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一起案例引出論題:"原告上訴后可否以撤回上訴的名義撤回起訴?"通過詳細論證訴權與實體權利、訴權之間、訴權與審判權及審級制度之間復雜的協調與制約關系的理論根據,指出訴權是當事人對國家行使的一種公法上的權利,行使訴權的原因是民事權利受到侵害或與他人發生糾紛,進行訴訟的目的是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解決糾紛。訴權的行使具有公法強制力保護的外殼;行使訴權所要保護的內容是私法性質的權利。行使訴權要受對方訴權、審判權的制約;行使審判權要受訴權和審級制度的制約。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應考慮被告是否同意,敗訴的原告以撤回上訴的名義撤回一審起訴更應如此,并對立法和司法解釋的修訂完善提出個人見解,以期對法學研究的推進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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