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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紛是社會中主體基于利益的沖突或別的原因而產生的雙邊或多邊的行為上的對抗。糾紛源于社會中人的利益沖突和行為碰撞,糾紛的出現往往伴隨著對秩序的破壞。人類對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紛機制以控制社會中的糾紛,糾紛解決便應運而生。
一、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建構總括
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概念可歸納為:在一個社會中,多種多樣的糾紛解決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運作方式相互協調而共同存在,結成一種互補并滿足社會主體多元需求的程序體系和動態的運作調整狀態。我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應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濟、社會救濟和私力救濟構成多元救濟體系;二是由協商、調解和仲裁及訴訟構成多元糾紛解決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規、行業規約、鄉規民約等構成多元糾紛解決依據;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間機構等構成多元糾紛解決系統。
二、以和諧、法治為目標
和諧、法治是構建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出發點和目標。和諧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關系為:和諧社會不斷化解矛盾發現矛盾的多元針對不同的矛盾選擇多元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保障社會和諧。法治與多元解紛解決機制的內在關聯為:法治社會法律秩序的確立權利義務邊界明確社會主體享有并熟知權利義務社會主體以權利義務為指向,根據個人利益和偏好選擇糾紛解決機制解決糾紛保障法治。
和諧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糾紛能得到平衡的解決;和諧表明柔和,要求糾紛得到柔性解決;法治表明權利義務的明確,要求按照糾紛主體的權利義務化解糾紛;法治表明秩序的穩定,要求糾紛的解決必須考慮其社會影響。把握住和諧和法治的脈搏,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才會走向正軌。
三、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具體結構
(一)保障司法訴訟的核心地位
司法訴訟由于其強制力保障性決定了其在中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核心地位,當糾紛主體的利益無法通過其他糾紛機制得到保護時,司法訴訟具有最終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訴訟制度也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有良好的指導作用,能避免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濫用和錯誤,為糾紛主體提供必要的權利救濟,保證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沿著法治的軌道合理運行。
(二)司法和解、調解與司法訴訟的有效鏈接
將司法和解、調解與司法訴訟有效鏈接能充分體現糾紛主體的意思自治。在訴訟過程中,糾紛主體通過相互的交換主張、提供證據、展開辯論,將認識到雙方在本訴訟中的力量對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敗訴可能,允許訴訟中選擇和解、調解能夠使糾紛主體有效的趨利避害,節約訴訟成本,實現雙贏。
(三)發揮行政性糾紛解決機制的解紛功能
行政性解紛機制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和準行政機關為解紛機構,合法合理效率的解決糾紛的非訴訟解紛機制的一種表現形式。為應對社會發展的需要,國家在對弱勢群體的維護、環境的保護、市場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穩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紛機制憑借其快速、專業等特征能禰補司法的被動性和滯后性等缺陷,必將在社會治理過程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四)構建法律引導下的多元民間性糾紛解決機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導下,建立社區和鄉村民間糾紛解決組織,聘請了解本地生活習慣,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關系,有一定法律知識和調解經驗的人員擔任調解員,有效發揮社區和鄉村民間糾紛解決組織的解紛功能,可以增加糾紛解決在最基層的機率,且能更及時有效的保護糾紛主體的利益。
第二,發展非營利性糾紛解決組織,如行業協會能有效的進行行業自律和內部協調,更專業的化解成員之間的糾紛以及與消費者的糾紛,產生很高的糾紛解決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紛組織能夠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紛過程中不偏不倚,體現解紛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訴訟法律援助和律師調解,發揮律師的法律專業優勢,向糾紛主體提供法律對某個糾紛解決的規范和可能處理結果,促使糾紛主體在了解相應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決定,并且也不失為法治宣傳的有效路徑。
糾紛作為社會的常態,要求一國動用可用的所有資源去化解糾紛,在此過程中,一國的相關制度、規則必將得到進一步的優化,法治的進程將隨著糾紛的不斷化解得到完善,和諧的社會必將在解決糾紛的過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無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國多元糾紛解決機制的構建步伐,是穩定社會秩序,構建法治,實現和諧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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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蘇力.法治及其本土資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
