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8年憲法修改,將黨的領導寫入憲法條文中,明確了1982年憲法中的黨政關系,并在此基礎上明確了憲法監督的體制。為科學認識和更好開展憲法監督,有必要將憲法監督與批判西方憲政聯系起來,將西方憲政與我國憲法相沖突的東西找出來,正本清源。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作為憲法監督主體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不可以對作為政治主體的黨中央進行法律意義上的憲法監督。同時,憲法監督增加了一項重要內容,監督各類組織和公民個人是否服從黨的領導,但如何對這種違憲行為進行監督,有一系列復雜的問題需要研究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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