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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巴塞爾協議III 銀行業監管 資本風險
一、《巴塞爾協議》歷次修改與完善
巴塞爾協議是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關于國際銀行監管規則的重要協議,協議目前已制定了三個,分別是1988年7月通過的《關于統一國際銀行的資本計算和標準的協議》即《巴塞爾協議I》、2004年6月通過的《統一資本計量和資本標準的國際協議:修訂框架》即《巴塞爾協議II》以及2010年9月通過的《增強銀行業抗風險能力》和《流動性風險計量、標準與監測的國際框架》兩個文件即《巴塞爾協議III》。
《巴塞爾協議I》是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為了強化國際銀行間的穩定與安全,消除國際上銀行業內不公平競爭的根源頒布的,主要內容為關于銀行資本的風險管理標準和銀行的資本構成的規定:總資本由一級資本(核心資本)和二級資本(附屬資本)組成,其中二級資本的總額不得超過一級資本總額的一倍,同時還規定了銀行資產的風險權重,分別為0、20%、50%、100%四個級別。巴塞爾協議I還重點規定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資本充足率即資本總額和風險加權資產總額的比值)。由于20世紀90年代中期的銀行業在金融創新潮流的不斷推動下,金融衍生工具層出不窮,銀行業通過資產證券化等方式與金融市場聯系更加緊密。然而1995年發生的巴林銀行破產事件使巴塞爾委員會認識到,巴塞爾協議I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銀行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僅靠資本充足率一個指標控制無法充分防范金融風險,建立起一個更健全的銀行監管指標體系才是治本之策。巴塞爾協議I確立了資本作為銀行抵御金融風險的最后一道屏障,雖然存在許多缺陷,例如風險敏感度低、易出現資本套利問題,但它以深刻的監管思想和新穎的監管理念當之無愧地成為20世紀末影響力最大、最具代表性的監管綱領。
《巴塞爾協議II》是在《巴塞爾協議I》無法適應國際銀行競爭加劇、金融產品日新月異的背景下產生的,巴塞爾委員會決定修改原協議,來提高協議的風險敏感性。與巴塞爾協議I相比,修改后的協議的對銀行經營的風險范圍有明顯擴大,對于信用風險的衡量方法愈加科學合理,在風險權重的設置上也做出了較大的改進,在原有的標準法基準上進一步擴充了內部評級法,取消了舊協議的100%的風險權重類別,而增加了150%的權重,甚至還對國家、銀行及公司等主體加以區別并就不同的主體設置相應的內部評級風險權重。但協議因此也變得分外復雜,難以在大量中小銀行實施,全球實施的普遍性也受到了影響,出于這一點,巴塞爾委員會不得不給各國的監管當局留有一部分的自我裁量權。
《巴塞爾協議III》是在2008年突然爆發的金融危機下巴塞爾委員會為了讓各國商業銀行采取緊急補救及應對措施,形成的關于巴塞爾協議II的一次較大范圍的修訂和完善。當時的金融危機對于《巴塞爾協議II》形成了重創性的沖擊,因此,巴塞爾協議III更多的是對2008年金融危機的救火之策。巴塞爾協議III對第二版協議中的缺陷和不足進行了修正,在加強銀行業宏觀謹慎監管和風險控制方面擬定了一系列的監管改革辦法,持續嚴格資本定義,幫助解決相互聯系的系統性風險,還大幅地增加了資本質量、數量方面的監控,以減少損失;針對金融危機暴露出來的問題,提出了提高資本質量、延續性及透明度的方法增強銀行面對損失的應對和吸收損失的能力;進一步擴大協議的風險覆蓋范圍,在原基礎上增加了對衍生產品、回購和資本證券化行為對信用風險的資本要求;引入杠桿率、逆周期監管框架等對原有風險框架進行加固和補充;研究了關于“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跨境行為和“宏觀金融審慎監管”方面的解決措施。
本文在梳理了《巴塞爾協議》三次修訂的具體內容和相應評價的基礎上,對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體系的發展與現狀進行分析,進而提出優化監管政策變革的意見和建議。
二、《巴塞爾協議III》對中國銀行業監管的影響
巴塞爾協議III將對我國銀行業產生哪些實質影響,又將推動我國銀行業發生怎樣的變革,都是我國銀行業必須仔細考慮和無法逃避的問題。巴塞爾協議III對我國銀行業的影響即有積極的一面,也不能避免地產生了消極的影響,協議的修訂在某種層面上講也是大國博弈的結果,從長期來看,新協議嚴格的資本監管、流動性要求的嚴格標準的提高對我國金融行業包括銀行的穩定和發展乃至全國經濟的增長都將產生促進作用,但同時,短期內,會對金融行業尤其是銀行業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嚴格的資本監管標準和流動性水平的控制可能與市場的實際不甚吻合,甚至可能打擊宏觀經濟在未來一段時間的發展積極性。
(一)積極影響
巴塞爾協議III對資本的嚴格監管和流動性要求的嚴格標準的提高能夠有效防范可能出現的金融風險,監管水平和標準的提高切實地促進了銀行業的監管水平。
1、有效防范金融風險,提升銀行業監管水平。
新協議對金融危機中銀行監管架構重現的問題進行了有的放矢地討論和修正,修改方案有力地總結了金融危機下銀行監管體系所暴露出的漏洞,同時希望修訂之后,嚴格的資本管控和流動性水平控制下,新的監管準則能夠更有效地約束銀行業,增強金融風險的防范意識,使銀行業乃至整個金融體系具有更強的抗風險能力,以防止和應對金融危機。
2、對銀行業務具有全方位、多元化的推動和影響。
巴塞爾委員會修訂《巴塞爾協議III》前后歷時超過兩年,此次高效而大范圍的修訂不僅使巴塞爾協議的內容趨于健全和完善,同時使資本的監管得到了思想上的根本強化,在修正和完善的同時又有適度的創新,推動了銀行業務的多元化創新和改進。
3、對銀行的經營管理產生了深刻影響。
監管標準變嚴必然對銀行的日常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流動性水平指標的制定提高了流動性監管的可操作性,而獨立于風險之外的杠桿率更在某種程度上是對以“資本充足率”作為唯一監管標準的修正和完善,銀行必然會在經營管理中對流動性風險采取更加重視而謹慎的態度,以避免在風險中失去經營能力。
4、提高了銀行跨境經營的水平。
過去的資本充足管理的順周期不足由新協議修正后的逆周期資本、評級設計以及杠桿率等新監管指標修正和完善,尤其是壓力測試這一創新監管方法的推廣,為實踐中降低信用風險、市場風險作了強有力的補充,強化了操作風險、市場風險和信用風險等方面的風險控制,對于跨境交易的開展、銀行內部治理的完善和存款保險制度的實施都有了極大的正面促進作用。
(二)負面影響
2008年的金融危機對我國銀行業的沖擊相比起對美國和其它經濟體的影響來說,相對小一些,這是由于我國銀行業及時采取措施、審時度勢的結果,但新修訂的巴塞爾協議不可避免地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變革產生了直接的負面影響。
1、加劇了我國銀行業發展環境的復雜程度和監管難度。
新修訂的協議對資本的監管愈加嚴格,這對宏觀經濟的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嚴格的資本充足率設定可能會挫傷人們的投資熱情,利率的提高可能會一定程度抑制人們的消費。
2、影響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穩健經營。
嚴格的資本充足率的監管對于大銀行來說還可以應對,而對于本身內在機制不夠健全、經營管理進程還不甚穩固的中小型銀行來說,卻可能是很難應對的難題。從整個銀行業大局來看,《巴塞爾協議III》實施后我國銀行業長期穩定運行將成為一個令人不可忽視的難題之一。
3、不公平問題
對于新興的市場經濟國家,由于其金融市場還不完善,可能存在不公平問題。同樣的不公平問題還會出現在這些國家的中小型銀行經營管理過程當中,如何讓愈加復雜的銀行監管體系得到有效的實施仍然是留給國際銀行體系監管的一個未解答的問題。
4、跨境交易的發生和跨境銀行的協調管理仍然處在“腹背受敵”的攻堅期
跨境交易的發生和跨境銀行的協調管理仍然處在“腹背受敵”的攻堅期,《巴塞爾協議III》雖然對于舊協議存在的缺陷和問題盡可能地進行了修正,但仍然存在很棘手的問題需要進一步根據實際情況協調和解決。
三、《巴塞爾協議III》下我國銀行業監管的政策建議
(一)保證資本充足的監管
按照《巴塞爾協議III》的標準要求,《資本管理辦法》規定商業銀行的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不能低于5%,核心資本充足率即一級資本充足率必須大于等于6%,而總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由于我國銀行業采取的是審慎監管的策略,核心資本充足率的要求標準略高于《巴塞爾協議III》的標準,其他與協議保持一致。我國的《資本管理辦法》還進一步要求商業銀行要在最低資本的要求基礎上進一步計提資本留存緩沖(風險加權資產的2.5%)作為資本儲備,若是在特殊情況下,要求商業銀行應當在最低資本標準和資本留存緩沖標準滿足之外還要再計提逆周期資本緩沖,這些都由核心一級資本來滿足。不僅如此,系統重要性銀行還需要計提另外的附加資本(風險加權資產的1%)作為進一步地儲備,同樣用核心一級資本計提。我國關于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的監管辦法在2013年1月1日已經開始實施,比許多國家要快速得多。
(二)保證杠桿率的監管
商業銀行持有的合規的核心資本與商業銀行調整后的資產負債表內外資產余額的比率,商業銀行杠桿率越低即核心資本一定時表內外資產規模越大,則商業銀行過度承擔風險所致使的杠桿化程度將越高,相反,居高不下的杠桿率雖然會使盈利收到影響,但會增強銀行的穩定性。巴塞爾委員會使杠桿率的指標設定更簡單、透明,來降低其風險敏感性,通過這種方式使商業銀行的杠桿化程度在可控制范圍內,《巴塞爾協議III》中設定的杠桿率最低標準是3%,因此商業銀行在合法范圍內的核心資本可支撐的表內外資產規模最高約為33倍。我國銀行業的監管采取審慎的監管態度,因此將杠桿率的監管指標設定較《巴塞爾協議III》的標準更為嚴格,4%的杠桿率標準表示我國商業銀行的核心資本能夠支撐的表內外資產規模最大為25倍,因此我國商業銀行的監管將繼續采用更謹慎的風險控制手段來保證銀行面對風險時有足夠的資本抵御能力。
(三)保證流動性水平的控制
流動性風險是商業銀行經營管理過程中面臨的最常見風險之一,流動性風險可能使銀行陷入無法周轉的困境中,當銀行所擁有的可用于支付的流動資產不足以兌付客戶的取款需要的時候,就會產生擠兌危機,甚至可能導致其破產倒閉。在2008年金融危機之前,巴塞爾委員會并沒有就銀行業的流動性安全提出明確的監管要求,這就放任一些西方國家的商業銀行的資金來源過于單一,且高度依賴于金融市場中的短期融資,這種批發性的短期融資風險較高,極易導致商業銀行產生嚴重的資產負債期限錯配。金融危機之后,融資的短期批發渠道受阻,債務到期的時候便難以兌現償還,流動性危機自然產生了。貸款損失準備金制度能在很大程度上化解商業銀行的經營風險,將與貸款規模相關的貸款撥備率監管要求引入商業銀行監管體系,能夠顯著增強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的預備性和防范性,這樣一來,商業銀行能有足夠的后備資金來消化經濟不景氣時產生的損失,能在保證貸款的前提下提高商業銀行支持實體經濟的效果和作用。
【參考文獻】
[1] 楊忠君.巴塞爾協議框架下的中國銀行業監管[D].西南財經大學,2011.