1.教育秩序有利于形成良好的教育合作與教育競爭教育的發展主要依靠教育合作與教育競爭,在教育合作方面來看,無論是人類教育事業還是社會個體的發展都需要依靠于人類之間的合作,只有在相互合作的基礎上,才能夠實現資源信息的交流與共享,才能夠最大化的推動教育的發展。但是如果社會環境中的教育秩序處于失序狀態,則會產生教育活動開展混亂的情況,在這種混亂的教育中,教育活動的實施者在合作方面不能得到良好的引導,無論是教育的價值還是社會個體所具有的抱負都將難以得到實現,因此,教育合作的實施需要建立在良好的教育秩序之上;從教育競爭方面來看,合理的競爭可以成為教育發展過程以及學生學習過程的動力,但是如果沒有對這種競爭做出良好的制約,那么教育活動中的參與主體容易將理性的競爭發展為非理性的競爭,從而導致教育本身以及教育活動的參與者難以得到有效的發展,如在高職院校中,分數是對學生進行考核的重要指標,同時也是學生開展競爭的重要形式,但是如果欠缺教育秩序的制約,那么就會產生個別學生為了獲取較高成績而進行舞弊的行為,這種行為完全不能夠推動學生的發展以及教育的發展,并且會對教育活動的開展產生消極的影響。因此,教育競爭合理性的實現同樣需要建立于良好的教育秩序基礎之上。綜上所述,高職教育中需要與時俱進的教育秩序,只有重視這一工作的開展,才能夠對教育活動中的行為做出引導與制約,從而使教育活動參與者的表現達到預期。
2.教育秩序能夠保障教育活動的有序開展教育目標的實現需要教育活動本身所具有的職能得到發揮,教育職能的發揮則需要教育活動中的各個要素能夠得到協調,而教育秩序則能夠在教育活動的開展過程中發揮這種作用。在高職教育工作開展過程中,教育秩序能夠通過教育規章制度的形式來對教育活動參與者所具有的權利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作出規定,并在此基礎上對教育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做出規范和聯系,因此,教育秩序是否得到良好的構建,不僅直接影響著高職教育活動中的教育成效和教育效率,而且直接決定著教育活動中學生能否得到全面的發展。另外,教育秩序在確保教育活動得以有序開展的同時,能夠滿足高職教師以及高職學習參與學習活動的需求。從教育需求和教育秩序的關系來看,由于教育秩序經常被當做對教育需求的制約,所以教育需求和教育秩序也經常被對立起來,但是事實上,這種理解存在著很大的偏差,事實上,教育秩序不僅不會制約人們本身所具有的教育需求,同時能夠確保人們所具有的教育需求得到更好的滿足。教育實踐表明,在高職教育中只有具備良好的教育秩序,才能夠構建科學的規章制度、和諧的人際關系,從而推動高職教育質量的提升以及師生教育需求的滿足。因此,在社會發展轉型時期,高職院校應當將教育秩序的重建放在重要的地位并給予高度的重視,并通過校際合作、經驗借鑒、教師交流與研討來探索高職教育秩序的重建路徑。
二、社會發展轉型時期高職教育秩序的重建
1.構建具有穩定性與預見性的高職教育秩序在社會發展轉型時期,教育秩序的穩定性決定著教育活動和教育內容的穩定性。在高職教育的發展過程中,教育成效的凸顯需要經歷一個過程,因此,重建之后的教育秩序需要具備穩定性的特點,只有如此,才能夠確保高職教育的順利實施。另外,教育秩序只有具有穩定性,才能夠讓高職教育的參與主體對教育制度等內容做出深入的了解。因此,高職院校在社會發展轉型背景下對教育秩序所做出的重建工作,需要以社會發展特點以及高職教育發展需求為依據,從而確保教育秩序對高職教育的適應性。同時教育秩序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這種前瞻性是相對于可以預見的高職教育發展趨勢而言的,這種前瞻性能夠避免教育秩序在短時間內出現較大變化。
2.構建具有調控性的高職教育秩序在社會發展轉型時期,高職教育秩序在高職教育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調控作用,這種秩序的存在是為了推動高職教育以及受教育者的發展,而這一目標的實現要求高職教育秩序在重建過程中確保教育秩序能夠對高職教育中各類因素做出有效的協調。事實上,高職教育領域涉及到許多教育部門和教育團體,這些教育部門與教育團體在工作任務與工作職責方面存在著明顯差異,這種差異使不同的教育部門和教育團體在教育制度和教育規則的制定中體現出了不同,因此,不同教育部門和教育團體之間的交流與合作需要面臨著制度差異所產生的制約作用。為了實現各個教育單位之間的協作,教育秩序的重建需要對各個部門的教育資源做出調整與整合。通過這種協調作用的發揮,教育秩序可以對高職教育各個主體以及各類要素之間的關系做出調整,從而形成具有權威性的高職教育體系,并為高職教育以及高職學生的全面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3.構建具有開放性的高職教育秩序在高職教育活動開展過程中,教育工作者需要承認學生知識水平和技能的發展是一個動態且開放的過程,通過這一過程,學生所具有的不完善性能夠得到有效的彌補,從而實現學生的發展。同時高職教育的主要教育目標為培養優秀的技能型、應用型人才,而這些人才自身專業素質的提升需要通過實踐活動來實現。從社會發展轉型時期社會企業對人才的需求來看,高職院校所培養的人才不僅需要具備優秀的專業素養,同時要具備一定的創新能力,因此,高職教育秩序的重建有必要體現出開放性的特點,即推動封閉式教育向開放式教育的轉變,在此方面,高職院校需要對學生的學習環境做出優化,從而為學生實踐能力與創新能力的發展創造更好的便利條件。與開放性的教育秩序相對應的是,高職院校還需要從教育制度方面體現出開放性的特點,即利用制度規章來推動教學方式的多樣化,同時要重視社會企業在高職教育工作中的參與,從而使高職教育工作能夠更好地符合社會發展轉型背景下社會企業對高職人才培養所提出的需求。
4.構建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職教育秩序在社會發展轉型時期,高職教育秩序重建過程中教育秩序的可操作性關系著教育秩序價值能否得到實現。具有可操作性的高職教育秩序首先應當與社會發展轉型時期的發展現狀相適應,并且不能僅僅將高職教育秩序的重建僅僅停留于理論階段。具體而言,教育秩序的重建不能對社會發展現狀進行超越,因為這種超越同樣會產生不適應性問題,從而導致難以在教育秩序引導下獲得良好的高職教育成效。同時教育秩序的重建更不能止步不前。教育秩序在具備穩定性特點的同時,也要以創新和發展的眼光對細節內容做出不斷的改善與優化;其次,教育秩序可以對高職教育行為進行規范,這種規范作用的發揮需要建立在高職教育參與主體了解相關規范的基礎之上,其中教育規章制度作為教育秩序中重要的外在表現形式之一,必須克服變更頻繁以及含糊用詞的問題,同時要做到嚴謹簡明、易懂明確,從而使高職教育參與者對教育規章制度做出認知,并明確自身的權利、義務和違規后果。
三、結語
一、健全機制,提供政策支持
從居民需求出發,制定培育機制。社區民間組織的培育發展是一項系統工程,要以“黨委領導、政府支持,上下合力、部門聯動,社區牽頭、居民參與”為工作方針,以居民需求為起點,以培育發展為重點,以登記備案為手段,緊密結合社區的特點,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調查、服務的個性化標準、資源的信息化管理”機制,精心籌劃,周密安排,確保社區社會組織的健康、有序發展。同時,要充分做好準備工作,做到“三個摸清”,即通過調查研究,要摸清社區社會組織服務對象的數量、類型、分布等具體情況;通過召開社區居民代表、黨員代表等參加的座談會和設立征求意見箱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和建議,摸清群眾的需求;根據群眾的意見和建議,摸清影響和制約本轄區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突出問題。按照“需求的全面性調查、服務的個性化標準、資源的信息化管理”的工作原則,理清工作思路,將社區內的居民急需的服務項目、可為民服務的人員、可利用的服務設施進行梳理,分類建檔,為社區民間組織培育發展奠定基礎。
