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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微博由于其自身的即時性與裂變式傳播的特點,相對于傳統的網絡媒體有更加強大的傳播能力。在現實中,微博上洶涌的民意對于許多公共事件的發展及處理產生了重要影響。但就微博本身而言,其與哈貝馬斯所說的公共領域相差甚遠。它作為一種傳媒工具,本身并不足以推動公民社會的發展。問題的關鍵還是在于政府對于這種新的傳播工具是否能夠善加利用而為法治的發展以及憲法上公民基本權利的落實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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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法律評論雜志, 半年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知識產權法、網絡法、數字經濟與法等。于2001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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