支付清算、風險管理等,并未超越現有金融體系的范疇。就此而言,互聯網金融可能并不會像有些人預言的那樣徹底顛覆現有的金融體系。其發展只是又一次充分印證了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莫頓的“金融功能論”:金融功能比金融機構更為穩定(Merton,1995)。盡管互聯網金融存在諸多優勢,但其仍然無法完全替代傳統金融。
其一,促進民間融資規范化。民間融資,在我國古已有之,它在產生之初是為了彌補正規金融機構留下的市場需求的真空地帶,而隨著民間融資規模的不斷擴大,其原有的自發性、市場性和地區性等特點,逐漸暴露其盲目性和信息滯后性的一面,并伴隨著商人逐利本性的極端惡化,很容易引起風險的發生,因此必須對民間融資進行合理規范和嚴格控制。民間融資的法律地位尚未完全確立,運行無序,部分民間融資以半公開、半地下方式支持小微企業,不但其作用受制約,而且存在較大的金融風險。
其二,建立面向小微企業放貸的金融機構。美國和日本分別建立了小企業管理局(12)和日本政策金融公庫(13)。我國在2013年出臺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金融支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實施意見》中提出,積極發展小型金融機構,支持在小微企業集中的地區設立村鎮銀行、貸款公司等小型金融機構,推動嘗試由民間資本發起設立自擔風險的民營銀行、金融租賃公司和消費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14)此處的“小型金融機構”便是一種面向小微企業放貸的金融機構,或者說是面向小微企業放貸的金融機構的雛形。可以各個地方結合本地實際,從小型金融機構開始,慢慢嘗試,逐漸成熟,逐漸豐富面向小微企業放貸的金融機構的種類并擴大面向小微企業放貸的金融機構的規模。
其三,建立擔保機構和被擔保企業的資信評級制度。由于我國現階段社會化的征信體系還未建立完善,對中小企業的資信評估工作應視具體情況在擔保機構和商業銀行間合理分擔,其中兩者間相互交換被擔保企業的相關信息尤為重要,這種信息資源的共享可以大大節約雙方的審查成本。此外,企業的信用信息資源不完全由企業直接提供,還要向工商、稅務、質量監督、社會保障、公共事業、公安、司法等外圍機構采集,再由資信評級機構(擔保機構、銀行或專門機構)根據企業最近幾年里的財務表現,評出企業的信用等級。
3.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其一,增強稅收優惠政策的針對性。典型的針對性專項優惠政策即:針對科技型小微企業和環境保護性小微企業的優惠政策。合理的稅收政策能夠助力這兩類小微企業發展,使小微企業成功實現轉型升級。制定小微企業科技創新稅收優惠措施,不僅要考慮企業的經濟指標和發展潛力,還要考慮區域的差異以及不同區域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對所在區域及全社會的影響。
其二,適當降低稅收優惠政策的門檻。在小微企業作為單獨個體承擔的微觀稅負層面,各大稅種的稅收立法中并沒有專門針對小微企業的長期穩定稅收優惠政策。小微企業與大中型企業同等納稅,承擔相同稅負。由于小微企業盈利能力比大中型企業弱,所以其承擔的實際稅負十分沉重。若稅收優惠政策的門檻過高,則小微企業制定稅收優惠政策的預期目的即會落空。
其三,豐富稅收優惠政策的種類。借鑒法國《技術開發投資稅收優惠制度》的規定,凡研發投資比上年增加的企業,均可免繳相當于研發投資增加額50%的企業所得稅,最高限額為800萬法郎。此外,對中小企業專利、可獲專利的發明或工業生產方法等無形資產投資所獲利潤的增值部分推遲5年征稅。首先,可以將稅收種類從增值稅和營業稅,增加到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其次,可以將免征方式增加至免征、定額減征、定比減征、設置征稅寬限期等;再次,可以分別制定非針對性和針對性的優惠政策;最后,可以設置階梯式優惠政策,即達到不同條件的小微企業享受不同級別的優惠政策。
四、結語
小微企業是社會就業的主要承擔者,促進、支持小微企業發展是目前我國對待小微企業的態度。融資、人才、稅收優惠、土地等是小微企業發展早期的主要法律問題,隨著小微企業的發展,科技創新和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對我國小微企業的發展越來越重要。我國已重點針對小微企業的人力資源、稅收、融資及科技創新幾個方面出臺了相關政策,再者,融資問題向來是小微企業發展最主要的制約因素,隨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互聯網金融與傳統金融的齊頭并進,使小微企業的發展又進入了一個新的臺階。
注釋:
(1)劉洛、陳樹文認為,科技型小微企業是指擁有較大比例的科技型員工,甚至其創辦者本人就是科技人員,并擁有一定知識產權、先進技術和知識,通過科技創新來提品或服務的小微企業。引自劉洛,陳樹文:《科技型小微企業貸款客戶經理工作績效結構模型的檢驗》,《科學管理研究》,2012年第4期。
(2)引自工信部部長苗圩于2012年6月22日“第四屆APEC中小企業對話師姐500強財富論壇”上的講話。
(3)此處所指的知識型員工包括技術人員、研發人員、管理人員及營銷人員等,這些人才統稱為知識型員工。
(4)目前,民間融資的相關立法只是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商業銀行法》以及行政法規規章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之中。
(5)一般情況下,小微企業具有規模小,存續期限短,信用、資質相關信息不明確等特征,加上缺乏商業銀行認可的抵(質)押物,往往難以獲取商業銀行貸款。
(6)光大銀行.光大銀行行業內首份中小企業財稅政策研究報告.光大銀行官網,2014.