[2] 嚴煊霞.中國銀行業監管研究[D].西南財經大學,2013.
巴塞爾委員會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的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此次提出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是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醞釀和準備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 一些國際大銀行發展出各種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 并且計算經濟/風險資本〈economic capital〉。這些銀行意識到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公布的舊版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并不能準確、敏感地體現真實的風險水平, 因此, 在衡量風險時更多地采用經濟資本, 而不是監管機構所規定的資本。另外, 隨著各種資產證券化產品(asset securitization)與衍生產品的出現與日益復雜, 更加突顯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能準確衡量實際風險的問題, 1988年的協議面臨重新修訂的必要。
委員會了解現行資本協議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個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訂, 將市場風險包括到資本協議中,并允許銀行采用風險模型來衡量市場風險(VAR, value at risk)。當一些銀行運用風險模型來衡量與管理信貸風險之后, 委員會面對重新考慮有關信貸風險資本的規定。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資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風險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與不斷改善IRB方法的過程中, 委員會做了大量的調查與研究工作,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了業界比較常見的兩大類信貸風險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簡稱DM) 與Mark-to-market paradigm (簡稱MTM)。雖然從2001年初公布的新協議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顯看出這兩類信貸風險模型對IRB方法的影響, 但是委員會在新協議中并不允許銀行完全采用信貸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及其相應的資本準備。1999年4月的信貸風險模型研究報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結論是:信貸風險模型尚未到達與市場風險一樣的成熟階段, 信貸風險模型受到數據有限與未能驗證模型的準確性這兩個主要問題的限制, 因此委員會暫時不會考慮讓銀行使用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或計算應提取的資本準備(在新協議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點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委員會同時也意識到信貸風險模型將來會發展到成熟的階段, 因此在新協議中不能完全忽視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方面發展出的各種工具。
于是,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個明顯的特點:委員會將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貸風險因素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以往的調查研究基礎上認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貸風險工具, 在新協議中, 委員會允許銀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使用這些銀行內部的風險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銀行內部評級、與評級掛鉤的違約率PD, 以及高級IRB中的衡量違約風險暴露EAD與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減輕信貸風險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雖然委員會對這些做法做出比較有爭議的修改〉。委員會為此作了不少準備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貸評級與信貸質量的補充資料來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與2000年1月公布的《業界對減輕信貸風險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類是委員會認為還不夠成熟, 不能在新協議中使用的衡量信貸風險理論與工具。委員會在這些工具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預見風險EL與不可預見風險UL的理論〈即銀行認為只需要為UL提取資本準備, EL可以由銀行的一般準備與利息收入覆蓋。 而委員會要求銀行為EL與UL都提取資本準備。〉;利用PDF函數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計算信貸風險VAR的風險模型(主要是DM與MTM模型)。委員會在這些其認為不夠成熟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計算風險權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調節授信組合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 簡稱G)的做法, 對減輕信貸風險做法的調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員會對這類理論的大幅修改成為業界在反饋意見中引起最多爭議之處, 也是委員會在研究業界的反饋意見之后, 可能做出修訂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類的風險因素, 業界與委員會的分歧比較少, 因此, 以下簡單分析IRB方法中對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構思, 著重分析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構思與特點, 業界的不同意見, 委員會可能采納業界的哪些意見并做出修訂。
二 IRB方法中關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主要理論框架
巴塞爾委員會總結1999年至2000年底對銀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的做法所做的調查與研究, 認為比較多的銀行有能力運用內部評級系統來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 并且能將客戶評級與違約率PD掛勾。另外, 銀行在衡量與預測違約率PD時,有比較充足的數據, 并且可以參照外界評級機構對各借款人評級相應的PD資料, 從而能比較準確地衡量與預測PD。
但面對數據有限的問題, 比較少的銀行能夠準確地衡量與預測各種產品與客戶的給定違約損失率LGD。而且不同銀行對LGD的預測結果有很大不同, 銀行之間的可比性比較低。另外, 與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銀行參考的外界資料相對少了許多。因此,委員會根據對銀行的調查研究結果,在醞量IRB 方法時提出了基礎IRB與高級IRB兩種方法, 以便讓有能力、有條件的銀行能夠更多地運用其現行的衡量、管理信貸風險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銀行在使用銀行內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風險因素的同時, 對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風險因素, 如LGD與EAD則使用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員會在制定基礎IRB中由監管機構統一規定的風險因素時, 由于要平衡簡單、易行與準確衡量風險兩方面的需要, 以及銀行之間風險水平的差異, 因此, 在制定一些統一規定時偏于保守, 從而造成了采用基礎IRB方法的銀行比采用標準法的銀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資本準備的不合理結果, 這個結果也是與委員會的理念不相符的(即為銀行提供提高衡量風險能力的動機, 對于相同的風險資產, 能更準確衡量風險的銀行可能提取比較少的資本準備)。 造成基礎IRB偏于保守的特點在委員會關于基礎IRB的LGD規定中表現得比較明顯, 以下略作說明:
基礎IRB方法對給定違約損失率LGD主要以下規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 對LGD有以下規定﹔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但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又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員會承認這樣的規定偏向保守, 因為在基礎IRB 方法中, 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銀行的大部分授信將被當作無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對于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 對LGD有以下規定:
(1)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委員會根據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簡稱C/E), 訂出兩條線:30% 與140%。委員會再制定這兩條線的主要構思時﹔擔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達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對LGD有比較明顯的影響, 才能在計算LGD時得到認可。這實際上進一步削弱了基礎IRB方法中為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對LGD所起的作用。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為50%〈這實際上等于不認同押品對LGD有任何影響, 因為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無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員會的理由是, 當C/E小于或等于 30%時, 銀行在處理押品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可能超過處理押品能夠得到的金額, 因此, 銀行沒有足夠的動力妥善管理押品, 從而認為應該將這類授信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為40%〈140% 的C/E相當于授信與押品值的比率為70%, 銀行在借出$70元的貸款, 而該貸款由$100的押品擔保, 委員會認為當借款人公司違約時, 銀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臨$28, 即$70x40%的損失。 請留意, 這類押品已經局限于委員會認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種類。〉。若C/E在30% 與140%之間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計算LGD。
(2) 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即便有委員會所認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為75%。 即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處理。
委員會對于所認可的押品范圍, 以及對于基礎IRB方法中的LGD規定引起業界比較大的反向, 也是委員會可能做出修訂的內容之一。
三 IRB方法中關于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理論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饋
由于計算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以及決定風險權重的各類風險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詳細與復雜的, 因此, 以下的分析主要圍繞公司授信。
(一) 計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簡稱M因素)
委員會承認M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 在其它風險因素不變的情況下, M越短, 風險越低。 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 風險定價, 資本準備與調節風險后的回報時, 往往都會考慮M所起的影響, 并通過主觀判斷或信貸風險模型來調節與體現該影響。