強化功能入手,健全保障機制。要制定《培育發展和規范管理社區社會組織工作的通知》,對工作內容、工作責任、工作步驟、工作目標等提出具體要求,讓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有理有據。針對社區社會組織發展起步艱難的問題,我們在盡力扶持的同時,要把政策用好、用實、用出效果,還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幫助解決實際困難。為一些資金運轉較為困難的社區社會組織進行資金扶持,對一些社區的腰鼓隊、秧歌隊、健身隊、老年大學,積極與相關部門及等街道辦事處溝通、協調,放寬登記條件,降低準入門檻,簡化登記程序,采取“先發展、后規范,先備案、后登記,部門聯動、分類指導”的辦法,對符合登記條件的社區民間組織,要納入登記管理;對達不到登記條件的,可根據社區公益事業發展需要,自下而上,經社區居委會初審,街道(鎮)、區民政部門逐級核準備案。還可動員駐區企業出資為社區社會組織舉辦各類有益活動,如舉辦文藝晚會和文體比賽活動等。部門、街道和企業的政策、資金扶持社區社會組織的發展奠定政治和經濟基礎。
二、著力引導,搭建發展平臺
1、積極組織引導,營造有利于社區社會組織發展的良好氛圍。我們要本著吸引、培育、發展的理念,積極組織社區社會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活動,為社會組織的健康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如通過有計劃地安排社會組織參加各種廣場活動,專題晚會,在宣傳社會組織的同時,充分展示其在社區建設中的價值;通過引導社區社會組織開展“情系災區群眾”、“為殘疾人獻愛心”等愛心救助系列活動,展示社區社會組織的地位和作用,提高社區社會組織的社會認可度。
2、發揮示范作用,推動社區社會組織有序發展。在個別社區中,我們發展和培育一到兩個社區社會組織,精心指導,讓其在組織管理、活動開展上走在前列,充分發揮在整合社會資源、凝聚社會力量、完善社會服務、緩解社會矛盾、滿足社會需求、促進社會互動等方面的優勢,起到榜樣示范作用,得到廣大社區居民的歡迎和擁護,從而帶動社區社會組織的整體發展。
3、加大宣傳力度,提升社區社會組織的地位。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采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社區民間組織在發展社區公益、提供社區服務、滿足居民需求、創建文明城市、構建和諧社會等方面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營造培育發展的良好氛圍,形成社區民間組織建設與和諧社區建設良性互動的新格局。
三、強化功能,彰顯發展活力
一是強化服務功能,提高社會參與度。通過進行指導性培訓,我們要督導社區社會組織逐步確立“老百姓需求什么,我們就做什么”的理念,引導社會組織積極整合社區資源,提高駐區單位和居民參與社會化服務的主動性。在慈善和公事業上,要積極從事減貧濟困、救災防害、安老撫幼、扶弱助孤、助學助醫等公益活動,對困難群體、弱勢群體及時給予救助和幫助;在社會事業上,社區組織要主動參與興辦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社會福利、環境保護等社會事業。如:可以建立社區老年大學,聘請有關專業人士講授保健、花卉培植、烹飪技術,開展書法、繪畫、家庭關系相處技巧講解,豐富居民生活,提高居民知識水平、藝術品位和生活質量。這樣不斷強化服務職能,主動為社區居民服務,才能贏得群眾的信賴。
二是強化協調功能,提高社區和諧度。我們要通過社區社會組織,深入挖掘共同利益,溝通協調各方關系,廣泛整合社區資源,在社區里形成“利益共分享,困難同擔當,有事大家辦”的濃厚氛圍,使單位與單位之間、單位與居民之間、居民與居民之間和諧相處。同時,要做好困難群體幫扶、下崗失業人員就業等方面的工作。
1.高職教育設置專業缺乏前瞻性,與社會需求脫節目前,許多高職院校沒有意識到社會服務工作的重要意義,辦學理念落后,缺乏市場的前瞻性,在設置專業時考慮市場需求不足,專業設置與區域經濟結構不相適應。被重復設置的“熱門專業”,就業情況并不理想,而不少區域經濟發展真正需要的專業人才又十分匱乏。以城市職業學院為例,按“質量、結構、規模、效益”的評價要素來看,學校專業設置均存在一定的問題:從人才培養質量上,尚不能體現“高”;從結構上看,市重點發展的產業對應的專業還不具規模,如動漫、文化創意;與市千億產業對應的專業僅有汽車;從總體規模上看已經具備,但存在均衡性問題;從效益上看部分專業的規模效應還未體現,學校專業設置存在的問題也是省高職院校的共性問題。由“十二五”期間省高技能緊缺人才需求調研報告可知,到2015年,高技能人才總量達到200萬人。與2008年相比,7年之內增加52.5萬人,平均每年增加7.5萬人。2020年,高技能人才達到250萬人,占技能勞動者總量的31%以上。由表1可知,面向第一產業的專業數、專業點數、在校生數較少,第一產業科技人才嚴重短缺;由表2、表3可知,面向“十二五”期間要大力發展的紡織、食品、節能環保、新能源等產業的專業、專業點數及在校生數偏少,面向新材料等產業的專業幾乎還是空白。
2.教師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有待提高客觀來說,高職院校教師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明顯不足,一方面,他們的科技開發能力不如普通本科院校教師,專業技術攻關能力比較薄弱。另一方面,大多數高職教師,缺乏企業工作經歷,其專業業務工作的實踐經驗相比一般企業從業人員十分匱乏,課堂講授與企業生產實踐不能很好的結合。這些問題既影響了人才培養的質量,又使得教師開展的社會服務與企業的要求不對接,服務效果不夠理想。服務能力建設層次不深入,服務內容和形式有待拓寬目前,大多數高職院校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能力建設層次不深入,服務的內容還比較單一,還只停留在為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培養人才、為企業開展員工培訓,面向社會開展職業資格培訓、認定和考證工作上,缺乏針對企業的生產實際需要的科技研究與開發。
二、城市職業學院服務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實踐探索
1.明確辦學理念,樹立服務意識辦學理念是學校的靈魂,先進的辦學理念對內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對外是核心競爭力和品牌影響力。高職教育要牢固樹立以服務為宗旨的理念,要進一步明確辦學方向,調整專業設置,制定培養目標,緊緊跟上產業發展步伐,承擔起經濟發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務。學校堅持“五個三”的辦學理念:“面向現代城市化、城市現代化、新型工業化”(三個面向),堅持“城市導向、區域導向、市場導向”(三個導向),瞄準“新興產業、新興行業、新興職業”(三個方向),實施“高技能教育、通識教育、養成教育”(三種教育),為經濟社會發展造就“能工巧匠、崗位專家、行業大師”(三種層次人才),實現內涵式發展、跨越式發展與差異化發展。2014年,學校進一步確定了“服務經濟結構調整,面向市場緊扣產業設專業;服務職業人才培養,依托行業深挖內涵建專業;服務國計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興專業”的總體思路。專業結構布局以土建、教育類專業為特色(行業、企業背景),以機械、汽車、電子類專業為骨干(區域經濟重點產業),以財經、文創、管理、服務、傳媒類專業為重點(生產、生活類服務行業)。