(7)直接融資就是資金需求者向資金供給者直接融通資金的方式。間接融資就是資金需求者通過金融中介間接地向資金供給者融通資金的方式。
(8)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公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營業稅納稅人,月銷售額或營業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同下)的,按照上述文件規定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兼營營業稅應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增值稅應稅項目和營業稅應稅項目的營業額,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按季度納稅9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9)小微企業經營活動不透明,財務信息基本不公開,通過一般的渠道很難獲得。
(10)互聯網金融門戶是指利用互聯網進行金融產品的銷售以及為金融產品銷售提供第三方服務平臺。其核心即“搜索+比價”的模式。
(11)互聯網金融門戶采用金融產品垂直比價的方式,將各家金融機構的產品放在平臺上,用戶通過對比挑選合適的金融產品。其平臺既不負責金融產品的實際銷售,也不承擔任何不良的風險,同時資金也完全不通過中間平臺。用戶甚至不需要逐一瀏覽商品介紹及詳細地比較參數、價格,而是提出需求,反向進行搜索比較。
(12)美國為保證小企業的發展,設置了小企業管理局(SBA),頒布了《小企業管理法》。它的職能主要是向小企業提供銀行擔保,提供技術支持、提供咨詢與管理培訓以及幫助小企業獲得政府采購等,以保證小企業的利益。
論文摘要 物業管理問題是加強社區建設,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是目前政府對物業公司監管力度不強,物業管理法規缺乏可操作性,物業管理狀況不佳,業主的合法權益時常遭到侵害,業主委員會很難真正發揮作用。要想改變著這一現狀,就要積極探索多樣化的物業管理方式,不斷改進和完善物業管理工作,為社區居民創造和諧的生活環境。
論文關鍵詞 物業管理 業主 業主委員會
一、調查概況
(一)調查背景
隨著我國房地產業的興起與發展,現代小區的居住模式逐漸取代傳統的零散居住形式。相對集中的建筑群居住構成了現代小區。小區配有的成套的公共服務設施,小區內相關場地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環境衛生及相關秩序的維持需要有專門的人員和組織,因此物業管理行業便應運而生。然而,此行業在我國目前還屬于新興行業,在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有待規范。
物業管理,具體而言,就是物業公司接受業主或業主大會的委托,然后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業主居住的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以及維護相關區域內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物業管理的內涵包括:(1)物業管理的管理對象是物業,即管理業主所居住的小區內的公共設施、綠地、停車位停車庫、房屋設備、環境衛生等;(2)物業管理的服務對象是人,即物業所有人(業主)和使用人;(3)物業管理的屬性是經營。物業管理被視為一種特殊的商品,物業管理所提供的是有償的無形的商品——勞務與服務。
物業管理立法興起于19世紀,在20世紀獲得了重大的發展。2003年9月1日國務院正式頒布實施《物業管理條例》,為物業管理中業主權利的法律保護實現了統一立法。但我國的物業管理立法仍缺乏理論指導,配套的立法尚不成熟,且缺乏可操作性,未形成良性、完善的運作機制。現實生活中,物業管理關系混亂,物業公司不能經濟有效的實現物業管理的目的,業主的權利不能得到有效的維護,因物業管理產生的糾紛層出不窮。
(二)調查目的
物業管理狀況關涉小區業主的生活休息環境,本課題通過對西寧市鳴翠柳山莊的業主權益是否得到有效維護進行調查,期望能更好的規范物業公司的服務行為及管理行為,增強《物業管理條例》的可操作性,改善我國物業管理的現狀,為業主營造更舒適和諧的居住環境。
(三)調查內容
本課題通過對西寧市鳴翠柳山莊居住的業主、外聘的物業公司進行問卷調查,并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理論知識及對其他小區的物業管理情況的走訪調查得出調查結果。一是業主參與物業管理的意識。即小區業主在入住該小區并繳納相應的物業費后,應如何自主選舉業主委員會,實現自治管理權,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二是業主大會的召開、決議及業主委員會的職權性質及義務。即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應如何維護全體業主的公共利益及應如何行使自己的職權。三是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和管理狀況。即物業公司對業主的訴求是否及時處理以及對小區的物業設施的維護管理狀況。擬從這三方面入手,對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分別進行調查。
(四)調查方式
此次調查的主要方式有:對西寧市鳴翠柳山莊的業主發放調查問卷;對西寧市部分小區進行走訪調查,共發放調查問卷100份,實際收回97份,部分業主因忙于參加廣場舉辦的活動未交回問卷。所以,以下報告中的結論系根據收回的有效數據資料及對部分小區的走訪詢問而得到。
二、調查問卷反映的問題結論及分析
(一)業主的參與度不高,業主大會召開難
根據調查,在問及本人是否愿意在業主委員會擔任職務之時,有22.7%的被調查者明確表示愿意,而明確表示不愿意的占49.0%。在問及不愿意在業主委員會任職的原因之時,沒有時間精力和沒有報酬是最主要的原因,提及率分別為36.8%和41.9%。在問及“業主委員會是否應該拿報酬”之時,有60.8%的被調查業主表示贊成,而有19.8%的被調查者明確表示反對,另外19.4%的業主則選擇“說不清”。在問及“業主委員會是否應該具有法人地位”之時,有65.8%的被調查者表示贊成,而有15.2%的被調查者表示反對,19.0%的業主則選擇“說不清”。在問及本小區的業主委員會能否代表業主的利益時,有71.7%的被調查者認為不能代表,只有13.4%的被調查者認為能夠代表。
根據走訪調查得知,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流于形式。很多小區業主主人翁意識不強,放棄物業管理自主權,對成立業主委員會會參與物業管理漠不關心。大部分小區從來沒有召開過業主大會,有些小區即使召開業主大會也是偶爾性的,大多都是書面性的決議或是業主代表參加,主要是因為:涉及的問題根本與自己無關,參加業主大會浪費自己的時間;業主比較分散,統一召集起來比較困難;業主對業主大會能否做出有效的決議喪失信心,認為即便召開業主大會也是徒勞,難以形成讓全體業主都滿意的決議。
