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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注冊公司是高校科技成果轉化的重要途徑
高校學科齊全、人才薈萃、信息暢通,具有明顯的人才、技術、信息上的優勢。近年來,通過“211工程”、“985工程”等國家專項工程的實施,科技研發、創新能力快速增強。近期,據教育部周濟部長在中外大學校長論壇上介紹:“十五”期間,高校承擔各類課題61.9萬項,累計取得科技活動經費400億元,擁有專利3.5萬項,其中擁有發明專利2萬項,可謂是碩果累累。但是,科技成果不等于現實生產力,科技成果要通過轉化,高新技術要通過產業化才能成為現實生產力,為國民經濟建設,建成創新型國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從現實看,“科技成果轉化率不高,是一個關注多年但還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突出問題”。高校在大量產出科技成果的同時,有責任采取有效措施推進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
筆者認為,高校方推出可產業化或接近產業化的科技成果,吸引社會投資方共同出資與之組建公司,是科技成果轉化行之有效的一種方式。基于科技成果的成熟度、成果產業化過程需要繼續技術投入等因素,社會投資方對購買科技成果或接受專利許可進行產業化往往心有余悸,即便有可產業化的好成果,在真正出錢購買時也常常會舉棋不定。而高校方用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與社會其他投資方共同組建公司的方式,以資本為紐帶將投資各方緊密聯結,在產業化過程中加強了技術與資本、技術與市場的結合,大大降低了科技成果產業化過程中的風險,提高科技成果產業化的成功率,可以有效消除社會投資方的顧慮。因此,高校方用知識產權直接作價入股與其他投資方共同投資組建公司的方式,普遍受到社會各界的歡迎,也是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的重要途徑之一。
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注冊公司新攻略
與新《公司法》同時實施的《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中明確規定:
公司設立登記時,股東或者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提交已辦理財產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調整了原“公司成立后六個月內依照有關規定辦理轉移過戶手續”的相關條款。由于辦理知識產權過戶手續比較復雜,往往需要較長的時間,而許多科技成果的轉化往往講究時效性,注冊公司延續時間過長常常會坐失良機。為不失時機地做好科技成果的轉化和產業化工作,筆者通過實踐,探索出以下幾種攻略:
第一種攻略:注冊資本分二步到位
高校方根據知識產權評估價值,與其他投資方商定作價金額,在得到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確定作價出資額和公司注冊資本,各方簽訂好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需明確其他投資方同意高校方的出資第二步到位)和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其他投資方的出資作為實收資本在公司設立時全部繳足后,向工商部門申領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不等額的營業執照。高校方知識產權作價出資待辦理完知識產權轉移過戶手續后繳足,隨后由新公司向工商部門申辦實收資本等變更手續。
第二種攻略:申領短限期營業執照
在確定高校方作價出資額和公司注冊資本后,除簽訂好出資協議書和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外,與各投資方簽訂一份知識產權轉移協議,以此與驗資機構和工商部門協商,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好知識產權轉移過戶手續,申領短期限、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等額的營業執照,待高校方辦理完知識產權轉移過戶手續后再換領正常期限的營業執照。
第三種攻略:公司設立后購買知識產權
在確定高校方作價出資額后,簽訂好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書需明確公司注冊完成后馬上由新公司出資購買高校方的知識產權)和公司章程等法定文件,高校方用與知識產權作價金額相當的貨幣與其他投資方共同出資注冊公司,公司設立后根據出資協議的條款由新公司出資購買高校方的知識產權,最后辦理知識產權轉移過戶手續。
第四種攻略:公司設立后實施增資擴股
在確定高校方作價出資額后,簽訂好出資協議書(出資協議需明確公司注冊完成后馬上由高校方用知識產權作價增資),其他投資方的出資作為公司的注冊資本申領營業執照,公司設立后按出資協議書規定實施增資擴股,履行知識產權轉移過戶、辦理工商增資、修改章程等手續。
各種攻略的適用條件和注意點
各種攻略均有其不同的適用條件,應用時可根據具體情況而選定。第一、二種攻略一般適用于知識產權評估作價金額商定后不作變動的情況;第三種攻略形式上是貨幣出資而不是用知識產權直接作價投資入股,須具備貨幣墊資的條件,轉讓知識產權的收益會涉及到稅收問題;第四種攻略在注冊公司時不含高校方的出資,須得到其他投資方的理解和支持。
[關鍵詞]礦業權 流轉 管理制度 涉稅
[中圖分類號] TD [文獻碼] B [文章編號] 1000-405X(2015)-3-26-1
0引言
在我國,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深受自然資源公有制和國家壟斷經營理念的影響,但政府的全面監管模式目前已經無法適應社會經濟發展需求。因此,以《物權法》礦業權規則為基石,建立完善的以礦業權為核心的礦產資源市場流轉機制,對于規范礦業市場秩序、實現礦產資源優化配置、促進礦產資源可持續開發利用具有重要意義。
1礦業權的基本概念