巴塞爾委員會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的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此次提出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是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醞釀和準備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國際大銀行發展出各種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并且計算經濟/風險資本〈economiccapital〉。這些銀行意識到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公布的舊版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并不能準確、敏感地體現真實的風險水平,因此,在衡量風險時更多地采用經濟資本,而不是監管機構所規定的資本。另外,隨著各種資產證券化產品(assetsecuritization)與衍生產品的出現與日益復雜,更加突顯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能準確衡量實際風險的問題,1988年的協議面臨重新修訂的必要。
委員會了解現行資本協議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其中一個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訂,將市場風險包括到資本協議中,并允許銀行采用風險模型來衡量市場風險(VAR,valueatrisk)。當一些銀行運用風險模型來衡量與管理信貸風險之后,委員會面對重新考慮有關信貸風險資本的規定。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資本充足比率框架》(“Anewcapitaladequacyframework”)文件中,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風險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與不斷改善IRB方法的過程中,委員會做了大量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了業界比較常見的兩大類信貸風險模型:Defaultmodeparadigm(簡稱DM)與Mark-to-marketparadigm(簡稱MTM)。雖然從2001年初公布的新協議中,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顯看出這兩類信貸風險模型對IRB方法的影響,但是委員會在新協議中并不允許銀行完全采用信貸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及其相應的資本準備。1999年4月的信貸風險模型研究報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結論是:信貸風險模型尚未到達與市場風險一樣的成熟階段,信貸風險模型受到數據有限與未能驗證模型的準確性這兩個主要問題的限制,因此委員會暫時不會考慮讓銀行使用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或計算應提取的資本準備(在新協議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點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委員會同時也意識到信貸風險模型將來會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因此在新協議中不能完全忽視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方面發展出的各種工具。
于是,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個明顯的特點:委員會將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貸風險因素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以往的調查研究基礎上認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貸風險工具,在新協議中,委員會允許銀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使用這些銀行內部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銀行內部評級、與評級掛鉤的違約率PD,以及高級IRB中的衡量違約風險暴露EAD與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的方法,使用一些減輕信貸風險工具(Creditriskmitigation)的做法〈雖然委員會對這些做法做出比較有爭議的修改〉。委員會為此作了不少準備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做法》(“RangeofpracticeinBanks’internalratings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貸評級與信貸質量的補充資料來源》(“CreditRatingsandComplementarySourcesofCreditQualityInformation”)與2000年1月公布的《業界對減輕信貸風險工具的看法》(“IndustryViewsonCreditRiskMitigation”)。另一類是委員會認為還不夠成熟,不能在新協議中使用的衡量信貸風險理論與工具。委員會在這些工具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預見風險EL與不可預見風險UL的理論〈即銀行認為只需要為UL提取資本準備,EL可以由銀行的一般準備與利息收入覆蓋。而委員會要求銀行為EL與UL都提取資本準備。〉;利用PDF函數(ProbabilityDensityFunctionofLoss)計算信貸風險VAR的風險模型(主要是DM與MTM模型)。委員會在這些其認為不夠成熟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計算風險權重(riskweighting)的公式,調節授信組合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簡稱G)的做法,對減輕信貸風險做法的調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員會對這類理論的大幅修改成為業界在反饋意見中引起最多爭議之處,也是委員會在研究業界的反饋意見之后,可能做出修訂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類的風險因素,業界與委員會的分歧比較少,因此,以下簡單分析IRB方法中對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構思,著重分析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構思與特點,業界的不同意見,委員會可能采納業界的哪些意見并做出修訂。
二IRB方法中關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主要理論框架
巴塞爾委員會總結1999年至2000年底對銀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的做法所做的調查與研究,認為比較多的銀行有能力運用內部評級系統來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并且能將客戶評級與違約率PD掛勾。另外,銀行在衡量與預測違約率PD時,有比較充足的數據,并且可以參照外界評級機構對各借款人評級相應的PD資料,從而能比較準確地衡量與預測PD。
但面對數據有限的問題,比較少的銀行能夠準確地衡量與預測各種產品與客戶的給定違約損失率LGD。而且不同銀行對LGD的預測結果有很大不同,銀行之間的可比性比較低。另外,與PD相比,在LGD方面,可供銀行參考的外界資料相對少了許多。因此,委員會根據對銀行的調查研究結果,在醞量IRB方法時提出了基礎IRB與高級IRB兩種方法,以便讓有能力、有條件的銀行能夠更多地運用其現行的衡量、管理信貸風險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銀行在使用銀行內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風險因素的同時,對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風險因素,如LGD與EAD則使用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需要留意的是,委員會在制定基礎IRB中由監管機構統一規定的風險因素時,由于要平衡簡單、易行與準確衡量風險兩方面的需要,以及銀行之間風險水平的差異,因此,在制定一些統一規定時偏于保守,從而造成了采用基礎IRB方法的銀行比采用標準法的銀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資本準備的不合理結果,這個結果也是與委員會的理念不相符的(即為銀行提供提高衡量風險能力的動機,對于相同的風險資產,能更準確衡量風險的銀行可能提取比較少的資本準備)。造成基礎IRB偏于保守的特點在委員會關于基礎IRB的LGD規定中表現得比較明顯,以下略作說明:
基礎IRB方法對給定違約損失率LGD主要以下規定:
1按照是否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對LGD有以下規定﹔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但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LGD是50%。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又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LGD是75%。委員會承認這樣的規定偏向保守,因為在基礎IRB方法中,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十分有限,銀行的大部分授信將被當作無抵押的授信。
2即便是對于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對LGD有以下規定:
(1)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委員會根據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theratioofcollateralvaluetothenominalexposure,簡稱C/E),訂出兩條線:30%與140%。委員會再制定這兩條線的主要構思時﹔擔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達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才對LGD有比較明顯的影響,才能在計算LGD時得到認可。這實際上進一步削弱了基礎IRB方法中為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對LGD所起的作用。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若C/E小于或等于30%的,LGD為50%〈這實際上等于不認同押品對LGD有任何影響,因為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無抵押授信,LGD也是50%。委員會的理由是,當C/E小于或等于30%時,銀行在處理押品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可能超過處理押品能夠得到的金額,因此,銀行沒有足夠的動力妥善管理押品,從而認為應該將這類授信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若C/E大于140%的,LGD為40%〈140%的C/E相當于授信與押品值的比率為70%,銀行在借出$70元的貸款,而該貸款由$100的押品擔保,委員會認為當借款人公司違約時,銀行即便出售押品,也可能面臨$28,即$70x40%的損失。請留意,這類押品已經局限于委員會認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種類。〉。若C/E在30%與140%之間的,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計算LGD。
(2)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即便有委員會所認可的押品作抵押,LGD仍為75%。即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處理。
委員會對于所認可的押品范圍,以及對于基礎IRB方法中的LGD規定引起業界比較大的反向,也是委員會可能做出修訂的內容之一。
三IRB方法中關于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理論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饋
由于計算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以及決定風險權重的各類風險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詳細與復雜的,因此,以下的分析主要圍繞公司授信。
(一)計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簡稱M因素)
委員會承認M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在其它風險因素不變的情況下,M越短,風險越低。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風險定價,資本準備與調節風險后的回報時,往往都會考慮M所起的影響,并通過主觀判斷或信貸風險模型來調節與體現該影響。
雖然委員會承認在銀行使用IRB方法計算資本時應考慮到M的影響,但擔心在IRB方法中將M作為一個明確的風險因素可能導致以下負面的結果:
銀行在IT資源與驗證過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目前的風險模型未能準確地衡量M對經濟資本/風險資本(economiccapital)所起的影響,那么,在IRB方法中將M作為一個明確的風險因素反而不利于準確衡量資本水平;