業主對成立業主委員會態度也比較消極。很多業主不知道業主委員會的職責權限也不知道是否能維護業主的權益,對作為業主委員會成員是否有報酬比較擔憂。所以大部分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只是虛設,沒有存在的意義,有些業主委員會成員很少履行自己的職責。究其原因,主要是物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對業主委員會的定性很模糊,沒有給業主委員會一個合理的法律地位,業主委員會沒有運營資本,很多業主不愿意浪費時間做沒有任何報酬的事;居委會、街道辦等基層組織對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缺少指導和幫助,很多小區不知道怎樣成立業主委員會。
(二)物業公司的管理和服務定位模糊
根據調查問卷的統計顯示,對物業公司的管理和服務表示“很滿意”和“比較滿意”者,僅占被調查者的18.3%,而表示“不太滿意”和“很不滿意”者,占40.7%。業主的利益受侵害的狀況主要在專有部分和共有部分,調查數據顯示,有44.7%的被調查者認為,其個人和家庭的合法權益曾被物業公司侵占,有55.3%的業主認為其小區共有部分的利益受到了物業公司的侵占。
物業公司是接受業主的委托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提供常規性的公共服務、針對性的專項服務和委托性的特約服務。但是目前我國物業公司的從業人員的文化層次普遍較低素質不高,很難樹立科學的管理和服務理念。主要表現在:物業公司的從業人員常常以管理者自居,沒有服務意識,對業主的訴求不聞不問,更談不上主動幫業主排憂解難。根據調查結果,物業公司管理不規范,對自身造成的問題也不及時有效的解決,影響物業公司的服務質量,客戶的滿意度降低。二是物業公司缺乏一些專業的技工人員,對公共設施的損壞及業主的房屋出現的漏水、墻皮脫落等現象不能及時進行維修。這是導致物業糾紛增多的最主要原因。三是物業公司侵吞業主利益。根據調查問卷統計,88.7%的小區的物業公司都存在將小區的公共場地、相鄰樓房的通道作為停車位出租給外來人員,謀取利益,嚴重擾亂了小區的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直接侵害了業主的經濟利益。四是物業公司私自漲價,導致業主不滿。鳴翠柳山莊的物業費自四月份開始,每月每平方米0.45元漲到0.80元,通過詢問物業公司,由于工業運營成本和人工工資不斷增加,物業費必然要上調。但是物業費漲價一事,物業公司和業主委員會并未達成一致,也未召開業主大會征求業主的意見,物業公司業沒有向上級部門提供物業費漲價的相關申請和備案。根據調查,大部分小區都存在物業公司私自漲價的行為,主要是現在物業費的收費標準沒有統一的標準幅度,政府相關部門對物業公司的行為監管不到位,懲罰力度較小,導致物業公司為所欲為,不顧及業主的利益。
三、針對調查結果的思考和建議
通過對業主、物業公司的接觸和調查,結合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完善物業管理,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的具體建議如下:
(一)提高業主的參與力度,加快業主委員會制度規范化。(1)居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要加強對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事宜的扶持力度,提高業主的主人翁意識,督促業主積極參與小區的自治管理,指導業主選出真正能代表業主利益、有責任心、熱心公益、具有一定知識水平的人員來參與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在物業公司和業主之間起到溝通協調的作用,加強業主對其的信任度。(2)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應明確業主委員會的法律地位,撥付業主委員會一定的運營成本,保障業主委員會能及時有效的處理物業糾紛,提高業主委員會成員工作的積極性。(3)業主委員會成員要以身作則,對其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應認真負責,在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時,仔細斟酌合同條款,確定物業費的標準合理,并定期召開業主大會,涉及業主的切身利益時要及時公開征求業主的意見,監督各項經費的使用情況,及時處理業主的訴求。
(二)建立物業公司年度評價機制,規范物業公司的行為
(1)實行物業公司的年度評價機制,有利于督促物業公司不斷創新科學合理的物業管理模式,提升物業公司的服務意識。業主委員會可以與物業公司在公示欄里設置一些小區物業管理狀況的評價標準,在年末召集業主對物業公司一年來的管理行為和服務行為做一個評價,對沒有做到位的和很差的行為可以提出一些改善的建議,逐步改善小區的物業管理狀況。(2)物業公司自身應不斷提高該行業的從業人員的資質條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技術培訓,提高業務素質,及時處理業主反映的各種需要維修的房屋及配套的公共設施,做好外來人員的登記事項,布置好小區內的停車位,維護好小區的公共秩序,保護業主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三)加強政府的監管力度,完善物業管理法法規制度
一、集體土地的農用流轉
我省地少人多,且中低產地占80%以上,人均占有耕地僅1 畝多一占,低于全國的平均水平,這就意昧著絕大多數農民很難單一地靠種田致富。實行以后,大量剩余勞動力需要向非農產業轉移。由于我省鄉鎮企業相對落后于沿海省份,自身吸納離土不離鄉勞力的能力有限,離土離鄉的勞力(有的甚至是勞力帶全家)外出務工、經商的較多,有的到沿海地區或地廣人稀的地區去租種地、開發種養殖業或從事其它行業。農村勞力向外轉移,勢必引起承包的流轉問題。歷史的經驗教訓使農民深深地懂得,國家之本在農業,農民之本在土地,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又因承包期長,30年不變,農民更是對承包地的轉移極其謹慎,憐愛有加。調查中我們了解到,有不少農民外出干得很成功,有了很大的發展,有些甚至舉家在外多年,承包地也不愿意或不放心交回集體經濟組織。承包地進入流轉的并不多,各地估計約占承包地總數的20%—30%。承包地流轉的主要原因是:①全家外出打工經商,自己不能耕種的;②家庭主要勞力外出,自家無力全部耕種的;③家庭無勞力自己不能耕種的;④家庭其他經營搞得比較好,認為種田相對效益低而自己不愿耕種的。流轉方式的確定主要是雙方口頭協商,多半在親友之間進行,不改變用途,時間不長。具體做法:①在種田效益比較好的地方,由轉入者承擔地上的負擔,每年還平價或無償給轉出者一定數量的糧食;②在種田效益一般的地方,由轉出者承擔地上的負擔,轉出者什么也不問,什么也不要;③在地多人少種田效益差的地方,因集體不準土地拋荒,轉出者還要倒貼。在這些地方,承包戶把地交回集體,集體不接收,所以,因轉移不了而拋荒的也有一部分。我們認為,以上幾種流轉方式具有互質,目的都不是為了盈利,所以,不宜稱其為交易。據此,有理由認為目前農用土地的交易市場并未形成。只有個別地方出現有利用承包地轉包謀利的。有一部分承包戶將耕地短期出租給鄉鎮企業或個體戶用于沙石加工和晾曬、堆放磚瓦,也有租給鄉鎮企業或個人辦預制廠、燒磚瓦和建廠房的,租期有的長達10年至30年。租金一般為800—1000元/年畝,也有給實物租金的,一般為600 斤小麥/年畝加300斤黃豆/年畝,農業稅和提留款均由承包戶承擔。 這種做法不僅到處都有,而且雙方都滿意,承包戶認為比自己種合算,用地者也認為省錢省事,用時租,不用時歸還農戶耕種,靈活方便。調查中還沒有發現將自己種不了或不愿種的承包地向種植大戶和種田能手轉移,形成集約規模經營的例子,這是農業生產經營水平不高和農業生產經營機制尚缺乏活力的表現。