礦業權包括探礦權和采礦權。根據我國《礦產資源法》第六條規定:“探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勘查礦產資源的權利。采礦權,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和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在實踐中,探礦權人要取得采礦權還需設立礦山企業并且要達到一定的資質條件。
2影響礦業權流轉管理的主要問題
2.1礦業權流轉的標的物不明確
礦業權“涉及國家(由政府代表)、礦產資源的勘探者和開采者、社會公眾等主體及其各不相同的利益”,也正因為如此,對礦業權屬性如何定義,目前學界有著多種解釋,現在我們梳理一下目前較為主流的幾種礦業權屬性的界定:一是僅將礦業權定義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權利,屬于一種單一的行政許可。二是財產權說,《礦業權出讓流轉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探礦權、采礦權為財產權,統稱為礦業權,適用于不動產法律法規的調整原則。
2.2礦業權流轉行為界限不明
《礦業權出讓流轉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礦業權流轉是指礦業權人將礦業權轉移的行為,包括合作、重組改制、出售、作價出資等。”同時規定“出售礦業權或者通過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申請辦理礦業權流轉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但實際上,許多流轉超出了以上規定的范圍,有的“采取的方式有的是直接流轉,有的是以股權流轉的名義進行變相的礦業權流轉,”,這里就存在一個制度設計中沒有涉及、但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廣發存在的情況,股權流轉是否屬于礦業權流轉?股權流轉是否需要辦理礦業權流轉審批手續?在各地的實際操作來看,一些地方的管理機關認定股權流轉屬于礦業權流轉,但一般采取申請人申請流轉才受理審批,如不申請也不追責的方式,或者直接采取備案的方式。原因在于股權流轉是企業自身的正常經濟行為,僅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備案,礦產資源管理機關沒有獲取礦業權人是否進行了股權流轉行為的渠道,而一些上市企業股權變動天天在發生,更無從監管。
2.3法律法規嚴重滯后
目前,嚴重影響礦業權流轉的一個突出問題是:部分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明顯滯后,與經濟社會的發展不相適應。例如:礦產資源規定“禁止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該條款存在兩個問題,一是與實際不符,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一切的貿易活動,其根本的驅動力和目的都是經濟利益。
3礦業權交易市場亟待完善
3.1礦業權投資入股方式的確定
在礦業權持有者將礦業權評估作價投資入股實踐的過程中,往往存在和出現兩種方式,這是投資合作者共同商定的結果,并常常將其列入投資協議的相關條款加以規定。
(1)礦業權評估作價后全部作為出資投資入股。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礦業權持有者在礦業權依法評估作價后全部作為出資投資入股,這種出資方式相對比較簡單,并且在全部出資完成被確認后,按流程將礦業權持有者變更為投資設立的新的公司。(2)礦業權評估作價后部分變現、部分作為出資投資入股。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礦業權持有者在礦業權依法評估作價后,按評估確認價的一定比例以現金的形式支付給礦業權持有者,一定比例作為出資投資入股。這種出資方式相對前一種有些復雜,需要在約定的現金支付條件和相關比例的出資全部被確認后,才能按流程將礦業權持有者變更為投資設立的新的公司。
3.2金融支持、保險保障
完善相關財稅支持政策,對境外礦產投資給予一定的稅款減免,試點實行部分礦種勘查投資補助金制度。加大“走出去”的政策資金支持力度,設立民營境外礦產投資專項基金,重點支持“走出去”的草根勘查。拓展境外礦產投資融資渠道,降低民營企業借貸門檻,探索以境外資產、股權、礦業權為抵押貸款模式。支持有條件的地勘單位、中小型礦業企業上市創業板融資,引導民間借貸機構向礦業投資領域傾斜。完善現有礦業權評估制度,對國外勘探實行投資保險制度,設立專門境外礦產投資保障險,鼓勵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對境外礦產投資進行信用擔保,降低投資風險,為投資活動保駕護航。
3.3加強中介管理制度建設
加強中介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中介服務體系。在專業性礦業權中介服務中引入“資格人”制度,加快礦權評估與國際慣例接軌;完善中介機構進入市場的法律許可制度、市場主體、市場監督、維護市場公平及秩序的管理制度等;大力培育發展社會化的礦業權評估、信息服務、、法律咨詢、經紀等中間機構,推動綜合組織的建設等,形成系統的中介服務體系。
3.4歸納各地礦業權流轉管理
系統摸底梳理各地在礦業權流轉管理中的不同做法,從國土資源部的角度統籌考慮解決方案,既要對以往已發證礦業權有所保護,也要對明顯不按照文件辦理的給予處罰,目的是做到全國操作一致,加強已出臺政策的權威性;三是加強對相關理論的研究,但因為從理論研究的統一到落實到政策制度是需要較長的一段時間,所以制度建設和理論研究應該并行進行,而不應坐等理論研究有了結果才對制度進行修改。
4結束語
總之,礦業權流轉問題關系到我國有關方面的立法以及制度的規定問題,需要相關的部門進行仔細的研究和評價,并根據實際的情況制定出符合我國國情的規定,只有這樣才能讓我國的礦業資源合理開采,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的。
參考文獻
[1]孫宏濤,田強. 論礦業權的流轉[J]. 中國礦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03:61-67.
