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5年行政協議作為法律專用名詞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這一重大修改,表明在實踐中行政協議得到普遍運用,我國行政訴訟法律體系也有了進一步發展。但由于立法過度注重對協議相對人利益的保護,導致行政機關救濟途徑存在法律空白。本文認為針對司法實踐中行政協議救濟途徑問題,應走漸進式改革的路徑。即由協議一方行政機關先行處理,在規范其行政優益權行使的同時,將申請法院非訴執行作為最終保護路徑,逐漸統一立法,建立平衡雙方利益的行政協議司法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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