目前,對集體農用土地不改變用途流轉的管理,由農經部門負責,土地管理部門基本上不過問。但土地管理部門對集體農用土地的流轉問題都很關注,而對這種流轉要不要管以及怎么管的問題,又存不同認識。其一,維持現狀,土管部門應超脫一些,瀟灑一些,不管為好。其二,土管部門應對轉移使用的承包地進行登記管理。其三,土地管理部門應對轉移后改變農業用途的進行管理,否則,就不能保持耕地動態平衡。持第一種觀點的理由是,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土地管理部門管理承包土地農用流轉的權限。持第二、第三種觀點的理由是土地管理法第5條的規定, 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的統一管理工作。還有一種觀點,對轉包、出租謀利的,土地管理部門不僅要管,還應收取一定的費用,以便于管理控制。土地的所有者集體也應得到部分收益,因為這部分收入包含承包戶非投入所得,即土地本身的使用價值。而對于改變用途時間較長(如10年以上)復耕困難較大的,應按鄉鎮企業用地的規定辦理征用手續。
二、集體土地的非農用流轉
1、農村居民的建房用地
根據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農村居民宅基地不論是建房的還是沒有建房的均屬集體所有。而現在有少數農村居民把宅基地視為私有財產,公開出租、買賣或變相買賣,地處小集鎮和公路兩旁的村莊尤為突出。有的把房子租給或賣給別人(有當地的,也有外地的)開商店、飯店,作倉庫、停車場,獲取較高的收益;有的批到宅基地后由別人(多為外地人)來建房,蓋好后對半分成;還有的居民將自己的小草房、破舊房出賣,別人買后重新翻蓋新房。對以上實際上是出租、出賣宅基地的行為,土地部門如何進行處理感到為難。依據原土地管理法第38條第3款“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 不予批準”的規定,農村居民住房可以出賣和出租,制止出賣、出租則違法。但我省原有的宅基地戶均都在1畝以上,比較富裕, 且住房使用期限比較長,房子多次倒賣或出租可獲取不薄的收入,對后來按規定標準建房的居民來說是顯失公平的。另外還有少批多占的問題。按現行規定對多占部分可以罰款,強行拆除建筑物,以至沒收,但因房屋是不動產以及法律賦于土地管理部門強制執行權的局限性,實際中執行起來難度甚大。解決的出路,除所得稅調節外,還應建立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對超標使用部分加倍收取使用費;或對買主中的非本地農村居民按城鎮非農業居民申請使用宅基地的標準收取費用。
2、小型農田水利和鄉村道路建設用地
現在小型農田水利和鄉村道路基本建設多數由鄉鎮政府規劃并組織實施,本身是好事,但缺乏必要的控制,占地過多。存在的問題是:①興辦農田水利設施和修路所占用的土地(主要是耕地)所有權不變,但用途改變了,土地部門不參與不利于控制;②被征用的土地沒有按規定給予補償,失去承包地的農戶生活發生困難,為此上訪的較多。農村興修水利和修建道路用地,土地部門不但要參與制定規劃,還應參與設計論證。不上收審批權,浪費土地的現象得不到遏制。
3、村鎮建設用地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
改革開放以來,農村發展勢頭良好,經濟繁榮,村鎮建設和公益事業也有了較大發展,但在用地方面同樣存在一些問題:①建設無統一規劃或不按規劃進行,占用土地不好控制。②以低補償從農民集體征來的土地,有時是以較少租金從農民手中租來的地,加價出讓或轉讓給開發商建房或以地作價入股建房,分成后高價出售,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利益。③耕地被征用、租用后,地上負擔不能減少,分攤到農民頭上,農民負擔加重,甚至有時連補償費、租金都被鄉(鎮)村占用,農民很難得到。而土地部門往往對村鎮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用地中出現的種種不良行為感到束手無策,因為它們多數是經鄉鎮政府甚至縣(市)政府批準決定的。
4、鄉(鎮)村辦企業建設用地
鄉(鎮)村辦企業(以下簡稱鄉鎮企業)建設用地,普遍反映異常混亂,極不規范,沒有按規定辦理手續的占90 %以上, 有的地方達到95%,換句話說,就是目前90—95%的鄉鎮企業都是違法用地。土地管理部門強烈要求國家和省里對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制定切合實際,便于操作的法律、法規、規章,以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調研中,不少人認為鄉鎮企業用地采取租賃形式,簡便實用,符合國情、省情,是一種創造,不應限制,而應該運用法律法規加以規范。其思路是:①由鄉鎮企業與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協議,不能與承包戶簽訂協議;②統一規定協議主要條款;③規定租金上下限,并從用地租金中提留一定比例的復耕基金;④租地協議經土地部門鑒證、登記后才能生效。
5、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規定明確,執行情況總的比較好。座談討論中也提出了一些建設性的意見。第一,國家公益事業用地,如修機場、鐵路、公路、建學校、醫院用地等,其與商業性用地,征地費用應有較大差別。如房地產開發用地,當地政府按國家規定的平價從集體農民手中征地,然后以高出原價幾倍、十幾倍的價格拍賣給開發商,明顯侵犯集體農民的利益。第二,國家征用土地的費用標準是根據10多年前的情況制定的,現在情況有了很大變化,集體已無土地調劑,農轉非沒有了吸引力,安置就業(進工廠)也不可能了,征用1 畝地的費用其年息不夠養活1個人,應相應提高費用或用征地的錢為失去土地的農民買保險, 以保障他們的生活,去卻其后顧之憂。第三,鄉(鎮)政府建辦公樓、住房大多數都沒有按規定辦理征地手續,無償占用或象征性給一點被償而占用集體土地。有些地方二輪承包時按5 %留出的土地(群眾戲稱為“鬼子田”)大都由鄉(鎮)政府控制,這更為他們自批自用土地提供了條件。
