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目前監管改革方案往往是基于更好地保護弱勢消費者的目標,而使用“更強”“更嚴”甚至“最嚴”監管。本文認為,從更好地保護弱勢消費者的角度出發,政府監管改革不應僅僅考慮監管制度本身,還應該考慮那些政府干預程度較弱的替代性制度,如市場自我救濟機制、私法救濟機制等,即選擇那些能以最小社會總成本來實現保護目標的制度。鑒于更嚴或更強的政府監管常常無法更好地保護弱勢消費者的利益,監管改革應選擇“最優”而非“最嚴”的監管手段,一些實踐案例也支持同樣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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