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司法權力天生具有的脆弱性使得如何界定以及維護司法權力免受其他政治權力的不正當侵犯,始終是一項歷久彌新的政治作業。司法權力作為一種政治權力是由憲法本身所構建的這一政治現實提示我們,對于司法權力的界定和維護需要將其納入到憲法所創造的政府結構當中。在政治實踐中,結構性憲法所提供的制度性激勵很大程度上界定和維護了司法權力,肯定了法院特別是最高法院作為一種重要的主體參與到政府治理當中的恰當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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