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一百多年前,美國法學家衛斯理·霍菲爾德提出了一套獨創性的權利分析體系。他認為,權利這一概念是模糊的。具體而觀,它至少有4種不同的含義或理解:請求權(claim-right)、自由權(liberty)、變動權(power)和豁免權(immunity)。霍菲爾德的權利分析體系不僅得到了英美法理學界的關注,更引起了民商法學者的重視。在充分理解霍菲爾德體系各個概念的基礎上,我們應該對它進行更為精微、細致的討論。這就需要以一些通常為我國學界忽略的經典問題為切入,對霍菲爾德體系進行重新思考,從而深化我們對它的研究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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