2.以“訂單培養”等形式為企業提供高技能人才學校積極探索“訂單式”人才培養模式,通過與用人企業共同制定人才培養計劃,簽訂用人訂單,通過“工學交替”的方式分別在學校和用人單位進行教學、實訓,學生畢業后直接到用人單位就業的培養模式,實現學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車技術與服務學院與長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區內建設實訓基地,校企雙方聯合開發課程、制定人才培養方案、共同編寫教材,共同舉辦“長安福特訂單班”。機械工程與電氣自動化學院與世界500強企業“科達集團”合作,校企雙方共同開發適合企業需要的教材,開設“新型墻體材料制造生產副廠長”訂單班,學生畢業后將成為該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通過訂單式培養,該校機電學院焊接專業畢業生月薪超過6000元,打破了高職畢業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見;學前教育專業、初等教育類專業的畢業生生均6個崗位,還未畢業就被用人單位一搶而空。汽車類、建工類、機械類等專業近年來就業滿意度高,受到用人單位的青睞。
3.精心打造職教集團,積極構建區域校企交流平臺學校與企事業單位、行業協會緊密聯系。截至目前,該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個職教集團,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開,與近300個世界500強企業、國家知名企業建立了穩固的合作關系,共同制訂人才培養方案;引入行業企業標準合作開發與設計專業基礎課、專業核心課程、實訓教程、實訓手冊;聘請企業行業技術人員兼職教學;接納學生實習、就業。企業因其成熟的文化、先進的技術設備、完善的企業管理、較強的就業崗位儲備,成為學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戰略伙伴。如,該校學前教育學院以學前教育職教集團為依托,通過各級專家評估并獲批承擔《省學前教育專業技能高考》組考資格。
4.發揮各二級學院特色專業比較優勢,面向社會服務城市學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師范教育先進學校”,學前教育學院和初等教育學院發揮“師范教育”優勢,為省尤其是市培養了大批優秀的基礎教育人才,現市小學、幼兒教育界的名師、骨干教師80%以上都是該校的畢業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門的領導。學校汽車學院、機電學院及電信學院承擔“市職業技能實訓基地”項目,基地主要承擔汽車維修工、模具設計師、數控車工、維修電工等7個工種中高級職業技能實訓及鑒定基地工作。職業網球學院、外事外語學院積極服務WTA頂級賽事。賽前,網球學院承接了此次活動600多名志愿者的培訓,全院師生全程參與、成功策劃并實施培訓方案。電信學院智能樓宇專業師生共同走進“國家級城市住宅試點優秀小區”常青花園社區,對社區高標準道路、水電和現代化的電子監控管理系統進行調研,并幫助維修社區監控系統;參與社區信息采集工作,幫助社區工作人員建立信息查詢網站系統,實現社區智能化管理;義務為社區開辦電腦培訓班,為大家講解計算機及網絡基本知識與基本操作,充分發揮技術專長為城市社區提供服務。
5.打造“雙師型”教學隊伍,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為增強教師服務行業、企業、社會能力,學校著力打造“雙師型”教學隊伍,每年外派120多名教師到企業鍛煉,積累工作經驗,提高實踐能力。同時邀請行業、企業的“能工巧匠”、“技術能手”走進課堂,并為行業大師成立“服務大師工作站”,請他們定時到實習基地,手把手教學生學習技能。教師實踐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促進了他們自身的社會服務能力和服務意識的提高,同時也拓展了社會服務領域。
首先,社會管理是政府的基本職能之一,社會管理創新實際上就是政府職能創新,而政府職能的履行必須置于法律的規制之下,政府權力的運用必須由法律進行約束。因此,社會管理離不開法治的“土壤”,社會管理創新必須堅持法治原則。其次,社會管理創新的實現,必須以轉變政府職能為前提,變原來單一的政府管理為多元化的政府-公民-社會組織協同治理。而要實現這三者的共管格局,關鍵是要處理好政府、公民、社會組織三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就需要發揮法制的作用。通過規范性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對政府、公民、社會組織三者的權利義務進行合理合法的設定,明確三者在社會管理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才能從根本上理順社會管理當中的各類關系,為社會管理創新提供良好的社會環境,提升社會管理效果。再次,社會管理創新的核心價值是“以人為本”,任何管理創新活動的實施都是為了更好地實現為人民服務的目的。社會管理的對象是廣大的社會公眾,政府只有秉承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努力建設服務型政府,才能不斷地提高政府的公信力,為社會管理創新奠定堅實的組織基礎。
二、社會管理創新必須置于民主法治的框架之下
依據建設法治國家的基本國策,社會管理創新應當納入法治國家建設這一更大的系統工程當中,最大程度地實現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化水平。
(一)社會管理創新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具體化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根本目的是維護社會大局和諧穩定,增進人民群眾的利益福祉,為黨和國家的可持續科學發展營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社會管理的基本任務則是“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等方面”。有學者認為,社會管理創新可看做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在社會管理領域的具體體現。這是因為,法治的本質就是保障人民的權利,實現人民的利益,追求人民的福祉。創新社會管理的出發點和立足點,就是希冀通過改變傳統的管理方式模式以便更好地為社會和公眾提供更為優質的服務,從而在根本上解決不利于人民利益的管理弊病,暢通實現人民利益的通道,這在本質上與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目標是一致的。
(二)社會管理創新以社會主義法律為準繩
