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23-03-07 15: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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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許可調查取證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的辯護人,因案情需要,本人擬向被害人(被害人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__________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特此申請,請予許可。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正文: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工作單位,現在住址,聯系方式。
請求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請求人民法院依職權查詢本案原告B在中國工商銀行的銀行存款數額。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______離婚糾紛一案已訴于人民法院,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與______共同生活期間,經濟上完全由______管理。現______聲稱,共同生活期間,沒有留下任何存款,而事實上,申請人的工資、獎金等全都交予______,不可能沒有任何存款。申請人在家中曾見過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折,但并未看過具體內容。基于所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對家庭財產的合法權益,特向人民法院申請查詢______在中國工商銀行的存款情況。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情形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及其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收集。"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經濟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第3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均規定了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
將上述規定歸納起來,可以較為準確地確定我國民事訴訟中由當事人申請調查收集證據的范圍。具體而言,包括以下五種:(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3)需要鑒定、勘驗的;(4)當事人雙方提供的證據相互矛盾,經過庭審質證無法認定其效力的;(5)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該條規定實際上是對《民事訴訟法》第64條第2款的具體解釋和細化。
調查取證申請書
申請人:XXX,女,漢族,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市XX縣XX鎮XX村新村X號。
申請人訴XX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在貴院審理,因該案涉及到申請人是通過將出借款打入被告XX建設集團賬號,被告實際用于自身工程項目投標保證金使用;該保證金由于被告的違約行為已被合肥市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局沒收,為了證明被告投標的行為系其個人行為且因為被告的違約行為導致保證金被沒收的事實。同時證明申請人未參與投標的任何環節,與被告投標的項目無牽連。申請人無法自行取得被告參與投標、中標后及保證金被沒收的證據原件,為此,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
請予準許為感。
此 致
合肥市高新區人民法院
二、請貴院到漢壽縣聶家橋鄉找當時的鄉長劉娜(現今書記)等提取證據。因為2019年7月縣公安局國保大隊出具拘留證,后又收回去了,劉娜等鄉領導正好在場(國保大隊)。
以上證據用以證明2019年7月30日(或31日)縣公安局已出具過拘留證這一事實,從而得出2019年11月21日再就7月30日前的事作為依據,縣公安局再次拘留我不合法這一結論,好請貴院依法撤銷拘留證。
由于當天,縣公安局干警違法把拘留證收回去了,故我手上沒有拘留證了,再由于國保大隊和聶家橋鄉我無法找他們出示證據,只好請貴院提取了。
附上2019年9月5日15點54分漢壽縣公安局在常德論談上發的曾拘留我后暫緩執行的帖子。用以輔證11年7月底縣公安局拘留我的事實。請貴院在常德論談上認真查查,核實一下。如憑此輔證貴院能認定7月30日或31日出具過拘留書這一事實,那么正文的一、二點提取也就免了。
三、請貴院找縣公安局干警劉文利、梅其君、徐電明、周顯勇提取證據。證明:1、只有劉文利一人詢問過我,梅其君、徐電明、周顯勇從來沒有詢問過我;2、劉文利11年10月26日、11年11月21日詢問我時只有他一個人在場;3、劉文利11月21日拘留書和處罰告知書是同時給我的,且拘留我時申辯和陳述,只是象征性的要我寫了幾句話,沒有讓我寫完,要我到拘留所去寫,11月21日送我去拘留所途中沒有梅其君,卻有劉文利在拘留執行回執中代梅其君簽的假名;4、詢問筆錄,拘留執行回執,處罰告知書中,梅其君有幾份簽名都是劉文利作假代簽的,只有處罰告知書中梅其君的簽名是梅其君后來趕過來他本人簽的。
此三中提取的證據用以證明縣公安局拘留我程序違法(縣公安局1人詢問我,拒絕我的申辯和陳述等),好請貴院撤銷拘留證。因為證據我提取不了,只好請貴院提取了。
四、請貴院行政合議庭認真鑒別縣公安局答辯材料中劉文利代梅其君簽字的字樣,來和梅其君本人簽名的字樣比較一下(因為這個簽名案卷中太容易看出來是假的了)。劉文利作假代梅其君簽名時,劉文利和梅其君二個名字字樣完全一樣,而梅其君本人后來趕過來在處罰告知書中的簽名完全不同形態。且利文利把梅其君的君字都寫錯了。
如合議庭不認為是劉文利作假代簽,我請貴院提出司法鑒定,請求鑒定案卷中梅其君的幾處簽名不是同一個人所簽,而是劉文利代簽作的假。
當然如貴院僅依據其它方面(如漢壽縣公安局無管轄權,如我進京上訪實體實質不應拘留),就能撤銷縣公安局的拘留證書,那么本申請書相信貴院不會考慮,免得浪費國家司法資源。
此致
負責人:劉××,經理。
申請事項:要求調取××中級人民法院(2004)民二初字第98號民事案件中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下稱×建行)提交的下列證據:1、×有限公司出具的《汽車消費貸款資信調查確認函》;2、2003年1月17日A公司出具的《承諾書》;3、2003年1月22日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4、發動機號碼為******的汽車出廠合格證明;5、號碼為×××2和××××4的《北京市商業企業專用發票》(發票聯)
事實和理由:
×建行訴申請人借款糾紛一案,業經貴院立案受理。×建行曾就本案的借款事實于2004年7月24日向貴院起訴,案號為(2004)民二初字第98號。為證明申請人是在×有限公司確認李××購買發動機號為******、價值170萬元北方大巴汽車購車行為的真實性以及A公司承諾將該車用于抵押的情況下同意為李××提供保證保險的,但×有限公司實際出售和李××實際購買并投入運營的是發動機號為******、價值100萬元的北方大巴汽車,進而證明李××與×有限公司惡意串通共同騙取申請人提供保證保險的事實,申請人向貴院提交了上述證據復印件。這些證據均是×建行在(2004)民二初字第98號案件中提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之規定,特提出上述申請。
申請人: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__________律師
通訊地址或聯系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事項:請求______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向__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涉嫌________________一案的辯護人,本人認為需要向證人(有關單位、公民個人)________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因情況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請人: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申請人:____律師事務所律師_____律師。
申請事項:請求___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向___收集調取證據。
申請理由:作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涉嫌_____一案的辯護人,本人認為需要向證人(有關單位、公民個人)________收集、調取證據。因情況特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特請貴院予以收集、調取。
此致
_________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_(簽名)
_______律師事務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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