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維護社會整體利益是破產重整的價值目標所在,其中被重整企業(yè)的職工利益是整體利益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在我國的眾多破產重整案例中,以降低重整成本為目的的重整手段花樣百出,其中,以解除勞動合同降成本的方式嚴重侵犯了重整企業(yè)職工的合法權益。盡管勞動合同法對重整狀態(tài)下勞動合同的解除預設了應對機制,但現有法律機制顯然不足以維護職工最核心的勞動權益。立法應充分考慮破產重整手段的復雜性,為重整企業(yè)職工提供更全面的勞動權益保護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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