隨著中國“入世”后WTO效應的深度凸現,中國巨大的經濟增長潛力和目前仍未得到充分滿足的金融服務需求相結合,成為對外資銀行來說極具吸引力的業務機遇。國際知名的銀行、保險公司均已經進入中國,外資金融機構已經成為中國金融體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國金融市場成為全球金融體系中最受關注的地方之一,2003年,中國金融、保險業實際利用外資為2.3億美元,占中國實際利用外資總量比重的0.43%,增長幅度為117.5%,成為實際利用外資增長幅度最快的行業。(參見表1)
外商投資中國銀行的過程中,隨著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管制的放松,外資的角色也在不斷的演變,從一開始以財務投資者身份試探,逐漸轉化成戰略投資人角色;從最初僅謀求在董事會發言的權力,發展到在業務層面嘗試多種合作。從目前來看,投資入股的方式呈現出以下特點:
1.外資參股的方向出現分化。觀察入股中國金融市場的外資金融機構,真正有實力大比例參股目前中資銀行第一陣營的還是以花旗、匯豐為代表的外資銀行第一團隊;其他規模上遜色于上述銀行,但中國業務特色明顯的外資銀行則將目光盯在了股份制商業銀行身上;此外,第三、四梯隊的外資則瞄準了他們能夠拿下的目標。“門當戶對”原則在互補型參股的案例中體現得淋漓盡致。
2.中小銀行,特別是城市商業銀行是外資金融機構參股下一步的熱點。包括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和農村信用社在內的中小金融機構,同時得到所有外資金融機構的青睞。原因在于:(1)中小金融機構的現實需求。我國目前正在對全國112家城市商業銀行以及5萬多家農村信用社進行改革和重組,這是中國目前差異化程度最大的一種銀行機構,除了一批較差的機構必須退出市場以外,相當一部分急需補充資本金,提高資產質量和經營水平,引入外資是這些機構的首選。(2)監管當局的政策支持。隨著外資參股中國中小金融機構的正面效應的凸現和監管當局監管理念和監管水平的提升,對于外資入股中小金融機構,政府已持支持姿態,并屢屢出現撮合。銀監會2004年9月7日表示,鼓勵和支持城市商業銀行積極開展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上市和城市商業銀行之間的聯合與重組等項工作。
幾種投資入股模式:優勢、難點與風險
從中長期來看,外資金融機構不太可能滿足于僅僅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持有被參股銀行的少數股份,而是會盡力爭取絕對或相對的控股地位。即使暫時無法實現控股,外資銀行也會通過派駐董事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方式對被參股銀行施加更大的影響,從而更好地為其在華整體戰略目標服務。從已有外資銀行投資入股的策略來看,可能粗略劃分為以下幾種方式:
1、持有相對控股比例,控制董事會,實施流程再造
(1)、案例:新橋投資―深圳發展銀行
新橋投資入主深發展的過程一波三折,最終新橋投資入股比例為17.89%,成為首家外資控股中國的商業銀行,而且還是控股一家上市的全國股份制銀行。在深發展召開的2004年度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選舉出了新的董事會成員共15人。其中,十名非獨立執行董事當中,來自外方投資者―新橋投資的董事成員有五位。五位獨立董事中,還有兩位是外國銀行家。很明顯,新橋在新董事會中占優勢。
新橋入主深發展后已經開始了對銀行的改造:一是優化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新橋掌握控制權后,即花重金請來國際咨詢公司對各家分行行長進行調研,并實施了中高層的變動。在適當保留部分適用人員后,新橋發展很可能還要在全球范圍內重新聘請職業經理人。二是強化風險決策。3月28日,深發展面向全國招聘一名總行風險管理部總經理、四 名總行風險審查委員會專職委員及若干名分行或業務線信貸執行官。招聘的核心正是建立一條從總行信貸風險執行總監到分行或業務線高級信貸主管的授信業務垂直控制鏈。銀行的風險控制部門將得以相對獨立,新橋藉此形成對內部各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從事的業務活動的風險控制和相互制約,最終建立起信貸執行官和各分行行長之間的有效制約機制。
(2)、優勢分析
這是眾多外資金融機構進入中國銀行業最為企盼的方式。外資金融機構可以通過在董事會和經營層的有利地位,貫徹自身的經營理念,對銀行進行徹底的改造,使之真正成為具有國際先進管理水平的銀行。
(3)、難點分析
a被參股銀行的要求條件較為苛刻。被參股對象的股權必須較為分散,且可能必須從不止一個股東手中購入股權,談判成本較高。
b必須得到政府的支持。金融行業一向被認為是政府應當控制的領域,控股權的出讓顯然是十分謹慎的。
c應該附加有持續經營的規定。對于不完善的中國金融市場來說,投機性的短期經營行為一向不受歡迎。
d股權的定價、以及準確掌握不良資產狀況等真實情況是一個挑戰。
(4)、風險分析
a可能招致中方管理層最強烈的反彈。在深發展交易的整個過程中,董事會原高管人員與轉讓方關系均十分緊張,導致談判屢屢陷入僵局。
b受到當局嚴格的監管。
2、入主銀行的董事會謀求發言權,輸出先進管理經驗和經營理念,對銀行進行再造,從而增強控制力
(1)、案例:匯豐銀行――上海銀行
匯豐銀行2001年12月以6260萬美元的價格購入上海銀行8%的股權,成為僅次于上海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的第二大股東。在此之前,IFC選擇的全面進入、多層次滲透方式給上海銀行帶來了實質性的影響。
匯豐銀行派駐一名董事進董事會(另一位參股股東IFC同樣派駐一名董事),經常在董事會上投出反對票,反對銀行不顧資本金的約束盲目擴大資產規模,使得上海銀行較早接受了資本管理的理念,實現了穩健的發展。匯豐還同上海銀行在銀行治理、組織架構、市場營銷及服務和品牌建設方面開展了全面的合作。參照匯豐的做法,上海銀行成立了“Callcenter”(電話服務中心)。目前,上海銀行正在進行組織體系及業務流程的徹底改造,將形成一個扁平化、集約化、專業化和矩陣式的組織架構。總行將同時面對200多個網點,這些分支機構將成為提供一致服務及單純銷售和柜面服務的網點,同時通過成立多個營銷中心和建立客戶經理制來開拓業務和產品營銷。2003年底,上海銀行的資本充足率達到10.6%,不良貸款率僅為3%。