銀行可能故意操縱M,例如將一筆長期的授信轉變為幾筆連續續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導致銀行業不愿意敘作長期授信,造成借貸市場的扭曲與長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委員會在權衡以上正負兩方面的考慮之后,在制定IRB方法中對M作了以下調整:
1基礎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當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因此,在計算風險權重時,只考慮PD與LGD。
2高級IRB方法
在該方法下,任何采取高級IRB方法衡量LGD,EAD,或擔保/信貸衍生的銀行,在計算風險權重時都必須考慮M的影響。即銀行在計算風險權重時要考慮LGD,EAD與實質期限(effectivematurity,以下為了方便識別,簡稱EM,在IRB文件中,仍簡稱M)。
委員會認為,采用EM可以減少銀行及其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成本與復雜程度,但可能不夠準確,而且,偏向保守。主要規定如下:
EM不能低于1年,不能高于7年。7年的上限主要考慮到研究顯示,在高級IRB方法中,當M超過7年,M對計算風險權的影響將被高估,從而使得資本的衡量不準確。
對于定期分期償還的貸款,調整權重后的期限(weightedmaturity)=
ΣtPt/ΣPt
對于其它的授信,M都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用于完全清償所有債務的最后剩余期限。一般而言,這與授信的名義期限相同。
對于債權人銀行可選擇加快借款人還款速度,或債務人可選擇提前還款的授信,銀行在衡量M時,不能考慮這些因素對縮短M的影響。
對于債務人可選擇延長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銀行要考慮該因素對延長M的影響。
IRB方法在計算風險權重時對M的考慮與調整,在以下風險權重部分說明。
(二)計算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
風險權重是委員會與銀行在計算風險資產與資本的最大不同。銀行在計算可預見損失UL與風險資本時,并沒有風險權重的概念。新協議的風險權重是延續了1988年協議的概念。了解IRB方法中的風險權重是理解委員會與銀行在衡量與計算信貸風險之間存在哪些異同點的重要橋梁,實際上,IRB方法中的風險權重是新協議對銀行的風險模型與衡量風險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調整,也引起了業界的很大反應。
1IRB文件中計算非零售授信的風險權重的方法
計算某授信組合的方法主要分為兩大步驟,首先計算組合內每筆授信的風險權重與風險資產,并加總成為該組合的基本風險資產(abaselinelevelofRWAforthenon-retailportfolio)。接著,根據該組合在銀行總體授信資產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i.e.thedegreeofsingle-borrowerriskconcentration)再作調整,風險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組合,調整后的風險資產比較高,銀行要提取比較多的資本準備。
(1)計算基本風險資產的方法
風險資產等于風險權重乘以風險暴露(exposure),由于風險暴露比較容易確定,因此,復雜的環節在于計算風險權重。
在基礎IRB方法下,所有的授信都當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因此,在計算風險權重時,只考慮PD與LGD。例如,對于LGD為50%的授信,按照以PD為變量的函數來計算風險權重:RWC=(LGD/50)xBRWC(PD)或12.50xLGD,選比較小的為準。(其中,BRWC(PD)是對PD屬于某水平的企業的標準風險權重)。以低者為準的規定是為了保證按照RWC=(LGD/50)xBRWC(PD)公式計算出來的風險權重及資本不會大于LGD的金額(因為當風險權重等于12.50xLGD時,按照8%的資本充足比率,要提取的資本=RWCxExposurex8%=[12.50xLGD]xExposurex8%=LGDxExposure。要求銀行提取的資本不應超過違約時損失的金額,因此,當銀行用RWC=(LGD/50)xBRWC(PD)計算出來的風險權重大于12.50xLGD,委員會允許銀行采取低者)。
對于高級IRB,計算風險權重函數的變量不僅有PD與LGD,還包括M。因此,對于LGD為50%的授信,風險權重為:RWC=(LGD/50)xBRWC(PD)x[1b(PD)x(M-3)]或12.50xLGD,選比較小的為準。其中,b(PD)是以PD為變量的函數。
委員會在設計IRB方法時,對銀行采用的衡量風險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將風險資本的覆蓋范圍從UL擴大到包括UL與EL。由于銀行在計算風險資本時往往只考慮UL,因此,委員會做了大量調查與研究工作,以確定在計算風險權重與資本時,如何將UL與EL都考慮在內。委員會在制定計算風險權重的方法時,主要有以下兩方面考慮:在一年的時間內,預測某授信組合的損失的不確定性與波動性;根據該預測的波動性,在某置信區間內/維持償還能力的目標比率內,銀行需要提取的資本。(換個角度看,置信區間也相當于銀行能維持償還能力的目標比率,例如,99.5%的置信區間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銀行在一年時間內能維持償還債務的能力)。
委員會用兩種方法推算風險權重,一個是直接的方法,即根據風險模型計算出來某大型企業授信的風險資本,再根據委員會計算資本的公式推算出風險權重。另一個方法是比較間接,以調查為基礎的。在該方法下,委員會調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銀行內部對于給予大型企業的授信所提取的風險資本水平,委員會在這些收集到的數據的基礎上,根據其計算資本的公式推算出風險權重。在兩種方法驗證的基礎上,委員會得出以下計算標準風險權重(benchmarkriskrating)的公式(該公式表明授信期限為3年期,LGD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標準風險權重的關系):
BRWC(PD)=976.5xN(1.118xG(PD)1.288)X(10.0470X(1-PD)/PD0.44)
該公式實際上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N(1.118xG(PD)1.288)代表某假設的授信組合的可預見損失EL與不可預見損失UL,該假設的授信組合中的授信期限為一年,LGD為100%,組合中各授信的風險集中度極低(即無限分散的,infinitely-granular)。委員會根據Merton類型的信貸風險模型計算該組合的EL與UL,在計算過程中,委員會做了以下假設:借款人的資產價值分布呈對數正態分布,可覆蓋損失目標(losscoveragetarget,相當于置信區間)為99.5%,平均資產的相關性為0.20。實際上,從IRB文件的第八章關于風險集中度的調整(Granularity)可以發現,N(1.118xG(PD)1.288)是計算授信的系統風險敏感度F(Systematicrisksensitivity)的一個因素,F是衡量企業對系統風險的表現。F=N(a1xG(PD)a0)–PD,其中企業的a1與a0分別為1.118與1.288,這是委員會專門為企業授信制定的定量,委員會將對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與a0。因此,N(1.118xG(PD)1.288)只是計算系統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未全面計算非系統風險的影響。除非銀行的授信組合十分分散,風險集中度接近零,否則,在計算風險權重與資本時,還應根據風險集中度作進一步調整。(10.0470X(1-PD)/PD0.44)是調整系數,體現出授信期限為3年期,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標準風險權重(benchmarkriskweight)。976.5是調整系數,其作用是為了讓PD與LGD分別為0.7%與50%的授信,其標準風險權重能夠等于100%。
(三)根據貸款年期與授信組合的風險集中度等因素對風險權重作進一步調整。
1根據貸款年期調險權重
根據MTM與DM風險模型分別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貸款年期的調整因素b(PD)。
MTM風險模型是根據某授信在整個貸款年期的風險/評級變化及其相應的利差變化(creditspread)預測授信在貸款期末的價值。
因此,貸款價值的變化不僅受違約可能性的影響,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評級下調的影響(即便未下調到違約的評級),因此,對于3年期以上的貸款,MTM模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調整,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況下,這將加大風險資產。
MTM模型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公式如下:b[PD]=[0.0235x(1-PD)]/[PD0.440.0470x(1-PD)]
DM模型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公式如下:對于PD小于5%的企業授信,b[PD]=7.6752PD2–1.9211PD0.0774
對于PD不小于5%的企業授信,b[PD]=0
2對于風險集中度所做的調整
除非銀行的授信組合十分分散,對于某客戶的風險集中度接近零,否則,都要在計算不可分散的系統風險(systematicrisk)的同時計算企業本身的非系統風險(idiosyncraticrisk,這是可分散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的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此次提出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是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醞釀和準備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 一些國際大銀行出各種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 并且/風險資本〈economic capital〉。這些銀行意識到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公布的舊版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并不能準確、敏感地體現真實的風險水平, 因此, 在衡量風險時更多地采用經濟資本, 而不是監管機構所規定的資本。另外, 隨著各種資產證券化產品(asset securitization)與衍生產品的出現與日益復雜, 更加突顯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能準確衡量實際風險的, 1988年的協議面臨重新修訂的必要。
委員會了解現行資本協議的不足,也致力改善的方法, 其中一個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訂, 將市場風險包括到資本協議中,并允許銀行采用風險模型來衡量市場風險(VAR, value at risk)。當一些銀行運用風險模型來衡量與管理信貸風險之后, 委員會面對重新考慮有關信貸風險資本的規定。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資本充足比率框架》(“A new capital adequacy framework”)文件中, 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 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風險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與不斷改善IRB方法的過程中, 委員會做了大量的調查與研究工作, 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了業界比較常見的兩大類信貸風險模型:Default mode paradigm (簡稱DM) 與Mark-to-market paradigm (簡稱MTM)。雖然從2001年初公布的新協議中, 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顯看出這兩類信貸風險模型對IRB方法的影響, 但是委員會在新協議中并不允許銀行完全采用信貸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及其相應的資本準備。1999年4月的信貸風險模型研究報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結論是:信貸風險模型尚未到達與市場風險一樣的成熟階段, 信貸風險模型受到數據有限與未能驗證模型的準確性這兩個主要問題的限制, 因此委員會暫時不會考慮讓銀行使用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或計算應提取的資本準備(在新協議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點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委員會同時也意識到信貸風險模型將來會發展到成熟的階段, 因此在新協議中不能完全忽視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方面發展出的各種工具。