三、需要研討的幾個問題
1、發展鄉鎮企業與保護耕地的關系
發展鄉鎮企業不可避免地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其與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和利用每寸土地,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在某種程度上產生了矛盾。然而鄉鎮企業不僅在農村就是在全國經濟中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鄉鎮企業的發展為開展科學種田,提高耕作效益提供技術和物質的幫助,以工業的發展帶動和促進農業的發展。 調查中不少干部提到,1997年中央11號文件規定包括鄉鎮企業在內暫停批準占用耕地1年, 作為一項剎住亂占耕地的臨時性措施是必要的,若把其精神變為土地管理法修改條款固定下來就要慎重考慮,暫停1年的措施, 對鄉鎮企業發達的沿海省份影響甚微,而對中西部地區則影響較大。沿海地區發展鄉鎮企業起步早,已完成了以土地作為資本投資的原始積累過程,在那里鄉鎮企業已進入上檔次向質量要效益的階段。而中西部地區的鄉鎮企業大多數處于數量發展時期,一概而論采取一刀切的政策有失公允。不準占用耕地燒磚瓦在山區和丘陵地區能夠行之有效,而在一馬平川的平原地區則很難行得通,在新的建筑材料取代粘土磚之前,要徹底毀掉磚瓦窯,干群有抵觸。有的同志形象地說,城市、農村居民建房有一個面積標準,鄉鎮企業占地也應有一個適當的比例,可采取區別對待的政策,對未達到比例的應允許占用。總之,發展鄉鎮企業與保護耕地是對立統一、相輔相成的關系。將二者完全對立起來的想法和做法均不足取,這種關系應當在有關發展鄉鎮企業和保護耕地的法律、法規、規章中得到正確的體現。
2、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是一個既清楚又模糊的概念。說它清楚是指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中,根據人民公社“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模式,確定“集體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屬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農業生產合作社,村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可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即鄉(鎮)、村、村民組三級所有。人民公社時期就有人講“三級所有,兩級空”,即只有生產隊(現有的村民組)這一級才是實的。說它模糊是指當前多數地方農業合作社或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不存在,村級所有的土地是所屬村民組所有的土地相加之和,鄉(鎮)所有土地是所屬村級所有土地之和。土地承包到戶,村委會是發包方,承包戶的土地實際上依據村民組(原生產隊)所占有的耕地的多少決定的,在一個村委會中,不同村民組的農民平均承包的耕地面積有明顯的區別。現在的問題是除主要執行鄉(鎮)政府決策并為其服務的村民委員會實際存在外,鄉(鎮)、村民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都是虛置的,幾乎沒有哪一個地方能說清楚,他們那里的土地是屬于哪一級所有。有的地方提出農村集體土地全部明確為村級所有,由村委會行使所有權,這是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的。我省在土地確權發證時,集體土地所有權證發給村委會有些地方農民有意見,農民不承認村委會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調查中很多人都指出,土地方面有相當多的一部分問題都是由主體不清引發出來的。如鄉(鎮)政府自批自用土地,征用土地單位直接與承包戶簽訂協議,農民視承包使用權為所有權,私自轉讓承包地,在承包地上建房等,因此,從實際出發進一步界定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非常重要和緊迫。
3、關于鄉鎮企業用地的所有權
鄉鎮企業占用村民組和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按現行規定辦理征用手續后所有權提高一個層級-歸鄉鎮集體經濟所有,這仍是過去所有制層級越高就越公做法的反映,而實際上對絕大多數地方而言是空設一級集體經濟組織。若鄉鎮企業用地參照國家建設用地辦法征用后為鄉(鎮)政府(即國家)所有,在目前的條件下農民和企業均難以接收,且會留下不少后遺癥。若如前面所說,鄉鎮企業用地采取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與企業簽訂租用協議,土地的所有權不變,其他問題就能迎刃而解。對于鄉鎮企業建設用地,如何在法律、法規、規章中作出相應的規范,是一個亟待解決的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
4、關于農戶對承包地的經營權
【關鍵詞】婦科手術;全身麻醉;低體溫;調查分析
1資料與方法
1.1一般資料
對我院2018年3—12月進行婦科手術的890例患者開展調查,納入標準:手術時間>1.5h;無手術、麻醉禁忌證。排除標準:近期體溫曾>38.5℃;感染性發熱;無法應用鼓膜、鼻咽測溫;術中主動降溫;存在體溫調節異常。患者年齡21~72歲,平均(45.67±3.29)歲。體質量49~73kg,平均(56.28±4.37)kg。開腹手術178例,腹腔鏡手術712例。術中接受輸血者血液均經預熱。其中有200例全麻期間發生低體溫的患者作為低體溫組;另選取200例在全麻期間未發生低體溫的患者作為非低體溫組。患者均明確本項研究內容,自愿簽署知情同意書,研究經倫理委員審查通過。
1.2方法
保持手術室溫度22~25℃,濕度40%~60%,鼓膜溫度測量采用紅外線耳溫檢測儀,全麻完成后,將鼻咽溫探頭正確置入,檢測鼻咽溫度。全麻期間持續體溫監測,記錄鼓膜、鼻咽溫度。詳細記錄患者年齡、手術時間、術中輸液、麻醉時間、術前主動保暖、手術清潔度等情況。
1.3觀察指標
統計患者全身麻醉期間出現低體溫的比例,就發生低體溫的原因展開單因素、多因素分析。
1.4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18.0統計學軟件,計數資料比較采用χ2檢驗,婦科手術全身麻醉期間發生低體溫影響因素采用多因素回歸分析。檢驗水準α=0.05。
2結果
2.1婦科手術全身麻醉期間低體溫發生情況
890例婦科手術患者中發生低體溫200例,發生率22.47%。
2.2婦科手術全身麻醉期間發生低體溫的單因素分析
通過對比發現,兩組年齡、手術時間、麻醉時間、手術清潔度、術前主動保暖情況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3婦科手術全身麻醉期間發生低體溫變量賦值表.
