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專利權受法律保護,當專利權遭受侵害時權利人有權提起訴訟要求獲得救濟。在“侵權不得以任何理由得以繼續”的傳統理論下,當認定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而且侵權行為還在持續時,判決被告停止侵權已成常態。但在特殊個案件中,基于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原告所提出的判決被告停止專利侵權的訴請并不一定得到支持。對于這一特定的現象,應當正確表述,而且應當區別于已經停止侵權的情形。不支持專利權人的停止侵權之訴請,應限定于善意的后續使用、專利方法運用的特定范圍,并以相應的經濟補償為替代條件,還要綜合考量被告的主觀心態、侵權人的主體地位,與社會公共利益的關系、停止侵權措施實現的經濟性以及專利期限等方面的因素,慎重適用賠償性替代究責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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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師院學報雜志, 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研究報告、文獻綜述、簡報、專題研究等。于1980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