于是,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個明顯的特點:委員會將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貸風險因素分為兩大類, 一類是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以往的調查研究基礎上認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貸風險工具, 在新協議中, 委員會允許銀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使用這些銀行內部的風險因素, 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銀行內部評級、與評級掛鉤的違約率PD, 以及高級IRB中的衡量違約風險暴露EAD與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的方法, 使用一些減輕信貸風險工具(Credit risk mitigation)的做法〈雖然委員會對這些做法做出比較有爭議的修改〉。委員會為此作了不少準備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做法》(“Range of practice in Banks’ internal ratings 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貸評級與信貸質量的補充資料來源》(“Credit Ratings and Complementary Sources of Credit Quality Information”)與2000年1月公布的《業界對減輕信貸風險工具的看法》(“Industry Views on Credit Risk Mitigation”)。另一類是委員會認為還不夠成熟, 不能在新協議中使用的衡量信貸風險理論與工具。委員會在這些工具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預見風險EL與不可預見風險UL的理論〈即銀行認為只需要為UL提取資本準備, EL可以由銀行的一般準備與利息收入覆蓋。 而委員會要求銀行為EL與UL都提取資本準備。〉;利用PDF函數 (Probability Density Function of Loss)計算信貸風險VAR的風險模型(主要是DM與MTM模型)。委員會在這些其認為不夠成熟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計算風險權重(risk weighting)的公式, 調節授信組合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 簡稱G)的做法, 對減輕信貸風險做法的調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員會對這類理論的大幅修改成為業界在反饋意見中引起最多爭議之處, 也是委員會在研究業界的反饋意見之后, 可能做出修訂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類的風險因素, 業界與委員會的分歧比較少, 因此, 以下簡單分析IRB方法中對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構思, 著重分析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構思與特點, 業界的不同意見, 委員會可能采納業界的哪些意見并做出修訂。
二 IRB中關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框架
巴塞爾委員會1999年至2000年底對銀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的做法所做的調查與, 認為比較多的銀行有能力運用內部評級系統來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 并且能將客戶評級與違約率PD掛勾。另外, 銀行在衡量與預測違約率PD時,有比較充足的數據, 并且可以參照外界評級機構對各借款人評級相應的PD資料, 從而能比較準確地衡量與預測PD。
但面對數據有限的, 比較少的銀行能夠準確地衡量與預測各種產品與客戶的給定違約損失率LGD。而且不同銀行對LGD的預測結果有很大不同, 銀行之間的可比性比較低。另外, 與PD相比, 在LGD方面, 可供銀行的外界資料相對少了許多。因此,委員會根據對銀行的調查研究結果,在醞量IRB 方法時提出了基礎IRB與高級IRB兩種方法, 以便讓有能力、有條件的銀行能夠更多地運用其現行的衡量、管理信貸風險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銀行在使用銀行內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風險因素的同時, 對于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風險因素, 如LGD與EAD則使用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需要留意的是, 委員會在制定基礎IRB中由監管機構統一規定的風險因素時, 由于要平衡簡單、易行與準確衡量風險兩方面的需要, 以及銀行之間風險水平的差異, 因此, 在制定一些統一規定時偏于保守, 從而造成了采用基礎IRB方法的銀行比采用標準法的銀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資本準備的不合理結果, 這個結果也是與委員會的理念不相符的(即為銀行提供提高衡量風險能力的動機, 對于相同的風險資產, 能更準確衡量風險的銀行可能提取比較少的資本準備)。 造成基礎IRB偏于保守的特點在委員會關于基礎IRB的LGD規定中表現得比較明顯, 以下略作說明:
基礎IRB方法對給定違約損失率LGD主要以下規定:
1 按照是否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 對LGD有以下規定﹔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但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50%。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又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 LGD是75%。委員會承認這樣的規定偏向保守, 因為在基礎IRB 方法中, 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十分有限, 銀行的大部分授信將被當作無抵押的授信。
2 即便是對于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 對LGD有以下規定:
(1)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委員會根據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the ratio of collateral value to the nominal exposure, 簡稱C/E), 訂出兩條線:30% 與140%。委員會再制定這兩條線的主要構思時﹔擔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達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 才對LGD有比較明顯的, 才能在LGD時得到認可。這實際上進一步削弱了基礎IRB方法中為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對LGD所起的作用。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若C/E小于或等于 30% 的, LGD為50%〈這實際上等于不認同押品對LGD有任何影響, 因為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無抵押授信, LGD也是50%。 委員會的理由是, 當C/E小于或等于 30%時, 銀行在處理押品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可能超過處理押品能夠得到的金額, 因此, 銀行沒有足夠的動力妥善管理押品, 從而認為應該將這類授信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若C/E大于 140% 的, LGD為40%〈140% 的C/E相當于授信與押品值的比率為70%, 銀行在借出$70元的貸款, 而該貸款由$100的押品擔保, 委員會認為當借款人公司違約時, 銀行即便出售押品, 也可能面臨$28, 即$70x40%的損失。 請留意, 這類押品已經局限于委員會認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種類。〉。若C/E在30% 與140%之間的, 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計算LGD。
(2) 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即便有委員會所認可的押品作抵押, LGD仍為75%。 即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處理。
委員會對于所認可的押品范圍, 以及對于基礎IRB方法中的LGD規定引起業界比較大的反向, 也是委員會可能做出修訂的之一。
三 IRB中關于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框架以及全球界的反饋
由于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以及決定風險權重的各類風險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詳細與復雜的, 因此, 以下的主要圍繞公司授信。
(一) 計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 簡稱M因素)
委員會承認M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 在其它風險因素不變的情況下, M越短, 風險越低。 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 風險定價, 資本準備與調節風險后的回報時, 往往都會考慮M所起的, 并通過主觀判斷或信貸風險模型來調節與體現該影響。
雖然委員會承認在銀行使用IRB方法計算資本時應考慮到M的影響, 但擔心在IRB方法中將M作為一個明確的風險因素可能導致以下負面的結果:
銀行在IT資源與驗證過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的風險模型未能準確地衡量M對資本/風險資本(economic capital)所起的影響, 那么, 在IRB方法中將M作為一個明確的風險因素反而不利于準確衡量資本水平;
銀行可能故意操縱M, 例如將一筆長期的授信轉變為幾筆連續續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導致銀行業不愿意敘作長期授信, 造成借貸市場的扭曲與長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 委員會在權衡以上正負兩方面的考慮之后, 在制定IRB方法中對M作了以下調整:
1 基礎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當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計算風險權重時, 只考慮PD與LGD。
2 高級IRB方法
在該方法下, 任何采取高級IRB方法衡量LGD, EAD, 或擔保/信貸衍生的銀行, 在計算風險權重時都必須考慮M的影響。 即銀行在計算風險權重時要考慮LGD, EAD 與實質期限(effective maturity, 以下為了方便識別, 簡稱EM, 在IRB文件中, 仍簡稱M)。
委員會認為, 采用EM可以減少銀行及其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成本與復雜程度, 但可能不夠準確, 而且, 偏向保守。主要規定如下:
E
M不能低于1年, 不能高于7年。 7年的上限主要考慮到顯示, 在高級IRB方法中, 當M超過7年, M對計算風險權的影響將被高估, 從而使得資本的衡量不準確。
對于定期分期償還的貸款, 調整權重后的期限(weighted maturity) =
ΣtPt /ΣPt
對于其它的授信, M都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用于完全清償所有債務的最后剩余期限。 一般而言, 這與授信的名義期限相同。
對于債權人銀行可選擇加快借款人還款速度, 或債務人可選擇提前還款的授信, 銀行在衡量M時, 不能考慮這些因素對縮短M的影響。
對于債務人可選擇延長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 銀行要考慮該因素對延長M的影響。
IRB方法在計算風險權重時對M的考慮與調整, 在以下風險權重部分說明。
(二) 計算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
風險權重是委員會與銀行在計算風險資產與資本的最大不同。銀行在計算可預見損失UL與風險資本時, 并沒有風險權重的概念。 新協議的風險權重是延續了1988年協議的概念。 了解IRB方法中的風險權重是理解委員會與銀行在衡量與計算信貸風險之間存在哪些異同點的重要橋梁, 實際上, IRB方法中的風險權重是新協議對銀行的風險模型與衡量風險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調整, 也引起了業界的很大反應。
1 IRB文件中計算非零售授信的風險權重的方法
計算某授信組合的方法主要分為兩大步驟, 首先計算組合內每筆授信的風險權重與風險資產, 并加總成為該組合的基本風險資產(a baseline level of RWA for the non-retail portfolio)。 接著, 根據該組合在銀行總體授信資產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 i.e. the degree of single-borrower risk concentration)再作調整, 風險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組合, 調整后的風險資產比較高, 銀行要提取比較多的資本準備。
(1) 計算基本風險資產的方法
風險資產等于風險權重乘以風險暴露(exposure), 由于風險暴露比較容易確定, 因此, 復雜的環節在于計算風險權重。
在基礎IRB下, 所有的授信都當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 因此, 在風險權重時, 只考慮PD與LGD。例如, 對于LGD為50%的授信, 按照以PD為變量的函數來計算風險權重: RWC=(LGD/50) x BRWC(PD)或12.50 x LGD, 選比較小的為準。(其中, BRWC(PD)是對PD屬于某水平的的標準風險權重)。 以低者為準的規定是為了保證按照RWC=(LGD/50) x BRWC(PD)公式計算出來的風險權重及資本不會大于LGD的金額(因為當風險權重等于12.50 x LGD時, 按照8%的資本充足比率, 要提取的資本= RWC x Exposure x 8%= [12.50 x LGD] x Exposure x 8%= LGD x Exposure。 要求銀行提取的資本不應超過違約時損失的金額, 因此, 當銀行用RWC=(LGD/50) x BRWC(PD)計算出來的風險權重大于12.50 x LGD, 委員會允許銀行采取低者)。