(2)、優勢分析
大多數外資金融機構入主城市商業銀行等中小金融機構時,在股權上并沒有取得控股地位,都采取了這種策略。這種模式的優勢在于:
a可以利用自身優勢對公司施加影響,較好的貫徹自身的經營理念,使得銀行迅速轉換經營機制和提高管理水平。
b 在雙方磨合良好的情況下,能對銀行實施全方位、多層次的掌控,慢慢地把自己的基因植入銀行體內,利用自身在管理、技術和全球網絡的優勢,逐步掌握主控權, 并在適當的時機通過增資擴股實現控股。
(3)難點分析
a 要取得被參股方的充分支持與配合。雖然大多數銀行在引入外資投資者時都表示希望外資金融機構帶來先進的經驗,但當外資機構對公司實施全方位的介入時,必然會受到不同的阻力,這時必須要取得參股對象的充分支持與配合。
b 要求外資金融機構本身具有充足的管理經驗。中國的銀行是植根于中國企業文化的土壤而生成的,在股權不占優勢的情況之下,外資金融機構想通過介入,從而對銀行施加全方位的影響,必須要求其自身有令人信服的經驗。
c 要求派駐到銀行的董事會成員和高管具有較強的控制力。個人能力往往在關鍵的場合體現出份量。例如,IFC派駐上海銀行和南京市商業銀行的董事藍德彰就是一位中國通,從不忌諱與董事會開展激烈的辯論,所以能夠給銀行的高層帶來較大的沖擊。
(4)、風險分析
a 與參股對象在經營理念和文化上可能產生沖突。外來參股者的深度介入必然影響銀行與參股對象深層次的沖突與紛爭。這種沖突如果處理不當,將會導致參股對象的邊緣化。
b 與當地政府關系的處理。城市商業銀行的定位、發展方向,地方政府的意見往往有著較大的話語權重。如果與地方政府關系處理不當,銀行的發展就可能會受到影響。另外,國內銀行的重大人事任免權仍然在政府手里。
3、深度介入并控制銀行某項業務,逐步延展到銀行的其他層面
(1)、案例:花旗銀行――浦發銀行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2002年底與花旗銀行達成結為“具有排他性的戰略合作伙伴關系”的協議。協議包括入股、信用卡業務和風險控制等方面的合作。在入股方面,花旗分為三個步驟:第一步入股5%;第二步、第三步是在2008前,在政策允許的情況下,花旗可增持至14.9%,最終不超過24.9%。
但對花旗來說,合作的全部重心幾乎都放在了信用卡上。浦發銀行信用卡中心名義上設在浦發行下,實則為按公司化運作的半獨立運營中心。一旦政策允許,信用卡中心肯定會走向獨立,成立合資公司。而在此之前,雙方承擔對等的風險、權利和義務。根據協議,花旗提供技術和管理。目前所有工作人員的工資在信用卡中心支付,計入浦發行的成本。信用卡中心的首席執行官和四個部門的正職均來自花旗,副職則全由浦發行的人員擔任。首席執行官向一個由花旗和浦發各三人組成的“信用卡中心管理委員會”匯報。另外,花旗還提供了集團內最新版本的業務系統,所有的數據處理則集中到花旗在新加坡的亞太數據處理中心進行。在管理上,花旗也輸出了一支比較有經驗的團隊。
與在信用卡方面的實質性參與不同,花旗銀行暫時對于浦發行的其他方面的合作并未投入太大力量,只是提供一些技術援助。如在花旗擅長的個人業務方面,花旗并未在產品開發方面有任何的合作和參與。
(2)、優勢分析
花旗與浦發銀行在信用卡業務方面的合作是外資銀行參股戰略考慮的一個典型案例。這種參與模式的優勢在于:
a 投資者能以最快、最有效的模式直接進入某項具體業務的市場。有著技術、產品優勢的外資銀行,利用合資中方伙伴的優勢完全有可能后來居上。如花旗集團利用自身的經驗優勢,結合浦發行的本土優勢,雙方深度合作后可以迅速在這個內地中資銀行也剛剛起步的新領域取得優勢地位。
b 可以在政策形勢突破時迅速切換為合資公司開展業務,而無需經過過渡期。花旗雖然表面放棄了在中國內地獨立發卡的地位,但花旗成功取得在浦發信用卡中心的控制地位,未來政策一旦突破后肯定會轉換為合資公司。
c 避免了在公司層面與原先股東方的利益沖突。這種模式往往只是將合作與控制限定在一些剛剛起步的新領域,在這個局部范圍內通過一系列的制度約束,外方能夠較為有利的取得控制地位,從而避免與中方股東的沖突。
(3)、難點分析
a 要求投資方在該項業務上較為權威:在中國的金融市場不成熟的情況下,必須要求外方在該業務的經驗、風險控制能力、操作方式方面都具有較強的優勢,才能讓中方信服。
b 要求該項業務具有新的業務增長點和較大的發展潛力,并與銀行的各項業務可以具有一定的技術或性質上的獨立性,可以進行一個較為確定的區分。
(4)、風險評估
a 該項業務市場前景存在不確定性。一旦該項具體業務開展失敗,則很難繼續對銀行實施進一步的滲透和控制。
b 通過控制該項業務,從而滲透至整個銀行存在一定難度。由于中國的商業銀行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的不完善之處,即使外資機構在該項具體業務上取得成功,也可能很難介入其他業務。
c 對于一些本地性的商業銀行,如城市商業銀行,由于它們存在業務的范圍限制,如果選擇這種方式介入則往往也會受到限制。
投資入股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其他問題
1、定價分歧
中國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轉讓的重要參考指標是每股凈資產,對于銀行股權轉讓的溢價沒有成熟的參考標準。另外,諸多的中國銀行一般只按照貸款余額的1%提取一般準備金,對不良資產的撥備遠低于國際標準。
在深發展、上海銀行、西安商行的入資過程中,都因為價格的問題引起過重大分歧。如在西安商行入股的談判中,由于按照國際會計準則,西安商行的每股凈資產大大低于1元――2003年底是0.30元,2004年底高于0.50元,但中方堅持要以每股1元的水平出售,所以經過曲折的談判后,最終采取“漸進式入股”安排,按照入股協議,外資在首次入股后四年內可將認購比例提高到24.9%(其中豐業銀行持股12.5%,IFC持股12.4%),這也是外資銀行入股的上限。外方對何時行使認購權有充分的選擇權,且認購價格為每股1元;直到西安商行按照國際會計準則審計的每股凈資產達到1元時,外方才能認購。
2、 法律管轄權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避稅方法
