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集體成員權是農民獲得耕地承包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經濟收益分配權的前提,界定集體成員權具有現實緊迫性。根據事實、規范和目標的三維分析框架研究集體成員權界定標準問題。目前國家缺乏專門界定集體成員權的法律法規,村集體界定集體成員權的標準詳細具體但較龐雜,部分標準與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相悖。集體成員權界定不僅是效率問題,更是公平問題。但不同公平正義觀界定集體成員權標準存在差異甚至矛盾。國家界定集體成員權主要目標為解決紛爭、規范管理、保護權益和促進發展。因此,國家應制定集體成員權界定的基本標準,村集體依據國家基本標準制定具體標準。國家界定集體成員權的基本標準,一是戶籍,二是以土地為基本生活保障,三是村莊具有固定的生產和生活。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農業經濟與管理雜志, 雙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特稿、糧食問題、土地問題、農業與農村發展、 國外農業、畜牧業經濟、 漁業經濟、 農業資源與環境、農村合作經濟、林業經濟、農墾經濟、 農民問題、農村金融與保險、 食品安全、 農業企業經營管理、現代農業、農產品市場與貿易、縣域經濟等。于2010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