對于高級IRB, 計算風險權重函數的變量不僅有PD與LGD, 還包括M。 因此, 對于LGD為50%的授信, 風險權重為: RWC=(LGD/50) x BRWC(PD) x [1+b(PD) x (M-3)] 或12.50 x LGD, 選比較小的為準。其中, b(PD)是以PD為變量的函數。
委員會在設計IRB方法時, 對銀行采用的衡量風險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將風險資本的覆蓋范圍從UL擴大到包括UL與EL。 由于銀行在計算風險資本時往往只考慮UL, 因此, 委員會做了大量調查與工作, 以確定在計算風險權重與資本時, 如何將UL與EL都考慮在內。委員會在制定計算風險權重的方法時, 主要有以下兩方面考慮: 在一年的時間內, 預測某授信組合的損失的不確定性與波動性; 根據該預測的波動性, 在某置信區間內/維持償還能力的目標比率內, 銀行需要提取的資本。(換個角度看, 置信區間也相當于銀行能維持償還能力的目標比率, 例如, 99.5%的置信區間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 銀行在一年時間內能維持償還債務的能力)。
委員會用兩種方法推算風險權重, 一個是直接的方法, 即根據風險模型計算出來某大型企業授信的風險資本, 再根據委員算資本的公式推算出風險權重。另一個方法是比較間接, 以調查為基礎的。 在該方法下, 委員會調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銀行內部對于給予大型企業的授信所提取的風險資本水平, 委員會在這些收集到的數據的基礎上, 根據其計算資本的公式推算出風險權重。在兩種方法驗證的基礎上, 委員會得出以下計算標準風險權重(benchmark risk rating)的公式(該公式表明授信期限為3年期, LGD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標準風險權重的關系):
BRWC(PD)= 976.5 x N(1.118 x G(PD)+1.288) X (1+0.0470 X (1-PD)/PD0.44)
該公式實際上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N(1.118 x G(PD)+1.288) 代表某假設的授信組合的可預見損失EL與不可預見損失UL, 該假設的授信組合中的授信期限為一年, LGD為100%, 組合中各授信的風險集中度極低(即無限分散的, infinitely-granular)。委員會根據Merton類型的信貸風險模型計算該組合的EL與UL, 在計算過程中, 委員會做了以下假設: 借款人的資產價值分布呈對數正態分布, 可覆蓋損失目標(loss coverage target, 相當于置信區間)為99.5%, 平均資產的相關性為0.20。實際上, 從IRB文件的第八章關于風險集中度的調整(Granularity)可以發現, N(1.118 x G(PD)+1.288)是計算授信的系統風險敏感度F(Systematic risk sensitivity)的一個因素, F是衡量企業對系統風險的表現。F=N(a1 x G(PD) +a0) –PD, 其中企業的a1 與a0 分別為1.118與1.288, 這是委員會專門為企業授信制定的定量, 委員會將對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 與a0。 因此, N(1.118 x G(PD)+1.288)只是計算系統風險對企業的, 未全面計算非系統風險的影響。 除非銀行的授信組合十分分散, 風險集中度接近零, 否則, 在計算風險權重與資本時, 還應根據風險集中度作進一步調整。(1+0.0470 X (1-PD)/PD0.44)是調整系數, 體現出授信期限為3年期, 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標準風險權重(benchmark risk weight)。 976.5是調整系數, 其作用是為了讓PD與LGD分別為0.7%與50%的授信, 其標準風險權重能夠等于100%。
(三) 根據貸款年期與授信組合的風險集中度等因素對風險權重作進一步調整。
1 根據貸款年期調險權重
根據MTM與DM風險模型分別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貸款年期的調整因素b(PD)。
MTM風險模型是根據某授信在整個貸款年期的風險/評級變化及其相應的利差變化(credit spread) 預測授信在貸款期末的價值。
因此, 貸款價值的變化不僅受違約可能性的, 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評級下調的影響(即便未下調到違約的評級), 因此, 對于3年期以上的貸款, MTM模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調整, 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況下, 這將加大風險資產。
MTM模型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公式如下: b[PD] =[0.0235 x (1-PD)]/ [PD0.44 +0.0470 x (1-PD)]
DM模型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公式如下: 對于PD 小于5%的授信, b[PD] = 7.6752 PD2 –1.9211PD +0.0774
對于PD 不小于5%的企業授信, b[PD] =0
2 對于風險集中度所做的調整
除非銀行的授信組合十分分散, 對于某客戶的風險集中度接近零, 否則, 都要在不可分散的系統風險(systematic risk )的同時計算企業本身的非系統風險(idiosyncratic risk, 這是可分散風險)。
巴塞爾委員會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的演變
巴塞爾委員會此次提出在監管原則中引入IRB方法,是經過了相當長時間的醞釀和準備的。
20世紀90年代以來,一些國際大銀行發展出各種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并且計算經濟/風險資本〈economiccapital〉。這些銀行意識到巴塞爾委員會1988年公布的舊版的巴塞爾資本協議并不能準確、敏感地體現真實的風險水平,因此,在衡量風險時更多地采用經濟資本,而不是監管機構所規定的資本。另外,隨著各種資產證券化產品(assetsecuritization)與衍生產品的出現與日益復雜,更加突顯1988年的資本協議不能準確衡量實際風險的問題,1988年的協議面臨重新修訂的必要。
委員會了解現行資本協議的不足,也致力研究改善的方法,其中一個里程碑是1996年的修訂,將市場風險包括到資本協議中,并允許銀行采用風險模型來衡量市場風險(VAR,valueatrisk)。當一些銀行運用風險模型來衡量與管理信貸風險之后,委員會面對重新考慮有關信貸風險資本的規定。委員會在1999年6月公布的《新資本充足比率框架》(“Anewcapitaladequacyframework”)文件中,首次提出三大支柱的概念,并在第一支柱的信用風險中提出IRB方法。在提出與不斷改善IRB方法的過程中,委員會做了大量的調查與研究工作,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研究了業界比較常見的兩大類信貸風險模型:Defaultmodeparadigm(簡稱DM)與Mark-to-marketparadigm(簡稱MTM)。雖然從2001年初公布的新協議中,尤其是IRB的支持文件中可以明顯看出這兩類信貸風險模型對IRB方法的影響,但是委員會在新協議中并不允許銀行完全采用信貸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及其相應的資本準備。1999年4月的信貸風險模型研究報告中得到的最主要結論是:信貸風險模型尚未到達與市場風險一樣的成熟階段,信貸風險模型受到數據有限與未能驗證模型的準確性這兩個主要問題的限制,因此委員會暫時不會考慮讓銀行使用風險模型來衡量信貸風險,或計算應提取的資本準備(在新協議中的IRB支持文件第七點中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明)。但是委員會同時也意識到信貸風險模型將來會發展到成熟的階段,因此在新協議中不能完全忽視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方面發展出的各種工具。
于是,這造成2001年初公布的IRB方法有個明顯的特點:委員會將IRB方法中的主要信貸風險因素分為兩大類,一類是委員會的工作小組在以往的調查研究基礎上認為可以接受的衡量信貸風險工具,在新協議中,委員會允許銀行在符合監管機構要求的情況下,使用這些銀行內部的風險因素,主要包括所有IRB方法中的銀行內部評級、與評級掛鉤的違約率PD,以及高級IRB中的衡量違約風險暴露EAD與給定違約損失率LGD的方法,使用一些減輕信貸風險工具(Creditriskmitigation)的做法〈雖然委員會對這些做法做出比較有爭議的修改〉。委員會為此作了不少準備工作:包括于2000年1月公布的《銀行內部評級系統的做法》(“RangeofpracticeinBanks’internalratingssystems”)、2000年八月公布的《信貸評級與信貸質量的補充資料來源》(“CreditRatingsandComplementarySourcesofCreditQualityInformation”)與2000年1月公布的《業界對減輕信貸風險工具的看法》(“IndustryViewsonCreditRiskMitigation”)。另一類是委員會認為還不夠成熟,不能在新協議中使用的衡量信貸風險理論與工具。委員會在這些工具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的,主要包括可預見風險EL與不可預見風險UL的理論〈即銀行認為只需要為UL提取資本準備,EL可以由銀行的一般準備與利息收入覆蓋。而委員會要求銀行為EL與UL都提取資本準備。〉;利用PDF函數(ProbabilityDensityFunctionofLoss)計算信貸風險VAR的風險模型(主要是DM與MTM模型)。委員會在這些其認為不夠成熟的理論基礎上做了大幅修改,制定出IRB方法中的計算風險權重(riskweighting)的公式,調節授信組合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簡稱G)的做法,對減輕信貸風險做法的調整,主要是加入了w因素。委員會對這類理論的大幅修改成為業界在反饋意見中引起最多爭議之處,也是委員會在研究業界的反饋意見之后,可能做出修訂的主要方面。由于第一類的風險因素,業界與委員會的分歧比較少,因此,以下簡單分析IRB方法中對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構思,著重分析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構思與特點,業界的不同意見,委員會可能采納業界的哪些意見并做出修訂。
二IRB方法中關于第一類風險因素的主要理論框架
巴塞爾委員會總結1999年至2000年底對銀行的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的做法所做的調查與研究,認為比較多的銀行有能力運用內部評級系統來衡量于管理信貸風險,并且能將客戶評級與違約率PD掛勾。另外,銀行在衡量與預測違約率PD時,有比較充足的數據,并且可以參照外界評級機構對各借款人評級相應的PD資料,從而能比較準確地衡量與預測PD。
但面對數據有限的問題,比較少的銀行能夠準確地衡量與預測各種產品與客戶的給定違約損失率LGD。而且不同銀行對LGD的預測結果有很大不同,銀行之間的可比性比較低。另外,與PD相比,在LGD方面,可供銀行參考的外界資料相對少了許多。因此,委員會根據對銀行的調查研究結果,在醞量IRB方法時提出了基礎IRB與高級IRB兩種方法,以便讓有能力、有條件的銀行能夠更多地運用其現行的衡量、管理信貸風險做法。尚未有能力的銀行在使用銀行內部的方法衡量部分風險因素的同時,對于目前尚未有能力衡量的風險因素,如LGD與EAD則使用委員會的統一規定。
需要留意的是,委員會在制定基礎IRB中由監管機構統一規定的風險因素時,由于要平衡簡單、易行與準確衡量風險兩方面的需要,以及銀行之間風險水平的差異,因此,在制定一些統一規定時偏于保守,從而造成了采用基礎IRB方法的銀行比采用標準法的銀行可能提取更多的資本準備的不合理結果,這個結果也是與委員會的理念不相符的(即為銀行提供提高衡量風險能力的動機,對于相同的風險資產,能更準確衡量風險的銀行可能提取比較少的資本準備)。造成基礎IRB偏于保守的特點在委員會關于基礎IRB的LGD規定中表現得比較明顯,以下略作說明:
基礎IRB方法對給定違約損失率LGD主要以下規定:
1按照是否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對LGD有以下規定﹔
對于有優先索償權,但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LGD是50%。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又沒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LGD是75%。委員會承認這樣的規定偏向保守,因為在基礎IRB方法中,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十分有限,銀行的大部分授信將被當作無抵押的授信。
2即便是對于有委員會認可的押品作抵押的授信,按照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對LGD有以下規定:
(1)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
委員會根據押品值與授信額度的比率(theratioofcollateralvaluetothenominalexposure,簡稱C/E),訂出兩條線:30%與140%。委員會再制定這兩條線的主要構思時﹔擔保授信的押品一定要達到授信的一定比率之后,才對LGD有比較明顯的影響,才能在計算LGD時得到認可。這實際上進一步削弱了基礎IRB方法中為委員會認可的押品對LGD所起的作用。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若C/E小于或等于30%的,LGD為50%〈這實際上等于不認同押品對LGD有任何影響,因為對于有優先索償權的無抵押授信,LGD也是50%。委員會的理由是,當C/E小于或等于30%時,銀行在處理押品過程中所花費的成本可能超過處理押品能夠得到的金額,因此,銀行沒有足夠的動力妥善管理押品,從而認為應該將這類授信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若C/E大于140%的,LGD為40%〈140%的C/E相當于授信與押品值的比率為70%,銀行在借出$70元的貸款,而該貸款由$100的押品擔保,委員會認為當借款人公司違約時,銀行即便出售押品,也可能面臨$28,即$70x40%的損失。請留意,這類押品已經局限于委員會認可的很有限的押品種類。〉。若C/E在30%與140%之間的,用(1-0.2x(C/E)/140%)x50%的公式計算LGD。