房地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也非常復雜,具有所需資金大、開發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開發產品商品性等特點。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避稅籌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發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券”,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是所有納稅籌劃方法中風險最小的一種,并且是國家完全認可的避稅方法。通曉、理解、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能使年營業額巨大的房地產企業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從而將利潤最大限度地留歸企業。
避稅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而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避稅籌劃,
是客觀存在的。下面就介紹幾種常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臺作開發方式合理避稅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過經營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紅收入在收入性質上可以相互轉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恰當的經營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
例:甲公司擬投入資金200萬與乙公司合作開發一個商住樓項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與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資200萬與乙合作開發該商住樓,
2甲公司可通過銀行把200萬元出借給乙公司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籌劃分析;現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該商住樓開發項目,經與乙公司協商分得現金40萬元。
方案一:合作開發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發該商住樓,1年后所得為40萬元,收入按稅法規定作為項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資金其收入不分攤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萬時,相當于公司將合作開發的商住樓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轉讓給了乙公司,轉讓價格240萬元,轉讓收入需繳納不動產銷售的營業稅及附加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二;出借資金
假如甲公司通過銀行將200萬元借給乙公司,利率為5%,1年后甲公司同樣收回40萬元,其作為利息收入應繳金融業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三;投資入股,商務樓完工銷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兩個公司稅率相同,公司40萬元稅后利潤不需補稅即甲公司所獲經濟利益為40萬元。
籌劃結果;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這三種方案單從節稅角度看,第三種方案為最佳。即甲公司將200萬作為投資入股,分回的40萬稅后利潤不需要補稅,成為甲公司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
二、利用股權轉讓方式合理避稅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海邊城市開發一幢五星級酒樓,出售給一外國投資者,開發成本18億元售價28億元,按規定此項業務應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約1.77億元(計算過程略)
籌劃分析;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先投資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資產建成后,再將大酒店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則可免除上述稅款,具體的操作過程如下:
第一步;聯合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擁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進行固定資產建設,相關建設資金由房產開發公司提供,并作應付款項處理
第三部;固定資產建成后,房產公司將擁有大酒店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房產公司收回股權轉讓價款及大酒店所有債權。
籌劃結果;
經過上述一番籌劃,雖然股權轉讓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部分所得稅是房產開發收益本來就需要繳納的,但股權轉讓業務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從而少納了不動產轉讓過程的巨額稅款。
三、利用簽訂合同裝修費的合理避稅
例:某開發公司為了促銷,優惠客戶贈送客戶裝修費,有一套高級住宅1平方米1萬元,面積為100平方。價款為100萬元,開發商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有10萬元是贈送給客戶的這10萬元裝修費如何避稅。
籌劃分析:
