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藥物的用途專利一般是指已知藥物的第二用途或新用途專利。對於已知藥物的第二用途發明,國際上普遍視為可專利客體。但是,對于此類專利權利要求的表述形式,不同國家在授權時要求各不相同。到目前為止,對於已知藥物的新用途專利權利要求,還沒有一種統一的表述形式,給專利申請人在不同國家申請專利帶來了許多麻煩。當前,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和藥品專利保護中表現出來的持續旺盛的需求,這種藥物用途發明專利的權利要求又出現了一些新的撰寫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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