(2)對于沒有優先索償權的授信,即便有委員會所認可的押品作抵押,LGD仍為75%。即等同于無抵押授信處理。
委員會對于所認可的押品范圍,以及對于基礎IRB方法中的LGD規定引起業界比較大的反向,也是委員會可能做出修訂的內容之一。
三IRB方法中關于第二類風險因素的主要理論框架以及全球金融界的反饋
由于計算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以及決定風險權重的各類風險因素是IRB方法中最詳細與復雜的,因此,以下的分析主要圍繞公司授信。
(一)計算公司授信的授信期限(maturity,簡稱M因素)
委員會承認M是一個重要的風險因素,在其它風險因素不變的情況下,M越短,風險越低。銀行在衡量信貸風險,風險定價,資本準備與調節風險后的回報時,往往都會考慮M所起的影響,并通過主觀判斷或信貸風險模型來調節與體現該影響。
雖然委員會承認在銀行使用IRB方法計算資本時應考慮到M的影響,但擔心在IRB方法中將M作為一個明確的風險因素可能導致以下負面的結果:
銀行在IT資源與驗證過程中需要更高的成本;
若目前的風險模型未能準確地衡量M對經濟資本/風險資本(economiccapital)所起的影響,那么,在IRB方法中將M作為一個明確的風險因素反而不利于準確衡量資本水平;
銀行可能故意操縱M,例如將一筆長期的授信轉變為幾筆連續續期的短期授信;
可能導致銀行業不愿意敘作長期授信,造成借貸市場的扭曲與長期授信成本的偏高。
因此,委員會在權衡以上正負兩方面的考慮之后,在制定IRB方法中對M作了以下調整:
1基礎IRB方法
所有的授信都當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因此,在計算風險權重時,只考慮PD與LGD。
2高級IRB方法
在該方法下,任何采取高級IRB方法衡量LGD,EAD,或擔保/信貸衍生的銀行,在計算風險權重時都必須考慮M的影響。即銀行在計算風險權重時要考慮LGD,EAD與實質期限(effectivematurity,以下為了方便識別,簡稱EM,在IRB文件中,仍簡稱M)。
委員會認為,采用EM可以減少銀行及其監管機構在執行中的成本與復雜程度,但可能不夠準確,而且,偏向保守。主要規定如下:
EM不能低于1年,不能高于7年。7年的上限主要考慮到研究顯示,在高級IRB方法中,當M超過7年,M對計算風險權的影響將被高估,從而使得資本的衡量不準確。
對于定期分期償還的貸款,調整權重后的期限(weightedmaturity)=
ΣtPt/ΣPt
對于其它的授信,M都以借款人在貸款協議下用于完全清償所有債務的最后剩余期限。一般而言,這與授信的名義期限相同。
對于債權人銀行可選擇加快借款人還款速度,或債務人可選擇提前還款的授信,銀行在衡量M時,不能考慮這些因素對縮短M的影響。
對于債務人可選擇延長期限的授信(如roll-over),銀行要考慮該因素對延長M的影響。
IRB方法在計算風險權重時對M的考慮與調整,在以下風險權重部分說明。
(二)計算公司授信的風險權重
風險權重是委員會與銀行在計算風險資產與資本的最大不同。銀行在計算可預見損失UL與風險資本時,并沒有風險權重的概念。新協議的風險權重是延續了1988年協議的概念。了解IRB方法中的風險權重是理解委員會與銀行在衡量與計算信貸風險之間存在哪些異同點的重要橋梁,實際上,IRB方法中的風險權重是新協議對銀行的風險模型與衡量風險的方法所做的最大調整,也引起了業界的很大反應。
1IRB文件中計算非零售授信的風險權重的方法
計算某授信組合的方法主要分為兩大步驟,首先計算組合內每筆授信的風險權重與風險資產,并加總成為該組合的基本風險資產(abaselinelevelofRWAforthenon-retailportfolio)。接著,根據該組合在銀行總體授信資產中的風險集中度(granularity,i.e.thedegreeofsingle-borrowerriskconcentration)再作調整,風險集中度高的授信及組合,調整后的風險資產比較高,銀行要提取比較多的資本準備。
(1)計算基本風險資產的方法
風險資產等于風險權重乘以風險暴露(exposure),由于風險暴露比較容易確定,因此,復雜的環節在于計算風險權重。
在基礎IRB方法下,所有的授信都當成平均3年期的授信,因此,在計算風險權重時,只考慮PD與LGD。例如,對于LGD為50%的授信,按照以PD為變量的函數來計算風險權重:RWC=(LGD/50)xBRWC(PD)或12.50xLGD,選比較小的為準。(其中,BRWC(PD)是對PD屬于某水平的企業的標準風險權重)。以低者為準的規定是為了保證按照RWC=(LGD/50)xBRWC(PD)公式計算出來的風險權重及資本不會大于LGD的金額(因為當風險權重等于12.50xLGD時,按照8%的資本充足比率,要提取的資本=RWCxExposurex8%=[12.50xLGD]xExposurex8%=LGDxExposure。要求銀行提取的資本不應超過違約時損失的金額,因此,當銀行用RWC=(LGD/50)xBRWC(PD)計算出來的風險權重大于12.50xLGD,委員會允許銀行采取低者)。
對于高級IRB,計算風險權重函數的變量不僅有PD與LGD,還包括M。因此,對于LGD為50%的授信,風險權重為:RWC=(LGD/50)xBRWC(PD)x[1b(PD)x(M-3)]或12.50xLGD,選比較小的為準。其中,b(PD)是以PD為變量的函數。
委員會在設計IRB方法時,對銀行采用的衡量風險模型做出的最大修改是將風險資本的覆蓋范圍從UL擴大到包括UL與EL。由于銀行在計算風險資本時往往只考慮UL,因此,委員會做了大量調查與研究工作,以確定在計算風險權重與資本時,如何將UL與EL都考慮在內。委員會在制定計算風險權重的方法時,主要有以下兩方面考慮:在一年的時間內,預測某授信組合的損失的不確定性與波動性;根據該預測的波動性,在某置信區間內/維持償還能力的目標比率內,銀行需要提取的資本。(換個角度看,置信區間也相當于銀行能維持償還能力的目標比率,例如,99.5%的置信區間也表示有99.5%的可能性,銀行在一年時間內能維持償還債務的能力)。
委員會用兩種方法推算風險權重,一個是直接的方法,即根據風險模型計算出來某大型企業授信的風險資本,再根據委員會計算資本的公式推算出風險權重。另一個方法是比較間接,以調查為基礎的。在該方法下,委員會調查、收集了一些主要銀行內部對于給予大型企業的授信所提取的風險資本水平,委員會在這些收集到的數據的基礎上,根據其計算資本的公式推算出風險權重。在兩種方法驗證的基礎上,委員會得出以下計算標準風險權重(benchmarkriskrating)的公式(該公式表明授信期限為3年期,LGD為50%的授信的借款人PD及其標準風險權重的關系):
BRWC(PD)=976.5xN(1.118xG(PD)1.288)X(10.0470X(1-PD)/PD0.44)
該公式實際上是由以下幾部分組成:
N(1.118xG(PD)1.288)代表某假設的授信組合的可預見損失EL與不可預見損失UL,該假設的授信組合中的授信期限為一年,LGD為100%,組合中各授信的風險集中度極低(即無限分散的,infinitely-granular)。委員會根據Merton類型的信貸風險模型計算該組合的EL與UL,在計算過程中,委員會做了以下假設:借款人的資產價值分布呈對數正態分布,可覆蓋損失目標(losscoveragetarget,相當于置信區間)為99.5%,平均資產的相關性為0.20。實際上,從IRB文件的第八章關于風險集中度的調整(Granularity)可以發現,N(1.118xG(PD)1.288)是計算授信的系統風險敏感度F(Systematicrisksensitivity)的一個因素,F是衡量企業對系統風險的表現。F=N(a1xG(PD)a0)–PD,其中企業的a1與a0分別為1.118與1.288,這是委員會專門為企業授信制定的定量,委員會將對其他非零售授信制定其特定的a1與a0。因此,N(1.118xG(PD)1.288)只是計算系統風險對企業的影響,未全面計算非系統風險的影響。除非銀行的授信組合十分分散,風險集中度接近零,否則,在計算風險權重與資本時,還應根據風險集中度作進一步調整。(10.0470X(1-PD)/PD0.44)是調整系數,體現出授信期限為3年期,而非一年期的授信的標準風險權重(benchmarkriskweight)。976.5是調整系數,其作用是為了讓PD與LGD分別為0.7%與50%的授信,其標準風險權重能夠等于100%。
(三)根據貸款年期與授信組合的風險集中度等因素對風險權重作進一步調整。
1根據貸款年期調險權重
根據MTM與DM風險模型分別制定出不同的反映貸款年期的調整因素b(PD)。
MTM風險模型是根據某授信在整個貸款年期的風險/評級變化及其相應的利差變化(creditspread)預測授信在貸款期末的價值。
因此,貸款價值的變化不僅受違約可能性的影響,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授信評級下調的影響(即便未下調到違約的評級),因此,對于3年期以上的貸款,MTM模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幅度大于DM模型所做的調整,在其它因素相同的情況下,這將加大風險資產。
MTM模型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公式如下:b[PD]=[0.0235x(1-PD)]/[PD0.440.0470x(1-PD)]
DM模型下對貸款年期的調整公式如下:對于PD小于5%的企業授信,b[PD]=7.6752PD2–1.9211PD0.0774
對于PD不小于5%的企業授信,b[PD]=0
2對于風險集中度所做的調整
除非銀行的授信組合十分分散,對于某客戶的風險集中度接近零,否則,都要在計算不可分散的系統風險(systematicrisk)的同時計算企業本身的非系統風險(idiosyncraticrisk,這是可分散風險)。
本文在第三章已經對 C 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現狀進行了描述,C 信托公司風險管理體系的建設雖然比較健全,但是仍然存在有待完善之處。本章在上文的基礎上分析了 C信托公司風險管理現狀存在的不足,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礎。
4.1 內部控制體系的不完善。
4.1.1 內部控制環境和管理的不足。
(1)C 信托公司組織結構存在的問題。
各組織結構管理責任不夠細致,管理界限不夠明確;各組織部門中管理制度不夠完善,管理內容混淆凌亂,管理辦法出臺滯后緩慢。各組織部門間監督制衡機制不充分,容易漏查風險事項,一旦出現某些經營問題,董事會不能第一時間做出對策。大股東意識過于強烈,干預了過多的治理結構設置和經營治理過程,不利于業務風險把控和小股東的利益體現。
(2)部門設置和權責監督存在的問題。
C 信托公司根據《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治理指引》逐步建立健全了部門結構設置,明確了業務管理機制,在信托業務流程上制定了前臺承攬、承做和部分承銷的業務模式,中臺配合前臺做好風險調研和把控的業務決策模式、后臺根據業務情況管理存續業務運營的模式。對于固有業務和信托業務也實行了完全的風險隔離,會計核算單獨設置,業務團隊分開管理、風險決策相互獨立。雖然部門設置與權責分配已經較為完善,但仍然存在不足之處。
第一、高管管理分工和部門設置不夠科學。管理層分工未遵守不相容職務相分離的原則,高管管理范圍未按業務領域劃分,業務管理重復雜亂,牽扯精力過大,不利于風險點的及時發現和風險事后的快速處理;有的高管還同時監管前臺和中后臺,沒有起到中后臺風險監督、權利制衡的應有作用。例如主動管理項目的最終決策者為董事長,因主動管理項目前期風險評估要經多層審批,最終審批者為董事會委派的董事長,而董事長為第一大股東指定人選。這種審批設置不利于公司的獨立發展經營,比如對于大股東青睞的業務風險審查可能有所松懈,尤其是關聯交易風險難以規避。再者,公司副總業務分工不夠科學合理,有些業務高管不光負責前臺業務部門業務審批,還要負責中后臺部門的運營管理,當后臺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時,業務承辦部門決策者和中后臺監督部門決策者同為一人,再加上業務高管的業績壓力,使得最終決策偏向業務。使得前、中、后臺的監督制衡作用不能更加科學的發揮。
第二、前臺部門設置數量過多,業務領域亦沒有顯著的區域規劃,造成了各部門間競爭激烈,偶爾發生業務沖突的局面。這種多部門合作同一交易對手的業務處境,容易留給對手方管理混亂的印象,不利于公司品牌的塑造。前臺業務部門業務類型基本類似,部門間沒有業務重點劃分。在房地產信托業務盛行的當下,各業務部門為了追求當下的效益,所開發的業務全部都與房地產相關,這不僅使得公司各項業務指標不能滿足監管要求,而且帶來了監管風險,更不利于公司經營分散風險的投資策略,一旦房地產市場不景氣對 C 公司的經營發展將會帶來致命的打擊。
第三、業務內部審批流程過于繁瑣。根據公司業務分工,業務審批流程為業務部門發起,然后依次經風險管理部、合規法律部、風險總監、業務副總、總經理同意后即可承做。業務審批完成后業務部門即可商議簽署合同等協議文本,等合同及業務款項落實后即可成立項目。但是在集合項目成立出款時,又要重新審批成立流程,成立審批簽字部門還加上了理財銷售中心、托管業務部等中、后臺部門,如若中后臺部門對已經簽訂的合同或者業務落實意見提出業務風險異議,將會使得業務繼續難度大幅增加。如果已經簽訂的合同不做,公司將面臨違約風險,如若將持續進行風險異議項目,這將會大大增加后續的項目管理工作量。這種業務審批流程和業務成立流程的雙重審簽不僅使得前臺業務部門要分出大半的精力在浪費在內部流程上,增加了業務承做者的工作量,同時也嚴重降低了業務承做效率,難以在行業中樹立起高效率團隊聲譽,潛在中影響了業務承攬量,影響公司營業收入,更重要的是不能在業務審批階段發現解決風險,風險一旦發生將會嚴重影響公司聲譽。
第四、存在部門職責落實不到位的情況,弱化了公司風險管理的能力。在業務調研階段,因為業務承辦部門不光負責業務承攬承辦,更要擔負起項目風險合規可行性調研的重任,雖然公司要求項目調研必須雙人前去,但是卻沒有明確風控或合規部門必須同去考察,使得業務調研全部成了前臺業務部門的職責。前臺業務部門即是業務承辦方,又是可行調研方,在績效考核壓力下或績效提成誘惑下,調研情況難以體現務實公正的原則。
(3)C 公司發展戰略存在的問題。
C 公司只是在少數文件中提到發展戰略且該戰略過于宏觀,即沒有對戰略發展的步驟環節進行細分,也沒有對發展戰略的實施提出詳細的時間規劃,不利于戰略的發展實現;沒有考慮發展戰略實施過程中的環境變幻因素,沒有對發展戰略的風險進行調研和預估,不利于預判風險,更不利于發展戰略的經營定位;戰略實施過程中沒有引入監督機制,任何事情缺乏監督,都會對目標的發展和實現造成推進動力不足和執行局面偏離的嚴重后果。
(4)人力資源管理風險問題。
一、人員招聘機制過度僵化,完全按照大股東人員招聘機制進行人員錄用,不能靈活掌握、因地制宜的實施人員準入原則。比如對于業務人員、理財中心人員錄用方案也完全參照大股東制定的中、后臺人員錄用準則,不管應聘人員業務能力或營銷能力如何,只要學歷不達標,就絕對不準錄用。這種情況使得公司一些業務拓展和理財銷售缺乏人員補充,而一些后臺部門存在人員過多的情況,給公司業務拓展和理財銷售帶來了局限性風險,不利于業務的擴大和拓展。二、人力資源在引導鼓勵員工職業發展方面缺少完善的有力的激勵機制和引導機制。公司沒有形成系統的員工培訓制度,公司除了對新入職員工進行基本的業務和合規培訓外,對于老員工的學習充電基本沒有過刻意的安排,在加上學習激勵機制的不完善,容易導致人員學習怠慢,不求上進。在加上現如今業務創新頻繁,風險藏匿隱蔽,員工業務素質高低與業務風險的發生與否存在著最直接的關聯關系。三、前臺業務人員激勵機制不足,懲罰機制量度太重。C 信托公司對于前臺業務承攬承辦的績效激勵不足同行市場績效激勵的五分之一,遠遠低于行業激勵水平;而承辦業務一旦發生風險,卻要用將來的業務收入承擔風險業務百分之百的損失。這種獎懲機制容易促使業務人員將可以承攬的業務推介給其他同行機構,從中謀取毫無風險的推介費,對公司效益增長帶來巨大的風險。后臺激勵實行級別差異化管理,資歷老的人級別相對較高,年輕員工級別普遍較低,無論工作貢獻大小均按級別進行工資考量。這種工資績效安排不利于激發后臺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容易產生怠工的風氣,不利于項目后續風險的管理和發現。
