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即“互聯網專條”,對“利用軟件”等運用互聯網技術手段在互聯網領域干擾、限制、影響其他經營者及用戶的行為做了規定,并增加了對利用互聯網技術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規制。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如何將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與過去傳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區分,以及現有規范的內容是否涵蓋全面構成了互聯網不正當競爭條款價值檢討的三個核心問題。結合法教義學的立場和方法,并結合有關司法實踐的案例,本文依次對這三個問題進行了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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