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全面理解我國現行憲法中的宗教條款,需要結合第36條整體內容、其他相關條款和制憲歷史背景,尤其是新中國成立以來宗教政策的歷史變遷進行綜合分析。現行憲法第36條對宗教事務的規定,是涵蓋信教自由、政教分離、獨立辦教、宗教活動必須合法等憲制追求的一種全面規定。對該條款的理解,還需要將其與現行憲法第1條、第33條、第51條和第52條等規定結合起來進行體系解釋,并明確宗教活動不得違背我國憲法基本原則。尤其要指出的是,現行憲法宗教條款及相關規定,是基于新中國成立以來宗教工作的經驗總結與政治決斷,有必要從憲制發生學的角度探索這些條款與原則的生成史,以充分把握其含義。當前宗教工作中的一些突出情況,進一步印證了新中國成立初期宗教制度改革的必要性與正確性,以及現行憲法宗教條款的立憲遠見與政治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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