按規定10萬元要進入宣傳費的,如果這筆費用在該企業全部銷售收入納稅范圍內,則當年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如果合同中規定這套住宅是向客戶交付已經裝修完畢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強調指出有10萬元裝修費用,這時10萬元的裝修費就可以計入成本,并允許稅前扣除。
籌劃結果;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避稅方法
房地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也非常復雜,具有所需資金大、開發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開發產品商品性等特點。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避稅籌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發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券”,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是所有納稅籌劃方法中風險最小的一種,并且是國家完全認可的避稅方法。通曉、理解、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能使年營業額巨大的房地產企業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從而將利潤最大限度地留歸企業。
避稅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而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避稅籌劃,
是客觀存在的。下面就介紹幾種常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臺作開發方式合理避稅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過經營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紅收入在收入性質上可以相互轉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恰當的經營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
例:甲公司擬投入資金200萬與乙公司合作開發一個商住樓項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與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資200萬與乙合作開發該商住樓,
2甲公司可通過銀行把200萬元出借給乙公司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籌劃分析;現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該商住樓開發項目,經與乙公司協商分得現金40萬元。
方案一:合作開發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發該商住樓,1年后所得為40萬元,收入按稅法規定作為項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資金其收入不分攤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萬時,相當于公司將合作開發的商住樓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轉讓給了乙公司,轉讓價格240萬元,轉讓收入需繳納不動產銷售的營業稅及附加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二;出借資金
假如甲公司通過銀行將200萬元借給乙公司,利率為5%,1年后甲公司同樣收回40萬元,其作為利息收入應繳金融業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三;投資入股,商務樓完工銷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兩個公司稅率相同,公司40萬元稅后利潤不需補稅即甲公司所獲經濟利益為40萬元。
籌劃結果;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這三種方案單從節稅角度看,第三種方案為最佳。即甲公司將200萬作為投資入股,分回的40萬稅后利潤不需要補稅,成為甲公司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
二、利用股權轉讓方式合理避稅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海邊城市開發一幢五星級酒樓,出售給一外國投資者,開發成本18億元售價28億元,按規定此項業務應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約1.77億元(計算過程略)
籌劃分析;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先投資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資產建成后,再將大酒店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則可免除上述稅款,具體的操作過程如下:
第一步;聯合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擁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進行固定資產建設,相關建設資金由房產開發公司提供,并作應付款項處理
第三部;固定資產建成后,房產公司將擁有大酒店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房產公司收回股權轉讓價款及大酒店所有債權。
籌劃結果;
