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改革開放40年來,我國農民與土地關系發生歷史性變化。根據用益物權法,用益物權人對他人(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用益物權是對所有權的部分權能重新組合形成的權利,體現了所有權和其他權能的分離。承包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分置,不僅充分調動億萬農民群眾積極性,還為土地經營權流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奠定制度基礎。農村宅基地制度改革遵循提高利用率和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原則,依據用益物權法規定,實現所有權、資格權和使用權分置,增強使用權流動性,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實現發展農村要素市場與完善產權制度有機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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