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認為人民普遍遵從的良法之治才是法治,這個判斷其實內涵了“有法必依、遵守法律”的意思。法律是實現法治的前提條件,而守法是實現法治的基本條件。依法治國的實現既離不開每一個公民自覺地遵守法律,也離不開運用法律開展管理的政府自身也守法,政府要想創新社會管理也同樣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要求,無條件地接受法律的規制。法律作為一種正確的價值準則,既是政府行為的價值指引,也是社會管理創新內含的基本價值方向。社會管理創新并不是說政府可以拋開法律而無規則地創新,而是應當在遵守法律或者說是遵循法律精神的前提下變革那些不合時宜、違背群眾利益的體制機制、方式方法。只有符合法律的創新,才符合法律承載的國家意志和人民利益,才不會背離創新社會管理的初衷。創新意味著要改變事物現時狀態,這難免會與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做法等不相符合,必須正確對待。不能為了創新而觸犯法律,急功近利;可行的方法是,根據實際情況盡快修改或者廢止法律,打通管理創新的法律通道,讓具有正確價值取向的創新行為在合法的軌道上運行。
(三)社會管理創新能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進程
社會管理創新的法治化將在社會管理和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兩個方面產生積極的意義。社會主義法治制度保障的形式為創新社會管理的成果提供了規范化、強制力的支持。這有助于社會管理“協調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解決社會問題、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公正、應對社會風險、保持社會穩定”的基本任務的完成。社會管理創新意味著對社會管理主體、社會管理理念與社會管理方式的改變和調整;意味著對社會管理格局、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流動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和服務、基層社會管理和服務體系、公共安全體系、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管理、信息網絡管理等方面的加強和完善。這些都會推動相關領域法律、法規的制定、修改與廢除。所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的大背景下,社會管理創新將會促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自我完善和更新。這對我國法治建設無疑會起到積極地推進作用。在社會轉型時期進行法治建設,必定會遇到很多困難。社會管理創新通過轉變社會管理理念、調整社會管理格局、創新社會管理模式帶來社會治理效應,將營造出更和諧穩定的社會環境,進而為社會主義法治化進程的推進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民主法治視域下社會管理創新的具體展開
社會管理創新是一項系統工程,是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提高文明水平、推進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經濟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強化法治觀念是夯實服務社會管理的思想基礎;另一方面,利用法治手段是增強社會管理的有效途徑。只有依法治理念為指導,以法制體系、法治程序和規范為支撐,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才能真正實現最佳的政治、經濟和社會效益。
(一)創新社會管理理念保障公民權利
創新社會管理,理念先行。社會管理從根本上來說,就是對人民的管理和服務。因此,在當前形勢下,按照現代公共政府的理論,我國社會管理必須要創新與公民權利息息相關的管理理念:一是“維權即維穩”。不可否認,在社會轉型時期,各種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層出不窮,社會不穩定因素日益增多,民眾上訪事件持續增加,而政府也陷入了越維越不穩的困境。而要破解,必須從民眾的利益訴求出發,切實維護民眾合理、合法的權利,特別是對一些侵害民眾合法權利的不法行為,要給予嚴厲打擊,這樣民眾訴求得到伸張,權益得到維護,社會管理的良好效能自然就顯現出來;二是“政務即服務”,社會管理說到底就是通過良好的管理措施,最終更好地為民眾服務。因此,從現代服務型政府的理念出發,社會管理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要緊緊圍繞民眾的訴求和民眾的滿意來展開,全力解決好民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問題,增強民眾的幸福指數,用民眾的認同度來提升政府社會管理理念的持續創新和發展。
(二)創新社會管理方式化解社會矛盾
基于當前我國社會矛盾呈急劇增大態勢,這從一個側面也要求社會管理的方式方法,必須隨之創新和跟進。具體來說,我國當務之急要從以下三個方面著力:一是提高協調利益關系的能力。社會管理從根本上講也是一個利益協調的過程,其中既涉及到公共利益,也涉及到個體的私人利益,這就需要政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基礎上,給予個體的私人利益以尊重,并通過政府的資源建設和能力提升,努力實現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統一;二是提高正確處理矛盾的能力。這涉及到哲學意義上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問題,對于政府來說,要正確對待矛盾,不要懼怕并且要直面矛盾,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社會等手段,確保矛盾處理及時、有效;三是提高新形勢下做群眾工作的能力。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給我國政府社會管理工作指引了努力的方向,其中不僅要加強“”建設,保證與群眾骨肉相連,更重要的是通過政府的自身能力建設,來更好地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讓群眾從心底里認同并相信政府,促進政府決策的有效貫徹落實。
(三)創新社會管理機制構建誠信體系
誠信是立國的根本。對于社會管理創新機制來說,要以“誠信中國”為主導,從政府機關先行做起,將社會管理烙上誠信的標簽,提升政府的公信力:一是從中華儒家文化出發,在政府機關中倡導“善治”理念,進一步提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內涵;二是建立起政府社會管理的誠信評價體系,將行政公開、管理溝通等有機地溶入到誠信評價指標中,并且賦予與公眾密切相關的誠信指標以更大的權重,讓公眾更好地參與到政府誠信體系的構建中;三是建全政府社會管理誠信監督體系,在現有立法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的基礎上,重點要加強社會監督,賦予社會媒體更多、更自由、更獨立的話語權的同時,探索建立起公眾直接投訴、網絡舉報等渠道,讓監督貫穿于政府社會管理的全過程、全環節,確保監督有位、有為、有力、有效;四是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失信的處罰和賠償機制。對于政府內部來說,要對失信的公務人員給予必要的懲戒和組織處理,而對于社會公眾來說,除了讓公務人員直接承擔賠償責任外,還應啟動相應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機制,用政府的公信力來切實保障公眾權利受到行政機關不法侵害時的行政救濟。
(四)創新社會管理模式推進誠信執法
