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和解制度曾在我國學術界引發熱議,也在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中加以確認,但其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著制度根基體系化欠缺、法定和解圈不當擴大、和解效力決定權歸屬不明等諸多問題。基于此,在立法上需要從明確辨析刑事和解的情節屬性、嚴格控制法定和解的適用范圍、精確定位和解情節的適用階段和適當擴大刑事和解的參與主體四個方面入手進行完善,并且在司法上,各司法機關也要嚴格遵循立法規定各司其職、堅持落實刑事和解制度的司法運行,防止職能錯位與政策化運行。完善后的刑事和解制度有助于建立我國統一的刑事和解體系,有助于我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提高《刑事訴訟法》實施的社會評價,意義深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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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師范學院學報雜志, 半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司馬遷與、史記、研究、西部大開發論壇、地方經濟建設、地方文化等。于1986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