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為依法懲治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犯罪,維護公共安全、能源安全和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油氣、破壞油氣設備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一、關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認定在實施盜竊油氣等行為過程中,破壞正在使用的油氣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的“危害公共安全”:(一)采用切割、打孔、撬砸、拆卸手段的,但是明顯未危害公共安全的除外;(二)采用開、關等手段,足以引發火災、爆炸等危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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