4.1.2 風險評估缺乏規范性及專業性。
風險評估工作作為 C 信托公司業務測評中的重中之重,目前已經相對完善,風險評估流程和架構較為健全,具體評估流程已形成規范化的模式。雖然 C 信托公司在風險評估的流程構建上已經比較健全,但是其不管是在事務管理類業務還是主動管理類業務的風險評估方面依然存在不足之處。
事務管理業務(通道類業務)風險評審存在的問題:一、公司缺乏統一有效的風險評估準則,只是根據不同的業務零散的提出風險點。二、通道類業務后續管理模式一直較為粗獷,報酬率相對較低,自 2018 年始,資管新規實行以來,通道類業務穿透底層的管理模式給信托公司帶來了繁雜的管理任務風險。三、曾經盛行的通道類業務使得C 信托公司過度依賴此類業務,主動管理業務能力不足,不能適應當下業務轉型的需求。
主動管理業務風險評審存在的問題:三會評審流程已經非常完善,但是由于業務創新需求越來越旺,風險點隱藏越來越縝密,即使風險業務偶有發生,但是由于業務規模較大,一旦業務出險,也會給公司經營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和聲譽損失。另外,三會評審專家和領導業務接觸范圍有限,把控種類不夠全面,不能更有效的規避風險、發現風險、適當的解決風險。比如由于 C 公司擅長從事與房地產及相關行業有關的業務,對于房地產風險把控還算精準,當要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時卻不知如何進行風險審批和裁量。
4.1.3 信息系統建設利用不充分。
C 信托公司雖然建立托管運營部,負責項目的后續運營,但是由于由于后臺運營部門和前臺業務部分后續管理職責分工不明確,并且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系統使得受托運營部與前臺業務部門分享信息,從而導致前臺業務部門仍然要分出部分精力管理存續項目。另外前臺業務人員還需對項目風險管理情況實施持續監控,對項目成立后各種風險信息進行考察、調研、分析和處理。在 C 信托公司,每個前臺業務人員都肩負著眾多責任和義務,不但要持續拓展、報送、成立新的項目,還要抽出時間應對項目貸后檢查,提交存續項目的事后調研報告。再加上 C 信托公司并未制定項目現場檢查與非現場檢查的制度細則,也未對存續期項目期間報送的管理報告作出明確制度規定,使得項目過程管理事宜分工不明確,監督不到位。造成了項目前期和中后期管理過度集中于業務部門、管理混亂、拖沓、不及時,更無法對存續項目潛在風險作出專業和綜合性的預判。
公司經營管理層對項目運作狀況、潛在風險等管理事宜無法全面掌握第一手的信息材料,存在嚴重的因信息失衡導致信托財產受損的風險。當風險發生時,倘若業務部門未能及時向公司報送涉險項目情況,公司管理層則無法及時制定風險處置預案,造成公司不能全面識別其所面臨的風險并延誤最佳的風險處理時機,對公司和客戶帶來不確定的損失。
C 信托公司并未建立滿足業務發展必須的信息管理系統,項目收益計算與分配、各項數據的統計規整、客戶資源庫管理、交易對手方信用評級均停留在業務部門人工統計的初級階段。項目數據庫建設的嚴重滯后也是導致 C 信托公司風險管理信息不對稱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企業無法通過信息化手段高效地對海量項目數據庫信息進行處理,僅靠人工統計和核算,不但不能及時對風險做出預警、報告、分析、決策、處理,還有可能在風險發生之時造成緊急應對機制的失靈,引發難以預料的系統性風險。
4.1.4 內部風險監督管理不夠科學和專業。
C 信托公司項目風險管理監督管理部門主要為業務督察部和業務審計部。業務督察部主要是對項目的事前和事中進行監督檢查和提示風險;業務審計部主要是對督查和風險部門提出的風險項目進行會計審計核查。按照公司部門職責規定,業務督察部主要負責開展現場及非現場貸后檢查工作,對項目或信托合同約定的抵、質押事項進行核實,對發生的違法違規經營,已經或可能導致損失和影響的事件,及時向合規法律部和風控部報告。審計部門對自營業務和信托業務均有審計核查的權限,可以根據情況隨時調閱資料進行例行審查。雖然公司風險監督管理比較嚴格,但依然不夠科學和專業。
第一,項目風險監督排查頻率低,排查范圍窄,排查力度不夠,形式過于表面化。C 信托公司對于存續項目風險監督檢查安排還未形成一種制度化的時間安排,部分監督排查都是為了應付監管部門的必要檢查。大部分排查也是讓前臺業務部門提供風險排查表格,按照制式要求填寫項目要素。第二,內部風險監督部門精力主要集中在事后的監督檢查上,對于風險發生前的監督安排沒有做到有效的抽檢。比如監督部門經常關注的風險類別為已發生風險或者監管部門提示類風險,而不是將精力放在事前防范上。第三,風險監督部門人員辨識風險的能力有限,專業性有待提高。業務督查和審計部門人員主要精通專業為會計,平時監管材料主要也是交易對手的三大報表。雖然會計報表能夠反映一個交易對手的經營情況,但一個風險項目的發生,財務數據往往是最終結果的數據體現,而不是風險發生的緣由體現。管理監督風險不僅需要會計類人才,更需要相關業務行業的綜合分析型人才。只有做到學習研究各行業領域消息資料,經過綜合分析引發風險的緣由、預知風險發生的概率,才能更好的在風險發生時提前規避。
4.2 公司業務風險管理存在的問題。
4.2.1 業務風險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C 信托公司信托業務重點是投融資類項目,所以作為困擾投融資項目的傳統風險類別--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和政策風險依然是信托業務風險管理的核心,尤其是交易對手的信用情況更是項目調研的重中之重。C 信托公司通過搜集行業風險案例結合公司內部風險案例,針對常見風險制定了風險管理對策辦法。C 信托公司業務投向主要分布在與房地產市場相關的行業,交易對手篩選主要定位在行業中排名靠前(比如排名前一百)的大型地產商或者有大型地產商聯保的企業,雖然經過篩選后的企業已經算是行業翹楚,但隨著市場經濟下行和某些行業政策的影響,C 信托公司踩雷的風險項目也是達到了歷史高位,在不敢打破剛性兌付的行業形勢下,兌付危機也偶有發生。對公司的經營發展造成了極為不利的影響,同樣對股東收益也造成了極大的損失。
從現階段 C 信托公司的風險管理水平來看,針對信用風險、操作風險、流動性風險、政策風險的事前防御措施與行業其他信托公司相比存在較大的管理差距。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信用風險永遠是 C 信托公司最重視的風險之一。首先,從信用風險處理情況來看,C 信托公司缺乏高效的信用風險管理體系,未能從整體的管理層面出發,充分實施對交易對手的授信評級制度,同時,缺乏為信用風險數據提供基礎的內部可查信息化數據庫。其次,C 信托公司把存續項目風險管理的重任放在經辦業務部門的傳統做法,不僅導致風險項目管理信用風險發現不及時、不完善,還拖累了業務部門拓展業務的前進步伐,阻礙了信托業務發展的速度。最后,C 信托公司篩選交易對手時沒有形成規范的篩選流程,主要是由業務部門根據業務類型和交易對手方行業排名及股東背景進行篩選,然后再采取傳統的定性分析為主的方式,主要措施包括還款來源分析、經濟效益分析、壓力測試及財務數據指標與行業平均水平比較等。
第二、操作風險作為組織結構流程設計的重要因素,未能引起 C 信托公司重視。C信托公司雖然根據制度流程設計,形成看似完整的內部評審、成立及項目期間管理流程,但相關環節缺乏部門間的彼此制衡和相互監督。因數據系統不夠完善造成內部評估與審計評價的管控手段缺失,無法對操作風險進行行之有效的管理與督查,未對操作風險可能給項目運營管理造成的影響程度進行專業的、逐期的評價。另外,項目成立時對于簽署文件的審核沒有形成流程化的管理,僅靠業務部門提供的文件資料進行交易,容易忽視因業務人員素質良莠不齊導致的風險。當因操作管理缺失造成風險事件時,無法在最短期限內制定出降低損失、提升管理的改進策略。
第三、資金流動性作為支撐業務擴張的基石無法及時擴充。C 信托公司雖然一直盡力在說服股東增加股本,但因其是國企,股東增資審批流程復雜多變,增加了增資難度。另外在信托業務募集資金來源和市場投資者的發掘方面,C 信托公司保守設立異地理財中心的做法與其他同行大力激勵異地理財中心的做法相比更是顯得捉襟見肘,再加上異地理財中心宣傳不到位,導致異地理財中心的設立沒有起到應有的補短作用、如同虛設。所以流動性風險的潛在存在一直是 C 信托公司業務拓寬的短板。
第四、政策的持續穩定是當下信托公司穩健持續經營的必要條件,尤其是關系到主營業務收入來源的行業政策更是信托行業時刻關注的要件。C 信托公司主動管理型業務過于集中在房地產行業,當下我國房地產行業作為資金密集型的行業,在行情好的時候,項目較為安全,風險基本可控,一旦房地產政策有所轉變,商品房銷售進度下降,作為資金融出方的信托公司的風險項目個數就會瞬間激增,這將會對信托公司乃至信托行業帶來致命的打擊。
4.2.2 不良資產管理模式混亂。
C 信托公司對于業務形成的不良資產沒有形成統一專業的管理與處置,分布較為擴散。隨著近幾年 C 信托公司信托業務和主營業務的驟然激增,C 信托公司的不良資產規模增長趨勢雖然遠低于業務和利潤的增長,但是截止到 2016 年年底近 10 個億的主動管理項目出險,對 C 信托公司的業務擴張仍然起到了一定的制約作用,不良資產的處置和管理也是 C 信托公司急需解決的一塊重要業務。C 信托公司對于出險項目的管理和處置仍然處在金融機構處置不良的最原始階段,主要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首先,不良資產分部擴散,沒有形成統一管理。因為 C 信托公司每個業務部門的業務具有很大的同質性,沒有對業務市場進行區域和行業的隔離劃分,所以每個業務部門出險的幾率和分布基本類似,每個業務部門內部基本都有或大或小的踩雷項目。C 信托公司目前的管理原則就是誰出險誰負責處置風險的主導工作,因此風險項目資料依然存放于出險部門內部。這就導致了風險項目不能集中存放和統一管理的惡性局面。
其次,不良資產處置不專業、沒有專人負責。由于 C 信托不良資產處置主力來自于出險業務部門,其他風控合規部門配合,再加上業務人員大部分精力被拓展業務所消耗,這就導致了處置人員的精力不夠、時間不足的局面,更談不上專業,不良資產處置進度亦是拖沓滯后。
再者,資產處置部門沒有起到應盡的作用。雖然 C 信托公司也成立了不良資產管理部,但是由于該部門員工大部分來自其他各部門不愿接收的老弱病殘,導致該部門人員渙散,專業性極差,風險處置力度疲弱。這也反過來促成了業務部門從不主動把風險項目移送至不良資產管理部的惡性習俗。
4.3 凈資本管理與行業龍頭的差距。
本文在上一章 C 信托公司風險管理現狀的敘述中已經通過圖表的形式分析了 C 信托公司當前的凈資本風險指標的存在的問題,C 信托公司資產管理規模、經營管理水平和各項凈資本風險指標在行業排名基本處于中游水平,下面將通過與信托行業中資產管理規模最大、綜合經營實力穩居行業第一的龍頭--中信信托的凈資本管理狀況,具體分析 C 信托公司凈資本管理存在的不足之處。
在 2016 年之前兩個信托公司的凈資本都是緩慢增加的,2016年到 2017 年,凈資本開始急速增加,這是因為我國經濟的發展以及信托行業所具備的自身優勢造成的,信托行業的快速發展使得不同信托公司的凈資本都有所增加。與中信信托公司相比較,C 信托公司只是凈資本的規模不足,但是其增加趨勢與中信信托并無太大差別。所以只從凈資本的變化并不能看出 C 信托公司在資本管理方面存在的不足,從而作圖比較兩公司各業務風險資本之和的變化,如下 4-2 所示。
從圖 4-2 可以看出,C 信托公司與中信信托的業務風險資本總量都是呈逐年增長的趨勢。在 2016 年之前 C 信托公司的業務風險資本增加趨勢比較平緩,而中信信托的業務風險資本增加相對于 C 信托公司而言,其增加速度更加快,這是基于其業務總量比較大所導致的必然現象。但是 2016 年到 2017 年 C 信托公司業務風險資本總量急劇增加,其增加趨勢已經超過中信信托,結合上文兩者凈資本的對比可以發現,兩者凈資本增速基本相同,但是 C 信托公司業務風險資本的增加速度卻高于中信信托公司。并且從兩者凈資本與業務風險資本總量的比值的變化趨勢可以看出,雖然 2016 年,兩者的這種比值都是呈現下降趨勢的,但是 C 信托公司在 2016 年之后的下降趨勢驟然增加,上述這種現象反映出了 C 信托公司在凈資本管理方面相比于中信信托這種行業領先者仍然存在差距,其凈資本管理水平的發展速度不足以匹配公司業務的快速發展,隨著公司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其發生風險的概率必然隨之上升。公司業務總量規模的快速擴大需要C 信托公司不斷增強其凈資本管理水平。
作圖比較 C 信托公司與中信信托公司凈資產的變化以及凈資本占凈資產比例的變化。
相比于中信信托公司,C 信托公司在凈資產規模上相差很多,但兩者的凈資產規模都是呈現逐年增加的趨勢。對于凈資本與凈資產的比值變化,C 信托公司是逐年降低的,而中信信托雖然每年都有波動,但比值變化的總體趨勢是有升有降、比值圍繞一定值上下變動,從而說明中信信托的凈資本管理水平比較合理,使得兩者的比值變化總是趨于這一范圍。以上情況再次表明,C 信托公司在凈資本管理方面與行業領跑者的差距。
通過與信托行業比較強的中信信托在凈資本、各項業務風險資本總和以及凈資產等方面的對比可以得出,C 信托公司在凈資本管理發面仍然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間。當前我國經濟轉型的發展以及信托業面臨的諸多問題都需要其不斷強化凈資本管理水平,以適應公司的長遠快速發展。
4.4 小結。
在我國宏觀經濟不斷發展的同時,信托行業資產管理規模也不斷擴大,相關監管部門不斷強化其對信托業的監管力度,信托行業經營粗放,相關專業管理能力無法匹配經營規模不斷擴大的問題都需要信托業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
信托公司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是強化其運營風險能力的內在要求。信托公司優化風險與收益匹配的能力決定了其風險運營能力的強弱,而風險運營能力是一個信托公司立身之本,更是同行業競爭的核心,強大的風險運營能力能夠使得信托公司獲得更多的收益。C 信托公司內控管理體系存在的問題嚴重制約了公司風險運營能力的強化,弱化了 C 信托公司在同行業中的核心競爭力,不利于公司健康長遠發展。
信托公司完善風險管理體系是提升其信托資金收益水平以及拓寬資金募集渠道的重要手段。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是信托公司創新信托產品、優化產品結構的基礎,存在缺陷的風險管理體系必然會導致信托業務發生風險的概率上升,從而影響信托資金的收益。另外,一個完善的風險管理體系能夠增強公司投資者的信心,抑制信譽風險的發生,是信托公司拓寬募集資金渠道的重中之重。C 信托公司在公司業務風險管理上存在的不足會影響公司信托資金的收益水平,不利于公司資金流動性的強化,尤其是在我國資管新規出臺以后,剛性兌付被打破,一旦信托資金收益水平超預期下降會影響投資者收益,從而影響公司信譽,不利于公司業務的創新拓展及穩定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