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實證案例為樣本,可以發現格式條款的形式性規制在網絡平臺用戶協議中存在不足,無法有效過濾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呈現裁判沖突、司法適用混亂的現象。這主要由網絡合同的特殊性、實務對理論掌握的不足所導致,亟須從傳統信息規制轉向以內容規制為中心。在內容規制的范式選擇上,應以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根本性審查規范構建抽象標準,具體列舉不公平格式條款的類型,從而構建我國網絡平臺用戶協議中格式條款的黑名單與灰名單。在內容審查的雙重體系下,遵循從具體到抽象的審查順序,使理論充分服務于司法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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