2.4婦科手術全身麻醉期間發生低體溫的多因素回歸分析
經多因素分析,患者年齡>50歲、手術時間≥2h、麻醉時間(95~155min)、污染手術、術前未主動保暖為導致婦科手術患者全身麻醉期間發生低體溫的獨立危險因素。
―、調查概況
本次調查主要采取抽樣調查、發放問卷的方式進行。本次問卷的設計分兩部分:第一部分是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民族、專業等共四項。設計性別選項的目的在于了解性別對法律意識的影響;設計年齡的目的在于了解不同的年齡段對法律意識的影響因素;設計民族的目的在于限定這次的調查對象;設計專業的目的在于排除法學專業的大學生參與此次調查問卷;第二部分共計26道問題,可以分為六類:第一類(1~5題) 問題的設計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知識。第二類(6~9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理想。第三類(10~14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情感。第四類(15~16題)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意志。第五類(17~23題) 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評價。第六類(24~26題) 問題設計的目的在于研究被調查者的法律信仰。
為保證答卷內容的真實性,被調查者以匿名的方式答卷。我們共發放問卷500份,實收478份,其回收率為95.6%,符合統計要求,保證了抽樣調查的可靠性。
二、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分析
被調查對象的基本情況和信息,包括被調查對象的性別、年齡、籍貫、專業等共四項。
性別問題的調查表明,性別因素并未對此次問卷調查產生任何實質性的影響。由于本次調查是隨機抽取,這從另外一個側面也表明研究者設計這項調查項目是欠考慮的。
關于年齡問題的調查表明,被調查的民族地區的大學生,其年齡段都在18~22周歲之間,其中18~19周歲的有405人,占被調查總數的81%名。20周歲以上(包括20周歲)的有73人,占被調查總數的14.6%。這表明民族地區大學生從法律責任能力上來講,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因為本次研究者主要研究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的法律意識問題,故而研究者在培訓調查員的過程中就已經明確指出被調查對象必須是民族地區大學生他們占被調查人數總數的100%。
關于專業問題的調查表明,專業和法律意識之間并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專業對法律意識的影響是非常小的,或者說幾乎不產生影響。
三、被調查對象對“法律知識”回答的相關分析
法律知識是人們關于社會法律現象科學認識活動結果,它是人們關于法的一般理論和法律發生發展的歷史過程及其規律,以及一個國家和地區現行法律的內容和特點等方面的知識的總和。法律知識是公民形成法律意識的知識和理性基礎。[2]顯然,法律知識也是民族地區大學生法律意識的認識和理性基礎。
為此,我們設計了5道問題。它們包括:(1)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國家法》嗎?(2)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民族區域自治法》嗎?(3)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嗎?(4)您知道我們國家正在準備制定《民法典》嗎?(5)您知道我們國家已經修訂了《公司法》和《合伙企業法》嗎?
研究者在這里用“聽說”、“知道”、“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熟知”和“不知道”來驗證被調查者對于上述問題的認知狀況。按照《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聽說”是指“聽人說”,[3]也就是聽別人說;“知道”的解釋是“對于事實或者道理有認識”;[4]“熟知”在《現代漢語詞典》中的解釋是“清楚地知道”。[5]按照語言學的一般常識,我們得知五者認知程度的一般關系是:“熟知”>“知道”>“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聽說”>“不知道”。
通過調查,研究者得出的初步結論是:
(一)愛國和維護祖國統一意識非常強烈
眾所周知,《國家法》是我們國家對臺政策的法律化,而其本身也是對臺政策的新發展,體現了我黨執政水平的發展和提高,獲得了世界絕大多數國家的理解,為反對和遏制“”分裂勢力作出了重大貢獻。[6]從調查結果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6.9%,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37.1%,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2.8%,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22%,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1%。這說明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對于國家政治層面的大事是十分關注的,這體現出其完美的政治理想、強烈的愛國精神和強烈的維護祖國統一的精神。
(二)《民族區域自治法》深入人心
我們知道,《民族區域自治法》頒布實施20多年來,對于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自治權利,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維護國家統一、加強民族團結、保持社會穩定,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保證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發揮了重要作用。而考察民族地區大學生對于這項法律的認知程度,從一定意義上說,就是考察他們法律意識的基礎問題。從調查的結果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5.6%,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42.3%,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0.2%,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21.2%,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0.5%。這說明民族地區大學生除了極個別的同學不知道外,99.5%的同學最低限度均知曉這項法律,而這對于他們將來在民族平等、民族團結和民族共同繁榮,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利,鞏固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促進民族自治地方的改革、發展和穩定,提高各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地位,維護國家統一等方面無疑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與自身有直接的利害關系之法律法規了解和掌握甚多
從“您知道我們國家施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嗎?”這一設問的調查來
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19.2%,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55.1%,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11.5%,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7%,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7%。這說明對于像《治安管理處罰法》這樣與民族地區的大學生之間有切身的影響和關系的法律,即便是新修訂的,他們也會及時的予以關注。所以他們回答不知道者僅占總數的7%,這也就不足為怪了。
(四)對個別部門法了解甚少,部門法意識較為淡薄
我國著名的民法學學者蘇永欽教授認為,民法典至少有五個方面的歷史功能:統一國法、揭橥價值、建立體系、集中資訊、整套繼受。[7]對于這樣一部對于每個人都息息相關的民法典來說,民族地區大學生群體應該了解和掌握。但從問題的回答來看,回答“聽說”者占調查總數的23%,回答“知道”者占調查總數的17.9%,回答“知道該法的原則精神”者占調查總數的3.8%,回答“熟知者”占調查總數的1.2%,回答“不知道”者竟然占調查總數的53.8%。這說明民族地區大學生對于僅次于憲法的基本部門法的民法的相關內容并不十分了解,雖然知道民法與自己有很大的關系。這反映出我們在對新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及最新的法律法規動態方面還存在不足。這從另一個層面說明了西部民族地區大學生群體對于我國部分法律的漠視,法制意識在某些部門法中相對較淡薄,還說明了民族院校在《法律基礎》課程的教學中相關內容并沒有及時更新,教師在講授時也缺乏對新知識的吸納。
四、最終結論和討論
通過對作為形成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法律意識的知識和理性基礎的法律知識的調查和分析,我們得出的結論是:
(一)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對法律知識的吸納主要來源于《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知識》課程的講授,故而對《思想道德修養和法律基礎知識》進行改革以適應新形式和新時代的需要就顯得尤為必要。有學者建議,對《法律基礎》課程改革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對教材的內容進行新的編排,可將教材的內容分為五部分:政治行為編;經濟行為編;日常行為編;家庭行為編;專業部分。其次是教學方式的改革,在教學中要突出四種教學方式:一是與社會的重大時事熱點結合起來;二是通過讓學生更多的走出課堂,參觀公開的司法行政部門的活動;三是設立相關校外法律實踐基地;四是指在課堂教學中亦應將單向的法律知識灌輸式方式轉變為雙向互動的模式;最后需要改善的方面是考試模式應采取開放的命題形式。[8]對此,筆者甚以為然。
