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4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的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從環境保護法的立法原則和立法目的出發,采取靈活的'開放式'判決方式附條件判令侵權主體可延期支付40%的賠償款項,如侵權主體出資進行相應環保技術改造并取得成效,則可抵扣上述40%的賠償款項。從司法角度來看,如此判決顯然有別于目前我國民事訴訟中基礎的'封閉式'判決方式。對于該種'開放式'判決,既不能因為民事訴訟立法的規定對審判實務中的成功判例視而不見,也不能因為既有判例取得良好效果而跟風效仿,而是應從規則與現實的碰撞中深入思辨,以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高度統一為指引,以改革的思維對'開放式'判決進行合理界定并確定其適用規范。具體而言,從對基礎的'封閉式'判決的法理研究與現實分析出發,通過泰州環境公益訴訟案提出對'開放式'判決問題的研究,以與'封閉式'判決對比為視角對'開放式'判決之理性邏輯進行深入思辨并最終對'開放式'判決適用路徑進行規范性探索。即通過對'開放式'判決進行現實和理論的辯證分析,厘清其存在的現實基礎和理論基礎,并通過探尋其內在規律,最終在制度上確定其合理適用的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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