對于社會管理模式創新來說,誠信執法作為其中一個重要維度,要以“公正執法、依法辦事,信守承諾、優質服務”為主要內容,以“切實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積極推動行政執法單位誠信建設、大力實施行政執法人員誠信建設、積極探索行政管理相對人誠信建設”等為主要任務,從教育、宣傳、制度等方面探索誠信行政執法體系的建設:一是給政府社會管理公務人員建立誠信檔案,把失信的公務人員向社會曝光,主動接受社會監督,促進當事人自我改進和完善;二是實施誠信機關“紅名單”制度,對在誠信執行方面做得好的單位進行表彰,以形成對其它行政機關干部的模范帶頭和引領作用;三是推進行政執法的法制化建設,將誠信政府納入法律規制當中,用具體的、可操作性的、行之有效的法律和制度,來保障政府公信力建設向縱深發展。
(五)創新社會管理通道促進公民參與
1、牢固樹立司法為民觀念。
組織干警認真學習本院黨委及上級領導下發的各項學習文件,自覺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踐行司法為民宗旨的政治高度出發,提高對加強民事訴訟調解工作重要性和調解功能的認識。一定要清楚認識到,加強民事訴訟調解,一是可以減少訴訟程序的對抗性,有利于在解決民事糾紛時維護雙方當事人的長遠利益和友好關系;二是可以最大限度地優化糾紛解決程序的效益,快速、簡便、經濟地解決糾紛,緩解當事人的訟累,降低訴訟成本,達到辦案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是有利于當事人充分行使處分權,發揮民事訴訟中當事人的程序主體性作用,實現當事人主義的私法功能;四是調解協議以合意為基礎,更易為當事人實際履行,可避免執行中的困難,實現調解與執行的有機統一;五是在實體法律規范不健全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中的協商和妥協,以探索雙贏的審理結果。
2、堅持自愿、合法原則,規范民事調解工作。
要正確理解和嚴格執行民事訴訟法,嚴格依照法律程序,堅持自愿、合法的原則,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注意防止把調解作為偏袒一方當事人的利益、損害另一方當事人利益的手段,防止片面、機械的理解和執行調解制度,把調解工作簡單化。堅決杜絕違法調解、強行調解等損害當事人利益的情況,確保司法公正。
3、將調解貫穿于審判全過程和各個不同的訴訟階段。
在民事審判中,經辦人注意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把調解工作貫穿于整個審理程序,充分把握調解時機,適時靈活運用調解方式,促進了調解率的提高。如: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收案后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即以打電話等簡便靈活的方法通知當事人到庭,在雙方當事人同意且被告自愿放棄答辯期的前提下進行調解;在被告向法院送達答辯狀時,根據原告的事實及被告的答辯意見,給被告做調解工作;如被告同意,便及時通知原告立即到庭進行調解等。
4、突出重點,加強對六類案件的調解工作。
認真貫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對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合伙協議糾紛、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等六類民事案件,注意在開庭審理時認真做好先行調解工作,這將取得明顯的效果。
5、找準個案特點,弄清爭議背后的核心原因。
在調解過程中,注意選準調解的突破口,采取面對面與背靠背相結合的方式,找出雙方爭議的焦點,因案制宜,有的放矢,對癥下藥,有針對性地開展調解,達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6、加強業務學習,努力提高法官的綜合素質。
關鍵詞:經濟法價值,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經濟秩序
價值是法律科學的基本范疇之一,“在法律史的各個經典時期,無論是古代或近代世界里,對價值準則的論證、批判或合乎邏輯的適用,都曾是法學家的主要活動。”[1]古今中外的學者通常認為法的價值包含秩序、正義、公平、效率、安全、自由等方面,法的價值在于實現由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所決定的正義、自由和秩序的要求。現代社會中,經濟法作為獨立的法律部門,是調整經濟管理關系、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的法。經濟法的價值則是經濟法通過其規范和調整所追求的目標。[2]學者們對于經濟法的價值,已多有闡述。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在于“整體效益”;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包括社會經濟福利價值和經濟民主價值兩方面;還有學者認為經濟法的價值包括工具性價值-結果公平、經濟安全與體制效益,目的性價值-可持續發展。[3]上述觀點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反映出經濟法的某種價值屬性。然而,毋庸諱言,它們卻或多或少存在以下問題:沿用法哲學通用的概念,卻不曾賦予其有別于一般意義法的價值的特別意義與屬性;未能通過將經濟法價值與鄰近法律部門(尤其是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對比并有效區別,從價值角度來突出的經濟法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獨特的存在意義。只有把握經濟法獨立的內在價值并與其他法律部門如民法、行政法的價值相區別,才能從理性和邏輯的高度確立經濟法的獨立地位,為實現經濟法律體系內在和諧統一奠定基礎。[4]鑒于此,筆者傾向認為,經濟法的價值表現為實質正義、社會效益、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和諧,并在本文中試圖將經濟法價值與一般意義上法的價值以及鄰近法律部門,主要是民法和行政法的價值進行比較,以論證經濟法獨特的存在價值及意義。
一、實質正義
自從人類社會發生公正與不公正的社會問題以來,正義一直被視為人類社會的崇高理想和美德,法一直被視為維護和促進正義的藝術或工具。許多著名的思想家和法學家強調,正義是法的實質和宗旨,法只能在正義中發現其適當的和具體的內容,也只能在正義中顯現其價值。但是,“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aProteanface),變幻無常、隨時可呈不同形狀并具有極不相同的面貌”。[5]從法哲學的理論高度來看,思想家與法學家在許多世紀中已提出了各種各樣的不盡一致的“真正”的正義觀,其中比較有影響的有:正義意味各得其分,各得其所;正義指一種德行;正義意味著一種對等的回報;正義指一種形式上的平等,指某種“自然的”從而也是理想的關系,指法治或合法性,指一種公正的體制,等。在上述諸種正義觀中,社會體制即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具有決定意義,[6]是首要的正義。而社會基本結構的正義包括兩個基本方面,首先是社會各種資源、社會合作利益和負擔的分配方面的正義,即實質正義;其次是社會爭端和沖突的解決方面的正義,即形式正義。
