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面對當前社會中監護人嚴重失職行為,現行有關法律卻難以規制。文章從未成年人權利和父母權利、家庭自治和國家親權、情理與法理的反思等方面進行分析,確證監護人失職應承擔包括刑事法在內的法律責任。立足于我國家庭文化傳統,借鑒域外有關監護失職的法律規定考察失職監護人責任承擔的形式,建議應建立相應的保安處分與刑罰處罰并存的二元化刑事治理模式,真正實現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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