經過上述一番籌劃,雖然股權轉讓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部分所得稅是房產開發收益本來就需要繳納的,但股權轉讓業務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從而少納了不動產轉讓過程的巨額稅款。:
三、利用簽訂合同裝修費的合理避稅
例:某開發公司為了促銷,優惠客戶贈送客戶裝修費,有一套高級住宅1平方米1萬元,面積為100平方。價款為100萬元,開發商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有10萬元是贈送給客戶的這10萬元裝修費如何避稅。
籌劃分析: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避稅方法
房地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也非常復雜,具有所需資金大、開發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開發產品商品性等特點。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避稅籌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發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券”,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是所有納稅籌劃方法中風險最小的一種,并且是國家完全認可的避稅方法。通曉、理解、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能使年營業額巨大的房地產企業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從而將利潤最大限度地留歸企業。
避稅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而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避稅籌劃,是客觀存在的。下面就介紹幾種常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臺作開發方式合理避稅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過經營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紅收入在收入性質上可以相互轉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恰當的經營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
例:甲公司擬投入資金200萬與乙公司合作開發一個商住樓項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與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資200萬與乙合作開發該商住樓,
2甲公司可通過銀行把200萬元出借給乙公司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籌劃分析;現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該商住樓開發項目,經與乙公司協商分得現金40萬元。
方案一:合作開發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發該商住樓,1年后所得為40萬元,收入按稅法規定作為項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資金其收入不分攤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萬時,相當于公司將合作開發的商住樓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轉讓給了乙公司,轉讓價格240萬元,轉讓收入需繳納不動產銷售的營業稅及附加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二;出借資金
假如甲公司通過銀行將200萬元借給乙公司,利率為5%,1年后甲公司同樣收回40萬元,其作為利息收入應繳金融業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三;投資入股,商務樓完工銷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兩個公司稅率相同,公司40萬元稅后利潤不需補稅即甲公司所獲經濟利益為40萬元。
籌劃結果;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這三種方案單從節稅角度看,第三種方案為最佳。即甲公司將200萬作為投資入股,分回的40萬稅后利潤不需要補稅,成為甲公司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
二、利用股權轉讓方式合理避稅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海邊城市開發一幢五星級酒樓,出售給一外國投資者,開發成本18億元售價28億元,按規定此項業務應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約1.77億元(計算過程略)
籌劃分析;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先投資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資產建成后,再將大酒店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則可免除上述稅款,具體的操作過程如下:
第一步;聯合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擁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進行固定資產建設,相關建設資金由房產開發公司提供,并作應付款項處理