近代法尤其是近代大陸法系或民法法系,從亞里士多德的校正正義中發展出來的形式正義,其要求同等的人受到同等的對待。眾所周知,在各個法律部門所確立的形式正義是以民法為典型代表的。民法的形式正義的價值取向,從根本上說,是與法律的普遍性相聯系的,其以個人主義為指導,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假設條件,強調機會均等,一視同仁,提倡對所有的人普遍平等地執行法律和制度。民法形式正義的價值取向表明,民法試圖用自然法來建立永恒不變的法律與正義,只要實現平等對待就足夠了。與此同時,民法的正義價值又承認市場主體起點不平等的合理性-只要這種不平等不是市場外的因素造成的,他們之間的交易就是公平的。[7]
然而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政治、經濟結構日益復雜,國家積極地參與到經濟生活的管理、調控和運作之中;同時人們之間的能力、財富等方面存在著極大差別,如果法律嚴守形式正義的需求對所有人一視同仁,也就必然導致、甚至加劇競爭結果的實質不平等。面對這些問題,以形式正義為基本價值取向的民法無力解決,從而導致了新的正義觀及相應的法律規范的出現。“經濟法產生于國家不再任由純粹司法保護自由競爭,而要求通過法律規范以其社會學的運動法則來控制自由競爭的時候。”[8]相對于民法的形式正義而言,經濟法所要實現的法的價值首先在于實質正義。從理論角度講,經濟法在追求和實現實質正義的過程中,其強調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整,要求根據特定時期的特定條件來確定經濟法的任務,以實現最大多數人的幸福、利益和發展;同時隨著法律調整手段的豐富性和多樣化,立法者和社會賦予執法者以不同程度的自由裁量權,而執法者不僅根據普遍性規范來解決問題,也針對個別情況、個別主體、個別案情作特殊調整,體現了實質正義要求法及其調整所具有的能動作用、靈活性和適應能力;實質正義的法律調整手段之多樣化,更表現為經濟法為了糾正社會不會而采取的種種積極措施或手段。[9]從實踐角度講,經濟法在追求實質正義的過程中,亦努力平衡各種市場主體的意志和利益,維護和保障最大多數人的福祉。一方面,經濟法從市場規制角度出發禁止壟斷、限制競爭、不正當競爭等破壞競爭秩序的行為以維護自由公平的競爭環境;對市場交易主體一方處于弱勢地位的消費者給以特殊的保護,以維護交易的公平和社會的穩定。另一方面,經濟法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通過金融、稅收、產業指導等經濟手段引導市場主體作出促進社會經濟發展的選擇;規定企業、金融機構等權利義務,促進社會經濟收益的公平和社會分配的公正。
法的根本目的在于正義的實現,行政法法也不例外。然而行政法對正義價值的追求與經濟法又有不同,其對行政程序正義更加關注。美國著名的行政法學家伯納德?施瓦茨精辟地指出:“行政法的要害不是實體法,而是程序法”。現代行政法是通過對行政機關行使權力的程序的規范和制約,最終達到行政法控權的目的的。一個行政機關,權力即使再大(如可以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如果其行使方式有嚴格的程序規范,遵守一整套公開、公正、公平的程序規則,其對相對人權益的威脅并不是很大;相反,即使其權力很小(如僅可對公民進行小額罰款),但如果其行使方式沒有程序制約,可以任意行為,其對相對人權益亦可能造成重大威脅。[10]“行政法的基本目標是在公民受到不法行政行為損害時為他提供充分的救濟。”[11]正是在這種價值理念的指引下,在具有經濟內容的行政中,行政法對正義價值的追求不體現在國家干預經濟的手段正確與否,而體現在防止權力在適用這種手段的過程中被濫用,并以有效的方式來監督權力的行使。顯然,行政法對程序正義價值追求是有別于經濟法的實質正義價值的。
二、社會效益
效益(效率)作為經濟學上的概念,表達的是投入與產出、成本與收益的關系,其基本意義是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
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或以同樣的資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效益作為一種法的價值目標導入法學領域始于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法律經濟學的勃興。從法哲學角度講,所謂法的效益價值是指法能夠使社會或人們的較少或較小的投入而獲得較多或較大的產出,以滿足人們對效益的需要的意義。[12]法的效益價值在于利用權利和義務的分配方式,來規范資源的有效配置,及利用法律的有機作用促使效益結果的出現。法律不僅要以自由、正義、秩序、安全和平等為指向,而且要以效益為皈依;法律所指向的自由、正義、秩序等價值之實現性是建立在法律效益前提上的。法律效益作為現實的法律價值,總是與某種評價相關聯的,包括個人效益價值和社會整體效益價值;其中法的社會效益外延十分廣泛,主要表現為權力運用效率的提高、社會資源的高效合理配置和社會公正的維護等。[13]
民法是市民社會的法。而市民社會是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有學者認為,在民法的規制與引導之下,個人自由競爭成為規范經濟活動之高度有效手段,可以將勞動與資本引導至能產生最大利益之場所,實現對資源分配及利用的低成本、高效率,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14]可見民法根源于社會分工、個人占有和個體小生產,它追求的價值目標雖然也是效益,但其卻是以個人利益的基點的,它確認和保護單個經濟主體依照自主意志與市場規則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它的效益價值追求的是個體的、微觀的經濟效益。一般而言,民法的個體效益價值追求在法律上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是民法規范不應為主體行為設置人為障礙,不得使主體的交易成本無謂增加;二是民法規范應該盡量增加或保護交易的達成,而不是減損主體的交易機會。[15]基于民法對個體效益價值的追求,按照亞當?斯密之觀點,個人追求利潤最大化的行為最終會促進實現社會的財富最大化。換言之,民法的價值取向是充分保證個體效益的實現,而對社會效益的維護則是間接的,主要是通過調整個體利益之間的沖突來實現個體與社會效益的平衡。這在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無疑是行之有效的。然而,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市場自身固有的缺陷,單純依靠市場機制并不能實現整個社會的“帕累托最優”。面對市場失靈,面對“對個體利益的無限追求反過來會扼殺個體利益”的悖論,[16]雖然傳統民法亦作了一些修正,如對契約自由作出了限制,從過錯責任發展出無過錯責任等,但其自治性的性格及個體本位的價值取向使其無力解決效率與公平、個體利益與公共利益等矛盾問題。于是一個新興的法律部門-經濟法應運而生。
