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民族區域自治法》中的準用性規則存在兩個方面問題:一是一些法律條文援引的法律對相關問題雖然作出了明確規定,但與《憲法》第115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4條規定的“使自治機關有大于一般地方的自主權”的原則存在沖突,致使自治機關的自治權失去了相關法律的支持和保障。二是一些法律條文援引的法律或其他國家規定并沒有對相關問題作出明確規定,使得有關國家機關的職責履行缺乏有效的規則約束。為此,應對《民族區域自治法》中的準用性規則進行修改,明確指出所援引的法律或其他規定的具體名稱或內容,為立法者提供一個比較明確的指引,以更好地維護法制的統一。同時,應對《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中存在的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相沖突的法律規定進行修改,以切實保障自治機關在自然資源開發、金融管理和稅收減免等方面的自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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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雜志, 季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民族法研究、學人風采、彝族文化研究、馬克思主義理論與思想政治教育研究、宏觀經濟與管理研究、精準扶貧研究、法學與社會學研究、語言學與新聞傳播學研究、高等教育與教學研究等。于1989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