(二)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雖然有著強烈的愛國熱情和維護祖國統一的決心,但對于諸如像《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樣與其將來從事的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缺乏相關的認知度。如上文所指出的調查結果,“知道該《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原則精神”者僅占調查總數的10.2%,這樣的結果是不能令人滿意的。因此,我們認為,在民族地區的高等院校中,加大諸如像《民族區域自治法》這樣與其將來從事的崗位或者工作息息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并通過相關的知識競賽、社團活動等形式來更為深入的學習和交流是非常有必要的。因為如上所述,西部民族地區經濟的振興、文化的發展、社會管理秩序的維護主要是靠現在還在民族地區院校的大學生尤其是民族地區的大學生。
(三)西部民族地區民族大學生群體受市場經濟“利益”價值取向影響較大,應在實際工作中對此群體予以必要的正面引導。從對《治安管理處罰法》回答“不知道”者僅占調查總數的7%這個調查結果來看,有93%的民族大學生群體“知道”或者“聽說”或者“熟知”這項法律,這是一個令人欣慰的數據。而這樣的調查結果與西方法社會學中對于這個問題提出的兩種基本的解釋視角是基本吻合的。
西方法社會學認為,在研究人們的法律意識中有兩種可供選擇的視角:一種是工具性視角,即認為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是基于實際利益的考慮,人們是否服從法律,取決于他們在法律服從過程中所獲取的收益和所付出的代價。另一種是規范性視角,即認為法律服從的動因是內在的價值取向。人們之所以服從法律,不是因為這樣做對自己“有用”,而是因為認為這樣做是“正義的”,是“正確的”,是“應該的”。[9]顯然,民族地區的大學生群體從法律意識縱向結構之法律知識的角度來看,更多的是工具性視角,在他們的“顯意識層面上涌動的是道德符號,而在潛意識層面上涌動的則是利益追求”。[10]這說明,市場經濟中過多的追求效率,過多的追求利益的價值觀念已經影響到了“象牙塔”內的學子,而這樣的價值觀念應該重新引起人們的反思和探討。
研究者認為,當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價值理念就應該隨著社會經濟的變化而與時俱進,強調“效率”、“利益”等價值觀念對于經濟發展的作用無疑是十分重要的,但是當越來越多的人以“利益”等價值觀念來衡量對人或者物的取舍時,我們是否已經意識到,這樣一種單一的價值觀已經越來越不適應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當現代社會的各個群體把利益的追求推向極端,異化成為一種“利益拜物教”的時候,這樣的價值觀念是否應該引起我們長久的反思?而事實上,已經有很多學者在這方面進行了相關的探討。①學術界的探討應該和實務界結合起來才能起應有的作用,否則就是閉門造車。而在實際的教學活動過程中,對價值觀重新認識無疑能夠給西部民族地區的民族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觀起到必要的引導作用。
參考文獻:
[1]朱玉福.民族高等院校實施民族法學教育研究[J].民族教育研究,2006(1).
[2]劉旺洪.法律意識之結構分析[J].江蘇社會科學,2001(6).
[3]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Z]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1134.
[4]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Z]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1457.
[5]中國社會科學院語言研究所詞典編輯室編.現代漢語詞典[Z]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1056.
[6]張帆.國家法析[J].求實,2005(S2).
[7]蘇永欽.民法典的時代意義[EB/OL]法律思想網.
[8]趙雪梅.《法律基礎》課程教學改革的幾點思考[J].江蘇高教,2006(3)
關鍵詞:火災調查;行政法律關系;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作為法律領域的基本概念,既是我們理解火災調查中各種法律關系的重要視窗,也是我們分析其中各種法律問題的重要工具。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火災原因越發復雜。這使得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不再是單一的行政法律關系,根據火災的性質,往往還會涉及刑事與民事法律關系的問題。同時,現有火災調查中的法律關系分析方法比較單一,導致調查主體在不同性質的案件中對自身角色轉化把握不明確,進而影響所適用的法律,給火災調查工作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因此,為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急需理清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為火災調查工作提供便利的條件。
一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概念
要探討火災調查法律關系,首先要明確火災調查的定義。火災調查,是指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調查人員依照《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調查詢問、現場勘驗、技術鑒定等工作,分析認定火災原因和火災責任,對火災事故進行依法處理的過程。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5條第1款中規定了火災調查的管轄范圍:火災事故調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并由本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施;尚未設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由此可知,火災調查的法律性質是專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一種行政專屬管轄權,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關系為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律關系。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形成,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法規制和調整社會生活的結果。但相對于其他法律關系而言,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更為復雜,其中不僅有行政執法活動,還可能會涉及刑事司法活動,需要進行民事賠償和民事糾紛的,又會產生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因此,筆者認為,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對火災進行調查時所形成和衍生的各種法律關系的集合,并不是單一存在的。它既具有一般法律關系的特征,同時又有其自身的特點,下面筆者將對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特征進行闡述。
二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特征
從邏輯上講,任何一種法律關系都包括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和內容三個構成要素。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也同樣如此,其主體是參與火災調查工作的調查機關,火災事故當事人等與火災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內容根據其法律依據不同分為行政權利義務關系和刑事權利義務關系;客體是主體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即火災原因以及與火災有關的事項。火災調查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的共同特征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下面筆者將詳細進行闡述。
(一)兩者都是一種意志關系,屬上層建筑范疇。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與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它反應了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在我國,統治階級為廣大人民群眾,因而,二者都是在廣大人民群眾領導下的意志關系。這里所講的意志是指國家的意志和行為人的意志,即法律關系是反映統治者意志和行為人意志而形成的關系,不屬經濟基礎范疇。在我國,統治者是人民,因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反映人民群眾的意志。
(二)兩者都是由法律調整和規范的社會關系。
所有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均是以得到法律認可為前提的,因而法律規范是法律關系存在的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相應的規范,自然就不會產生相應的法律關系。在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同樣是由一法律所規范和調整的,它產生于《消防法》。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主體依據消防法處理火災事故,同時,火災肇事人及火災嫌疑人等主體也依據《消防法》等一系列消防法律規范參與到法律關系系中。因而,它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是由法律調整和規范的社會關系。
