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金融服務創新中出現了一些新型的質押擔保,按物權法定原則和物權公示原則本不應具有物權效力,但卻為司法裁判所尊重、認可。面對金融質押擔保的創新發展,未來《民法典》物權編質權立法應予以積極應對:改采物權創設自由主義的同時,堅持物權公示原則為物債二分之結構性原則;"互聯網+"時代應以登記作為質權公示方法,并設立統一的、數據化的動產(權利)質押擔保登記制度,登記是質權效力的對抗要件;權利質權的實現方式應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不以拍賣、變賣、折價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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