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大多數學者認為我國的征地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侵害農民土地財產權益,應當嚴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允許后者在保留集體所有制性質的情況下對外出讓、租賃、入股。持有上述觀點的學者,其初衷是促進社會公平,但事實卻是讓少數人永久獲益,造成一定程度的社會不公平。因此,有必要立足客觀實際,對改革路徑進行再評估,認清我國土地制度創新的獨特背景和政策研究的具體情況和問題,把改革的重點放在完善土地征收制度上。
注:因版權方要求,不能公開全文,如需全文,請咨詢雜志社。
北京農業職業學院學報雜志, 雙月刊,本刊重視學術導向,堅持科學性、學術性、先進性、創新性,刊載內容涉及的欄目:高職課程思政、鄉村振興理論與實踐、農業技術研究與應用、農業職業教育與培訓等。于1987年經新聞總署批準的正規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