(三)兩者都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法律規定和調整人們的行為是通過界定行為人的權利義務得以實現的,因而,沒有權利義務的法律關系是不存在的。在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同樣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其權利主要指火災調查人員在處理案件的過程中不受其他因素干擾的權利,火災嫌疑人、肇事人的知情權以及人身權不受侵害等。同時,火災調查人員及火災嫌疑人、肇事人同樣要履行相對應的義務,如調查人員如實辦案的義務、火災肇事人如實告知案情的義務等。因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都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由此可知,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同其他法律關系一樣,均具有法律關系的一般特征。它產生及受調整于《消防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以權利義務關系為內容,反映了統治階級的意志。但是,火災調查工作作為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與其他法律關系相比,又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其指向性強、存在多樣性以及調查主體的中立性三個方面。下面筆者將重點進行討論。
(一)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具有很強的指向性。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是依據《消防法》、《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等一系列消防法律法規建立的一種社會關系。因而,消防法律法規是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調查人員依據消防法律規范的具體要求行使權利、履行義務,并在此過程中與被調查對象產生特定法律上的聯系。在此意義上來說,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是一種調查人員與被調查對象之間的合法關系,只針對于火災類案件,具有較強的指向性。
(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具有多樣性。
一方面,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調整范圍更廣,既可能涉及公法法律關系也可能會涉及私法法律關系的問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包含行政法律關系的內容,其歸屬主體是人民,行使主體是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因而,火災調查權本身是一種公權力,是調查機關基于特定法律規范產生的,由調查機關代表國家擁有和行使的特定權力。同時,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在特定案件中可能會包含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在《火災事故調查規定》第41條第1款中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火災事故調查過程中對涉嫌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立案偵查,涉嫌其他犯罪的,及時移送有關主管部門辦理。此外,對涉嫌放火罪的,火災調查人員有協助偵破案件的義務,同樣要涉及刑事法律關系。因此,對于刑事類火災事故,火災調查工作將變為一種刑事行為,調查人員的身份也因此轉變,從司法行為的角度,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也是一種公法法律關系。而由于火災案件的特殊性,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往往還會涉及私法領域的范疇。在調查過程中,當涉及到被害人與侵權人的賠償問題時,調查機關作為侵權證據的唯一掌握者,就不可避免的參與到民事的私法法律關系中,充當證人的角色。所以,相對于其他單一法律關系而言,火災調查法律關系既涉及公法法律關系也涉及私法法律關系。
另一方面,由于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調整范圍既涉及公法法律關系也涉及私法法律關系,就使得其強制程度隨案件性質的變化而變化。不論是行政、刑事還是民事法律關系,都是由法律調整或創設的,均需要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具體到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刑事方面的內容強制程度最高,其目的是懲治和打擊犯罪,行政方面的內容次之,目的是為了打擊違法行為,民事方面內容的強制程度最低。這也使得在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會出現同一種法律關系有不同強制程度的差別。
(三)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具有中立性。
由于火災調查權專屬于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調查結果的準確與否將直接影響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以及執法機關在群眾心中的形象。這就要求調查人員在調查過程中,要持中立的態度,要做到不偏不倚、秉公處理。在行政與刑事方面,調查人員以辦案人員的身份參與到火災事故中,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在民事方面,調查人員以證據持有者的身份參與到火災民事侵權糾紛中。因此,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具有中立性的特點。
三 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分類
由于火災案件的多樣性,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分類有很多種,相對于其他法律關系而言,其分類依據和方法也有所不同,筆者認為可以從其調整的權利義務不同、主體身份地位不同以及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不同三個方面進行分類。下面筆者將詳細進行探討。
(一)依據調整的權利義務不同,分為行政、刑事、民事法律關系三種。
火災調查中的行政法律關系方面的內容是由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適用于一般的調查行為;刑事法律關系方面的內容由刑事法律規范調整,適用于特殊的火災案件,具體到火災調查工作中,主要指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有時也適用于某些放火類刑事案件;民事法律關系方面的內容由民事法律規范所調整,適用于涉及民事賠償糾紛的火災案件。這樣分類的意義在于,能夠使調查人員更好的理清在火災調查過程中應當適用的法律,從而更加高效的辦理火災案件。
(二)依據主體的身份、地位不同,分為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與不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
不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是指在不平等法律主體之間所建立的權力服從關系,平等主體間法律關系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一般法律關系中,主體地位較為單一,如在行政法律關系與刑事法律關系中,只調整不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在民事法律關系中,只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在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主體之間的地位會隨著案件性質發生變化。調查主體在一般火災案件中代表國家行使行政調查權,在涉嫌失火罪與消防責任事故罪的火災案件中行使司法偵查權,使得法律主體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具有管理與被管理、命令與服從、監督與被監督等諸方面的差別。而火災往往會涉及賠償糾紛,此時調查人員的身份就由國家權力的承擔者變為侵權證據的持有者,法律主體的地位隨之變為平等主體。因而,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可分為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與不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這樣分類的意義在于,能夠使調查人員在辦理火災案件的過程中,找準自己身份定位,把握由身份轉變所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的轉變。
(三)依據火災調查法律關系在不同案件中的作用不同,分為第一性法律關系與第二性法律關系。
第一性法律關系是指法律規范發揮其指引作用的過程中,在火災調查主體的合法行為基礎上,依法建立的不依賴其他法律關系而獨立存在的法律關系。例如在火災調查過程中,調查人員依據法律的規定調查火災事故而與當事人之間形成的法律關系。第二性法律關系是在第一性法律關系受到干擾、破壞的情況下對第一性法律關系起補救、保護作用的法律關系,如調查過程中所產生的侵權賠償法律關系等。這樣分類的意義在于說明法律,即火災調查過程中權利義務實現的不同機制和過程。
由此可見,火災調查法律關系中的概念、特征以及分類相互聯系。它不是單一存在的,而是一個涉及多種法律關系領域的集合體。這也使得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產生了指向性、多樣性以及中立性的特點,并由此產生了不同方式的分類。火災調查法律關系的概念是基礎,特征和分類是補充。同時,特征和分類又相互依存。根據火災事故的性質,調查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其中涉及的不同法律關系,理清由案件性質不同所產生的法律依據、執法理念、價值追求的變化。只有這樣才能夠應對復雜的現代火災,最大限度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使火災調查工作邁上新臺階。
參考文獻
[1] 蔣玲.開展國外火災調查體系和機制研究的探討[J].消防技術與產品信息,2007.8
[2] 胡建國.火災調查[M].北京:群眾出版社,2007.8
[3] 張文顯.法理學.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2008重印)
[4] 張正釗,胡錦光.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
[5] 王作富.刑法[M]. 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
[6] 張輝.火災刑事偵查學[M]. 武警學院試用教材,2006.3
[7] 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