經濟法自產生之日起就以社會效益作為自己的價值取向。經濟法根源于集體協作、共同占有和社會化大生產,其效益觀所追求的社會效益,在于它不是一般而言的經濟成果最大化,同時更是宏觀經濟成果、長遠經濟利益以及人文和自然環境、人的價值等諸多因素的優化和發展,微觀和經濟的成果只是社會效益的組成部分之一。[17]具體而言,經濟法把對經濟主體行為的評價視角從自身延展到整個社會,也就是說,經濟主體追求效益的行為,必須置于社會效益之中來認識和評價,只有符合社會效益的行為,才能得到肯定。經濟法從社會效益的需要出發實現社會經濟資源的優化配置,即通過經濟法的一些強制性規范來規制經濟生活,重新確立經濟主體的行為模式,界定經濟個體活動領域和行為方向。[18]經濟法對社會效益價值的追求,要求個人經濟行為與社會總體的經濟發展相協調,其不是追求每個市場競爭主體的個體利益最大化,而是側重于促進市場的整體運行效益、調控個別、微觀經濟效益以取得國民經濟整體效益最優,另一方面,經濟法亦在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最大化的過程中綜合運用各種手段防止“市場失靈”與“政府失靈”狀態的出現,為市場主體的競爭與發展創造良好的經濟環境和法治環境,從而為每個市場競爭主體自由競爭以實現個體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有力保障。總而言之,“經濟法是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的法”。
行政法對“效益”的價值追求與經濟法、民法有著明顯區別。行政法調整的主要是行政管理關系,其并未直接介入生產過程,不能直接創造財富,而且其在調整行政管理關系過程中都以消耗社會物質為代價。因此,行政法并不以“經濟效益”為其價值追求,而是以努力提高行政效率為其價值取向。在行政法規制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過程中,一方面要求行政管理人員在作出行政決策時盡可能減少誤差,做到行政管理活動的效果與管理目標之間的一致或基本一致;另一方面,也要求行政管理人員在工作中提高工作效能,加快行政行為的進程。行政法在提高行政效率價值取向的指導下,通過行政決策的準確化和工作效能的提高,不僅減少行政管理過程中的物質消耗,而且也間接地改變再生產過程中社會資源的占用和消耗同所提供的勞動成果的比率,從而對社會經濟效益的增長起到積極作用。[19]
三、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
自由是人生而具有的屬性。從哲學角度講,自由是要能夠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其是對血緣、宗法聯系、思想禁錮和專制政經體制之解放。法律上的自由是對自由的設定和保障,是人們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按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活動的權利。而秩序從廣義而言是指自然界與人類社會發展和變化的規律性現象,某種程序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穩定性是它的基本特征。自由與秩序本身是一對與生俱來的矛盾。當放任、無度之自由破壞了由一定生產方式所決定的作為社會之人與人的正常秩序之時,法律就必須發揮其強制作用,規制自由以恢復秩序。法律,甚至于社會都是在“既定之合理秩序對社會個體不時發生的自由沖動構成約束并予以匡正,而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引起新的自由要求,又對舊的秩序時時構成沖擊”[20]的輪回中而不斷發展與進步的。自由作為傳統市民社會的基本精神,天然地貫穿于市民社會的代表法-民法之中。民法所追求的自由帶有濃烈的市民社會個人主義的色彩,這突出表現在民法最基本原理-私法自治原則中(它是建立在19世紀個人自由主義觀念基礎之上,即依個人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民法自由始終以個人權利的弘場為最終目的,其基本內涵在于:一是行為自由,即民事主體可以支配自己的經濟活動方式,選擇做或不做什么;二是意思自治,即要求任何主體在經濟活動中都僅依自己的個人意志決定行為的內容,排除任何形式的意志強制。[21]當然,民法對自由價值的追求并不排斥其對秩序價值的向往。在“讓市場機制自主發揮作用以實現經濟運行的良好的狀態”的經濟學觀念的指引下,民法試圖在無任何外力干預的市場經濟自然秩序狀態下,最大程度地發揮市場主體的自由,即為市場機制的自由發揮創造條件以保障和實現人們最大的經濟自由。
過于理想化的東西往往在殘酷的現實面前不堪一擊。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19世紀末期當壟斷等出現之時,民法所熱切追求的經濟自由與自然經濟秩序的和諧狀態即宣告終結。自始就將公與私融為一體的經濟法,在自身對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獨特的價值追求中,開始重塑市場經濟的自由與秩序的和諧與統一。如前所述,經濟法以實質正義和社會效益為其價值取向,在經濟法對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價值追求中,實質正義與社會效益價值亦發揮了其應有作用。例如,經濟法在自由價值的追求中,多數情況下它總是表現為以適當犧牲個
人自由去爭取社會自由,以此實現社會效益和實質正義。社會整體的自由不僅是經濟法獨特自由價值取向追求的結果,更可以認為其表現為一種秩序,這種秩序以整體社會經濟發展的整合選擇度的延拓為目標,更強調社會整體經濟的發展應有廣闊的空間。可見,經濟法所追求的自由與秩序的價值取向并不是割裂的,而是統一的、和諧的。現代經濟法更是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的法律手段,經濟自由是其出發點和歸宿;通過為保障和實現經濟自由而采取干預、限制的手段,以達到一種良好的社會經濟秩序,從而實現自由與秩序之平衡。經濟法對于經濟自由和經濟秩序之統一性與和諧性的實現,在于經濟法是一種將代表“公”的國家意志滲入經濟關系之法律制度化的產物。[22]為實現這一目的,要求經濟主體按照經濟法制之規定,保證其行為之合法性,彼此間形成規范的相互關系,消除任何主體在市場活動中對自由之不當限制或無度妄為;要求國家經濟機關積極執法,嚴格遵守法律約束,不得利用經濟權限使經濟主體承擔不法義務或侵害其權利,并克服政府經濟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要求司法機關正確適用法律,保證經濟司法之合法性。
現代行政法的“控權”為其理論基礎,其核心內容自然是行政職權的賦予、行使及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法律責任。因而,在自由與秩序的價值選擇中,行政法往往側重于對“秩序”的追求。行政法在立法中合理設定行政機關的權力范圍,公平分配雙方的權利與義務;行政執法既要求公民服從行政權,又摻入民主與公平的機制與因素,以保證權力的正當使用;而行政救濟則是對行政行為的審查或行政權濫用的監督和對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可見行政法的“秩序”價值的追求處處表現于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人之間在權利上的動態平衡之中,而行政管理的井然有序正是在這一動態過程中得以實現。
綜上所述,經濟法與一般意義的法以及民法、行政法的價值取向定位差異,是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在法律體系中必然分野的根源所在。這不僅決定了經濟法與民法、行政法各自迥然有異的法律精神與基本觀念,從而使它們在根本價值取向或法律理論上大異其趣。由此也突顯和驗證了經濟法作為獨立法律部門的地位和在現代法律體系中的獨特的存在價值與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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