第三部;固定資產建成后,房產公司將擁有大酒店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房產公司收回股權轉讓價款及大酒店所有債權。
籌劃結果;
經過上述一番籌劃,雖然股權轉讓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部分所得稅是房產開發收益本來就需要繳納的,但股權轉讓業務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從而少納了不動產轉讓過程的巨額稅款。新晨
三、利用簽訂合同裝修費的合理避稅
例:某開發公司為了促銷,優惠客戶贈送客戶裝修費,有一套高級住宅1平方米1萬元,面積為100平方。價款為100萬元,開發商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有10萬元是贈送給客戶的這10萬元裝修費如何避稅。
籌劃分析:
按規定10萬元要進入宣傳費的,如果這筆費用在該企業全部銷售收入納稅范圍內,則當年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如果合同中規定這套住宅是向客戶交付已經裝修完畢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強調指出有10萬元裝修費用,這時10萬元的裝修費就可以計入成本,并允許稅前扣除。
籌劃結果;
關鍵詞;納稅籌劃;合理避稅;避稅方法
房地產企業作為國民經濟的支柱產業,其生產經營活動非常廣泛,也非常復雜,具有所需資金大、開發建設周期長、開發經營復雜、開發產品商品性等特點。房地產行業的特殊性必然決定了其納稅問題的復雜多變和避稅籌劃技巧運用的靈活多樣。
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發給企業的“稅收優惠券”,利用稅收優惠政策減少應納稅額和降低稅負是所有納稅籌劃方法中風險最小的一種,并且是國家完全認可的避稅方法。通曉、理解、用足稅收優惠政策能使年營業額巨大的房地產企業成功、有效、安全地規避掉巨額稅款,從而將利潤最大限度地留歸企業。
避稅是一種非違法的行為,而納稅人從自身經濟利益最大化出發進行避稅籌劃,
是客觀存在的。下面就介紹幾種常見的避稅方法。
一、利用臺作開發方式合理避稅
利用此方法可以通過經營收入利息收入以及分紅收入在收入性質上可以相互轉化,企業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恰當的經營方式以減輕稅收負擔。
例:甲公司擬投入資金200萬與乙公司合作開發一個商住樓項目。甲公司可采取以下幾種方法與乙公司合作;
1甲公司出資200萬與乙合作開發該商住樓,
2甲公司可通過銀行把200萬元出借給乙公司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3甲公司可以采取投資入股方式參與該商住樓開發
籌劃分析;現假定甲公司1年后中途退出該商住樓開發項目,經與乙公司協商分得現金40萬元。
方案一:合作開發
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作開發該商住樓,1年后所得為40萬元,收入按稅法規定作為項目收入分利,由于甲公司出資金其收入不分攤任何成本。在公司分得40萬時,相當于公司將合作開發的商住樓中屬于自己的部分轉讓給了乙公司,轉讓價格240萬元,轉讓收入需繳納不動產銷售的營業稅及附加費、土地增值稅、印花稅、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二;出借資金
假如甲公司通過銀行將200萬元借給乙公司,利率為5%,1年后甲公司同樣收回40萬元,其作為利息收入應繳金融業營業稅及附加、所得稅后方為所得。
方案三;投資入股,商務樓完工銷售后分回股利。
由于甲、乙兩個公司稅率相同,公司40萬元稅后利潤不需補稅即甲公司所獲經濟利益為40萬元。
籌劃結果;
從上面的比較可以看出這三種方案單從節稅角度看,第三種方案為最佳。即甲公司將200萬作為投資入股,分回的40萬稅后利潤不需要補稅,成為甲公司實際獲得的經濟利益。
二、利用股權轉讓方式合理避稅
例;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一海邊城市開發一幢五星級酒樓,出售給一外國投資者,開發成本18億元售價28億元,按規定此項業務應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約1.77億元(計算過程略)
籌劃分析;
該房地產開發公司可以先投資成立一子公司“某某大酒店”,酒店固定資產建成后,再將大酒店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則可免除上述稅款,具體的操作過程如下:
第一步;聯合其他股東共同出資,設立一控股子公司“某某大酒店”,某某大酒店擁有法人資格獨立核算。
第二部;某某大酒店進行固定資產建設,相關建設資金由房產開發公司提供,并作應付款項處理
第三部;固定資產建成后,房產公司將擁有大酒店的股權全部轉讓給外國投資者,房產公司收回股權轉讓價款及大酒店所有債權。
籌劃結果;
經過上述一番籌劃,雖然股權轉讓收益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但這部分所得稅是房產開發收益本來就需要繳納的,但股權轉讓業務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土地增值稅,從而少納了不動產轉讓過程的巨額稅款。
三、利用簽訂合同裝修費的合理避稅
例:某開發公司為了促銷,優惠客戶贈送客戶裝修費,有一套高級住宅1平方米1萬元,面積為100平方。價款為100萬元,開發商在與客戶簽訂的合同中規定有10萬元是贈送給客戶的這10萬元裝修費如何避稅。
籌劃分析:
按規定10萬元要進入宣傳費的,如果這筆費用在該企業全部銷售收入納稅范圍內,則當年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如果合同中規定這套住宅是向客戶交付已經裝修完畢的住宅,合同中不去強調指出有10萬元裝修費用,這時10萬元的裝修費就可以計入成本,并允許稅前扣除。
籌劃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