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中的“有罪”之語與秦律罪刑對等的律文結構相比,表現(xiàn)出一定的異質,在現(xiàn)實中不具有操作性;盡管在功能上其與“以律論”有相似之處,但尚不能判斷它是立法意義上的準據(jù)用語;①以“有罪”之語唯見于《秦律十八種》,而《秦律十八種》又側重于縣、都官機構職能的履行規(guī)范,在文本抄寫上具有“摘錄”的特征而見,秦律抄本中有無利用者的過濾成分或曰律文在流布過程中有無變異,是需要審慎對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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